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重名行业不同能用吗
㈠ 请问企业如果重名了,但是是不同行业,可以在工商局注册吗
好象不行吧。这事具体还是去工商那里问一下。不过你可以先在网上做一下企业名称预登记,看能否通过。
㈡ 相同的字号名称登记在不同行业的营业执照上可以吗
相同的字号名称可以登记在不同行业的营业执照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不同行业可以使用相同的字号名称注册登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相同的字号名称可以登记在不同行业的营业执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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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㈢ 注册公司名称重名,但是行业不同。 经营范围又一条是相同的,这个可以注册成功吗
每个地区局里政策不一样,我们郑州现在谐音都不可以注册,就算后置不一样也不可以,如果还没设立的话可以换个名字再核一下,以后公司会省好多事
㈣ 办营业执照同名不同市区可以吗
工商注册重名的规定:营业执照重名需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能认定内:1、所属行业相同容;2、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相同;3、字号相同。
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㈤ 注册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别人注册过了但不是一个行业这样可以用吗
行业不同是可以重名的,查名的时候是根据辖区,读音,字体,行业等查询,同行业不可重名,不同行业没有问题。
㈥ 工商注册中,不同的行业可不可以用同一个名称或者相同的行业公司名称雷同名称注册时应注意什么急!
工商注册中,不同的行业或者相同的行业不可以用同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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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㈦ 有部分重名但不是同一行业是否允许营业执照注册
因为企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而且你那既不是同一种商品,拥有那商标权的企业又没在你那种商品上注册,而且你那商标又不完全相同,肯定能,没问题的
最后祝你创业成功
㈧ 注册公司时重名但不同行业是否构成侵权
不构成侵权,工商部门允许不同行业公司重名的。只要工商局给你核准了就不涉及侵权。
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品牌命名或公司名称过程符合行业特点、有深层次的文化底蕴、又是广大消费者熟知的、有中国特色的名称时,再也找不到第二名称时,企业的竞争力就明显的区别于行业内的企业,为打造知名品牌奠定了基础。网络是出自众里寻她千网络因为网络是从事搜索引擎的行业,所以这个名字用在这是非常贴切的,从某种程度说,一个吉祥如意的名字能给社会带来稳定和繁荣。
公司名称字虽不多,但意义万千,它远远超越了几个字的框架。作为企业字号,它体现了企业的信任度、核心竞争力、商誉,以及名称暗含的阴阳原理和它未来发展的健康性。
㈨ 不同行业能重名注册营业执照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既然不同行业,那么就不算重名了。但是这两家公司是否属于不同行业,这个不是你说了算的,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去划分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当地工商部门去决定,所以你最好去问一下你那里的工商局。更多关于企业注册可以咨询亿蜂
㈩ 注册公司时,关键字重名但不同行业,是否构成侵权!
注册公司时,关键字重名但不同行业,是构成侵权,不能注册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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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