⑴ 为什么说传销就要打击

我们所有正常商业行为都是为社会创造价值,不管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而传销只会人拉人,单方谋取多人的钱财,没为社会创造任何价值。反倒让进去的人过得痛苦,让社会不合谐!你说要打击不?

⑵ 传销为什么会打击不彻底呢

其实很简单。像对待非典,猪流感那样重视,采取隔离手段,打击活动场所。就专能彻底解决属,但是国家不去去做。
1,对提供,租给传销人员集会,住宿的场所将重罚。

2,地区领导责任制,对出现传销地区领导不打击其活动场所,将重罚。

3,举报传销有奖励。

4,出具相关法律更好。

⑶ 中国式的传销为什么一直打击却仍存在

来自网络
很多朋友问我,传销犯法吗?怎么没人管呢?一听到这句话,我就苦笑一声,久久不能回答。说什么好呢?《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去年底颁布实施,打击传销早已有法可依了。这都是我们中国的国情呀,可能在美国等国家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在我们中国就司空见惯了。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中国的特殊国情。现在,改革开放,全国人民向“钱”看,都忙呀!传销是穷人整穷人,对富人没有丝毫影响,富人做了平静的看客,看穷人是如何瞎折腾的。传销对国家的稳定影响不大,他们也知道,搞传销的人都是穷人,赔了钱只有灰溜溜回家,也不可能闹事,也没有钱闹事,不会威胁到他们的政权。 另外,现在一切唯利是图,执法人员也一样,如果没有油水可捞,他们才懒得答理呢。因为传销组织胜过保密局,自我保护工作是做的最好的。上课的时候是不准带手机.现金和银行卡的,所以执法人员抄课堂时根本没有什么收获,最多拿走坐的凳子,后来传销人员吃一堑长一智,干脆凳子也不买了,用砖头加木板代替,执法人员更加一无所获了。到寝室也一样,除了锅碗瓢盆,被子行李,没有别的值钱的东西,手机没有几个好的,银行卡上也没有几个钢板,因为他们都是穷鬼。拉到派出所和工商局去审问,他们全部守口如瓶。实在榨不出什么油水,执法人员也就懒得理了。即使有人举报,只不过驱散一下,传销人员大不了搬搬家而已。这样猫抓老鼠的游戏做久了,大家也就习以为常了,根本就不当一回事。相反更加助长了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使他们坚信那个行业不犯法。
打击传销不要只停留在口头上?要付诸于行动!非法传销的受害者都不是富翁,他们是工人、农民、下岗职工、还有很多大学生,他们的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不是大风刮来的,是辛辛苦苦赚来的,是每月一百、两百元攒下的,我只是希望坐在宽敞、明亮办公室的那些人民公仆,人民求求你们为人民做点实事好吗?
你们不要总坐在上面高谈阔论,有时间你们下来看看,看看那些可怜的人们,看看那些凄惨的场面!
难道穷人就应该受骗吗?
难道农民就应该受骗吗?
难道没文化就应该受骗吗?
难道低素质就应该受骗吗?
难道下岗职工就应该受骗吗?
他们已经从穷人变成了穷人中的穷人!
他们需要我们的帮助、需要每个有良知的人的帮助、更需要那些手握职权的人民公仆的帮助!
你们真的还能漠视吗? 在当今的中国,各形各色的骗局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数不胜数!抛开一些小的街头骗局,大型的骗术就有传销骗局,短信中奖骗局,信用卡中奖骗局,连锁加盟骗局等等!“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在中国,这是永远也不会过时的话题。因为它长期存在着,它有着充足的“水分”和“空气”,并有着得以滋生的环境和得以繁衍的土壤。这也算是一大中国特色吧,这也算是与时俱进吧。请记住!“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愚以为“天下都在骗,骗得是好汉,被骗是笨蛋”!!!!!!虽然"天上不会掉馅饼"这句话说了这么多年,但就是有人会在某一个时刻鬼使神差相信天上会掉下馅饼来,这就是骗子们诈骗成功的秘密。我们自己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所以断绝我们的贪心可能是我们自救的一个最重要办法!!!
人生就是这样,充满了曲折,充满了欺骗,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机会,不要想一夜暴富,不要做白日梦,每走一步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的向前走,我们之中大多数还是普通人,过好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就行了,平平淡淡才是真。所以在最后,奉劝人们,人生中有很多选择,但是每一次选择都要慎重. 希望我们在骗局中慢慢的成长。 慢慢的聪明。投资者往往觉得自己选择是有眼光的,别人被骗了是别人太笨,他自己是不会选错的(当他明白时黄瓜菜都凉了)!经济的社会里,金钱的魔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在金钱的诱惑下迷失了(自己何曾不是?)!对于那些执迷不悟的人,我们也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醒! 被人欺骗是可怜的;自我欺骗就是可悲了。

⑷ 现在打击的传销是什么

打击,但力度不大。以拉人头的方式来销售产品,并且拿到直销证的合法的叫直销专,没证的叫传销。一个企业要拿属到直销证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体系。也就是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不能倒买倒卖,而且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直销证的审核很繁琐一般批不下来!但是有直销证的公司不一定就做的好。我只想说,做任何事,没有不劳而获,天上也不会掉馅饼,不能用赚不赚钱来衡量价值,我只相信付出就有回报!至于合不合法不去评论

⑸ 国家为什么对传销正面打击侧面扶持

1、这是传销组织用来对传销洗脑的一各说词。
2、国家历来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一、行政法规意义上的“传销”:
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刑法》)国家对非法传销组织和人员的态度是,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⑹ 国家为什么不严厉打击传销

国家针对传抄销组织,并非不严袭厉打击,而是专门针对我国出现的传销行为以及传销组织的猖狂,国家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

1.《禁止传销条例》;

2.《直销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也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国家针日益猖狂的传销组织,特定制定颁布行政法规,并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纳入刑法,正是国家严厉打击传销组织最有力的证据。

P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⑺ 如何打击传销

其实这方面国家做得还真不够,没有切实去打击,只说是非法,不是犯法。一边说共建和谐,一边去治法不力;没有一个主管部门肯下力,那传销还会而且长时间的持续下去,这一点,应该算国家治理不力!

⑻ 打击传销组织

传销复是违法犯罪行为制,对于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就怕误入传销,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很可能还会威胁到人身安全。但是传销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危害极大,不国家已经把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1、《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⑼ 国家是怎样打击控制传销的

国家打击传销相关法律: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个人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
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定期或不定期还本付息或者变相还本付息为回报,以养殖、种植、庄园开发、旅游以及会员卡、消费卡、资格卡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传销或变相传销食品、保健品、化妆品、
高科技产品、资讯服务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为吸引、怂恿、诱骗他人参加或者从事传销,向他人讲解、提供或者发布
传销组织结构、计酬办法、晋升制度、加入方式、获利远景等信息的;向他人传播如何发展下线、上缴款项、领取报酬、获取传销信息和商品以及规避法律的方法的;以其他传销信息、方法为主要内容进行传授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积极参与,诱骗受害人参与各种形式的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
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理商、
中间商等单位及其人员,明知他人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犯罪仍积极参与、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场所【将房屋、旅店、
物业小区出租给非法传销者居住,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机构或个人以虚报注册资本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手段,代理或协助他人注册公司、企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注册公司、企业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仍然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登记机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受贿或者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⑽ 国家为什么不严厉打击传销

国家针对传销组织,并非不严厉打击,而是专门针对我国出现的传销行为以及传销组织的内猖狂,国家已制容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

1.《禁止传销条例》;

2.《直销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也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国家针日益猖狂的传销组织,特定制定颁布行政法规,并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纳入刑法,正是国家严厉打击传销组织最有力的证据。

P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