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经营
『壹』 开办一家兽药厂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
第五条 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兽药GMP检查申请表》(见附录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
(一)新建企业和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
1.立项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企业概况;
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等;
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
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9.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限6个月);
10.兽药CMP管理文件和各种记录、凭证样张;
11.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第六条 申请企业将兽药GMP申报材料及申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和对申请企业的预检查,填写初审意见表(见附录2)。对通过预检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未通过的,在完成预检查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七条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4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退审处理。
详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4503
『贰』 兽药经营为什么一定要是企业,个体不得行
04年的《兽药管理条例》将兽药的经营主体定为企业,并未对个体做出说明,不过目前大部分省份都认为将兽药经营主体定为企业,因为要去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相对比较高,个体规模有限,很难取得。
『叁』 什么是假兽药什么是劣质兽药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兽药的行为如何处罚
在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新《兽药管理条例》中,对假兽药、劣质兽药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假兽药包括:(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劣兽药是指:(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肆』 兽药的生产管理
兽药2010年1月日农业部发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共九章三十七条,主要对兽药经营活动的场所与设施、机构与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可有效规范兽药经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对规范兽药市场秩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兽药GSP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行业发展趋势
1、产品规范势在必行,但仍会混乱一段时间.
产品规范是大势所趋,但仍会混乱一阶段,估计2009年底之前,不规范的产品在市场上仍将有一定地位,预计在今后两年内,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不规范产品在市场上开始逐步减少,从2010年开始,有实力的企业的不规范产品会大大减少,到2012年初基本规范。在此过程中,也许会出现反弹现象,但整体趋势不会改变。
2、在生产规范及利润率降低的双重压力下,生产企业平均产品品种数量会迅速减小
由于在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生产产品品种越多,则生产规范的难度越大,其利润率也越低。受此影响,预计在未来的五年内,估计到2012年底,生产企业的产品品种数量会大幅降低,会从的平均每个企业的约80~120个左右的产品品种降低到平均为50~70个左右。
3、将有部分企业开始重视科研,并在产品研发上下功夫
各个企业主要拼的是营销手段。一些思维意识超前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已开始意识到,没有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在未来的竞争中将很难立足。预计在未来的五年内会有部分企业在真正的产品研发方面下功夫。估计此类企业占整个兽药企业的比例约在5~10%之间即80~150家左右,甚至会更低。其研发能力也极为有限,其研发目标主要会集中在中草药方向上,现有剂型的改进中药提取物的组方可能会成为研发重点,中西药复方制剂也将受到企业的重视。有部分企业可能会走研发联合之路,专门的兽药研发公司(或中心)会应用而生。
4、营销思维可能会有新的突破
目前兽药行业采取的最主要的营销手段是业务+技术模式,此模式导致生产企业营销费用较高,压力较大,来又引发了诸多问题。在未来的五年内业务+技术模式仍将是主流,但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比例可能会有微妙的变化。二者的业务范围可能有所重叠,其分界线会越来越模糊。另外,可能会有新的营销模式出现,最有可能出现的模式是集中于深度营销和建立营销联盟两个方面。
5、富集效应凸显,生产企业两极分化现象会越发严重
所谓富集效应,指的是一些优秀的资源会向优势企业集中,这样就会导致一些优秀的企业越来越优秀,而一些处于劣势的企业会越来越差,两极分化现象加剧。预计在未来的五年之内,会有部分真正的企业集团出现,估计在10~20家左右,也会有一部分企业被兼并、重组或是退出动保行业,预计占企业总数的10~20%,即约150~300家左右。
6、营销公司会迅速达到全盛,且大部分会逐步走向衰落
多数营销公司无文化底蕴,无长远规划,无具有长久保证的产品来源,属于三无公司,充其量也就只能在市场上短暂出现,预计在2008~2009年营销公司的数量会达到巅峰。从2010年开始有所下降,到2012年会基本完成动态平衡。部分具有一定营销思路和长远规划的营销公司会快速发展,而一部分则会快速死亡。预计50%以上的营销公司会死亡。
『伍』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有哪些
兽药生产企业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②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③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④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⑤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审批的程序为: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算起。《兽药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兽药生产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陆』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经营兽药,结果会怎样
根据《中华人来民共和国兽自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柒』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权能否做为出资
这要看兽药生产、经营许可权是否很难获取,对公司的运营有什莫价值。有没有回垄答断或者是类似的,能给企业未来经营带来价值的属性。打个比方,如果兽药生产、经营许可权只要400元手续费,随时可以拿到,而且公司的运行需要兽药生产、经营许可权,那么兽药生产、经营许可权能做为出资, 价值400元。如果兽药生产、经营许可权需要审批,要花钱和时间,对公司的运营是必不可少的,那就要根据其他出资人带来的贡献,具体估价。
『捌』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经营兽药,结果会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玖』 什么是假兽药什么是劣兽药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怎样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对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