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去工商局办理即可:
申请烟花爆竹许可证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二、
监督管理
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三、
办理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
(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❷ 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对象
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原材料,下同)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指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批发活动的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是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均为2年。
三、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限
凡全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取得经营许可证(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凡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申请办证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县安监局征求意见书、原临时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4、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❸ 零售烟花爆竹需要办哪些证件
零售烟花爆竹办理证件的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专1份)。
2、烟属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1份)。
4、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现场处置方案(1份)。
6、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零售点证明材料(1份)(一般情况下出具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即可)。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送政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我国对烟花炮竹管理比较严格,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否则被查到的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❹ 如何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❺ 怎么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1、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4、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❻ 在哪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去工商局办理即可.
一、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二、办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
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❼ 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步骤:
1、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乡镇街区安监办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安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3、符合条件的,安监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乡镇街区安监办统一或申请人自行报行政审批大厅。
4、市安监局驻行政审批中心人员对上报办证申请材料统一整理,移交三科办理。
5、三科在1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户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6、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经营户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7、审查合格的经营户统一安排培训、考核(2个工作日)。
8、对考核合格的经营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三科统一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9、由窗口用印、发放证书。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申请办证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❽ 如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申请办证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仓库储存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县安监局征求意见书、原临时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条例》、《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4、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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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