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市场主体
① 列举四部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
② 培育市场主体是什么意思
全国首创集中定点屠宰
“一把刀杀猪、一口锅烫毛、一杆秤卖肉”。与国内许多城市一样,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深圳屠宰业仍然是传统的屠宰业,自发的私宰网点遍布市区,不仅技术落后,食品安全卫生更无法保障。在当时李广镇副市长的特批下,时任深圳市工商局(物价局)副局长的龚培连同兄弟部门一起创议、订立了变“千把刀”为“一把刀”的思路,即定点设场、集中屠宰、集中检测。在这一思路的推动下,市工商局与贸发、肉检等部门分工合作,排除阻力,掀起了深圳乃至全国第一次肉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改革。结果是,深圳全市只在清水河设立一家定点屠宰场,实行生猪集中屠宰、集中检测和定向批发,同时按深圳特区的差率控制办法改分散议价为统一订价,市民吃上了安全无公害、价格合理的“放心肉”。
龚培连不无自豪地告诉记者,当时的国家内贸部部长在厉有为书记陪同下还专门来深圳考察,随后在北京试点,进而推广到全国。
多个“第一”成为全国市场建设样板
改革开放的消息传出后,国内各省市的经营者纷纷跑来深圳办个体、 集体、内联、独资、合资、合作等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五花八门,包括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在内的分类多样、功能齐全的市场,此时呼之欲出。龚培连表示,在市场培育过程中,同兄弟部门密切合作,使深圳在多个领域创下了全国第一,并成为国内其他省市的市场样板。
1991年5月,全国第一家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深圳市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成立。8个行业19家公司的贸易行经工商部门核准后进场设点,经营保税生产资料业务。深圳工商部门还引导经营者采购质优价廉的进口商品,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保税区内经营者减免各项费用。据统计,当时深圳保税市场的价格比香港还要低5~10%。这促使特区企业直接到该市场购买所需的进口生产资料,在提高特区市场对外开放度的同时,推动了深圳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1991年6月,全国第一家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当时曾任监事会成员的龚培连告诉记者,深圳工商部门当年参与了该交易所的前期调查论证、研讨分析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并核发了48家会员单位经营资质证照。成立后的交易所面向国内企业,经营国家指令性计划外产品,如铜、铝、锌等常用有色金属。
几乎同时,全国首家动产拍卖行也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字画等工艺品首次得以进入市场。时任监事会大大的龚培连表示,成立动产拍卖行的想法来自于对香港市场的考察。他当时有幸参观了一位大律师的工艺品拍卖行,深受启发。“一件工艺品本可卖到1000元,离开拍卖行,它也许只能卖10元钱。”动产拍卖行的成立,吸引了全国各地的书画名家和相关协会前来观摩、试水,并纷纷效仿。据粗略统计,深圳动产拍卖行的拍卖品共涉及十四大类500多种,成立4年多时间里拍卖总成交额达到2000万元。
积极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深圳建市初期,市工商局的注册登记工作主要服务于招商引资。龚培连告诉记者,那时候深圳的许多企业对什么叫法人,什么叫股东,什么叫股份、集团还十分陌生。招商引资难度更大,外商来深圳不容易找到合作对象,不敢盲目投资,只能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场地租金,选择“三来一补”项目;深圳企业不清楚国际化的企业运作,也担心被外商欺骗。“没办法,那时只能推着企业走。”
深圳工商部门渐渐意识到,要想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必须帮助企业完善运作机制,促使其形成按国际惯例运作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深圳国营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中,工商部门积极参与股份制改造方案和上市公司的审批,对股份制改造的公司章程和登记条件积极审核把关,依法合理界定企业股份关系,规范企业内部组织。
同时,该部门还积极扶植企业集团的发展,支持大中企业走专业化、集团化、跨国经营的道路;积极支持企业集团开办财务公司、科技开发公司等直属职能机构和多功能企业,使其真正形成集资产经营、市场开发、科技进步、利润结算、服务于一身的集约化、多元化企业。龚培连表示,那一时期,国内还没有集团公司,深圳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也比广东省苛刻。“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培育出更优质的、能走在国内前列的集团公司。”
这一时期,该部门还大力扶植大中型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康佳”、“飞亚达”等一批享有盛名的商标都在此时诞生。
改革登记制度,放开企业手脚
“打个比方,开办一家制鞋厂,先要通过贸发局等若干部门审批,到了工商局,鞋带还要当作单独一项经营范围登记。”龚培连坦言,“当时的企业登记管的就是这么死,一家企业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后再到工商部门审核发照,不知要经过多少个月,市场环境都可能发生变化了。”龚培连把当时这一客观状况比喻成“捆着手脚下海学游泳”,根源在于深圳的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
1993年3月30日,对龚培连而言,是个特别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市工商局就刚刚获市政府批转出台的《深圳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规则》举行新闻发布会。该规则突破了原有的企业登记制度,由审批注册制改为国际通行的核准登记制,并大幅放宽经营范围的核准规定,使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松绑,经营中拥有更多的灵活性,提高了应变能力。根据这一规则,企业登记时限缩短了1/3,外资企业开业登记时限甚至缩短了4/5,提交的材料也从14种减少到7种。企业登记实现了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回复的一条龙服务脉络。
新闻发布会吸引了数十名中外记者。深圳商报第二天进行了专题报道;几天后,相关新闻出现在美国、加拿大等地的华人报纸上。仅仅一周后,市工商局受理了700多家企业的登记申请、1800多人次的现场咨询。回忆起当年的情景,今天的龚培连嘴角依然挂着一丝兴奋的微笑。
“管生”“管死”还要“管活”
“我们要管生,让企业生得又快又顺;我们也要管死,让害群之马死得其所;我们还要管活,让其活得富有青春活力和魅力。”这是龚培连当年对深圳市场管理原则的论断。他认为,就一个市场、一个企业而言,其“生”、“死”、“活”,是固有的规律性命题。“生要优生,死要死得其所,活要活得健康、活得有效益。”为此,他在长达13年的工商物价部门领导工作中不断探索。
“管生”,深圳在国内率先实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改审批制为“准则登记制”。根据政府定期发布的产业政策,企业依照相应的“准则”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不必经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审批(除专控、专营外)。
“管死”,在改革开放初期,多种市场、货币、价格形式并存又相互影响的特殊市场环境下,深圳工商部门切实加强企业倒闭、清盘、注销及对不法经营行为日常清理等工作,不断净化市场环境,力争让“死者”死得其所。
“管活”,是市场、企业的美好愿望,也是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寓监管于服务的体现。早在20世纪80年代,龚培连便在深圳工商物价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开始了积极探索。“热情的红娘、聪明的参谋、高明的医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设深圳‘购物天堂’”,对于当年提出的这些服务口号,老人如今仍记忆犹新。此外,他还从培育市场体系、完善价格体系、建立咨询听证制度、改革传统管理手段等方面不断探索完善政府对企业、市场的服务职能。
③ 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和资格的法律有( )
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和资格的法律有( 企业法 、公司法、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④ 什么是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专。它属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营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机构。
因此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构成了市场主体的诸要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成员或者居民始终是小商品经济中基本的市场主体。
(4)保障市场主体扩展阅读:
市场主体具有盈利性,这是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市场主体还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产权的独立和经营权的独立。
灵活性,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对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是其存在于市场的基本功能。此外,市场主体还具有相互间的关联性 、平等性 、合法性等特征。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