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
华民共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第章 总则 第条 根据《华民共行政许》《华民共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等律、行政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家产重要工业产品企业实行产许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产许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简称目录)由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同务院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相关产品行业协及社公众意见报务院批准向社公布 质检总局同务院关部门适目录进行评价、调整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报务院批准向社公布 第四条 华民共境内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应遵守本办 任何单位未取产许证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销售或者经营使用未取产许证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进口管理依照律、行政规家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应遵循科公、公透明、程序合、便民高效原则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工业产品产许证统管理工作实行产许证制度管理产品统产品目录统审查要求统证书标志统监督管理 全工业产品产许证办公室负责全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产许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列入目录产品产许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产许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许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质检总局统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产品目录 第八条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产许证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产许具体要求;需要列入目录产品产许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应同务院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规划产许证工作信息化建设公布产许事项便公众查阅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中国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取产许证应符合列条件: ()与拟事产相适应营业执照; (二)与所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员; (三)与所产产品相适应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 (四)与所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工艺文件; (五)健全效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关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保障体健康身、财产安全要求; (七)符合家产业政策规定存家明令淘汰禁止投资建设落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律、行政规其规定应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作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场或者自收申请起5内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全部内容逾期告知自收申请材料起即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任何部门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产许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审查包括企业实核查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申请起5内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制定企业实核查计划提前5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应同企业实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 企业进行实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指派2至4名核查员组审查组审查组员全部自同单位 实核查工作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派1名观察员 第十八条 审查组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企业进行实核查核查间般1至3审查组企业实核查结负责并实行组负责制 审查组应自受理申请起30内完企业实核查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申请起30内实核查结论书面告知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应实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条 企业实核查合格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实核查合格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品并及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告知企业所承担该产品产许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检验审查组应告知企业自封存品起7内该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审查组应检验所需间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实施细则规定间内完检验工作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应由质检总局作否准予产许决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申请起30内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企业申请起60内作否准予产许决定作准予产许决定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决定起10内颁发产许证证书;作予产许决定应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中国络、报刊等式向社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工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企业办理产许证关资料及归档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产许证效期5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产应产许证期满6月前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延续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依照本办规定程序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延续产许证编号变 第二十八条 产许证效期内家关律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改变修订实施细则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组织必要实核查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产许证效期内企业产条件、检验手段、产技术或者工艺发变化(包括产址迁移、产线新建或者重技术改造)企业应自变化事项发1月内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本办规定程序重新组织实核查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产许证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产址名称发变化企业产条件、检验手段、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变化企业应自变化事项发1月内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变更申请变更产许证效期变 第三十条 企业应妥善保管产许证证书产许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向企业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补领产许证申请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予补发 第五章 终止与退 第三十二条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作终止办理产许决定: ()企业理由拖延、拒绝或者配合审查; (二)企业撤产许申请; (三)企业依终止; (四)依需要缴纳费用企业未规定期限内缴纳; (五)企业申请产产品列入家淘汰或者禁止产产品目录; (六)依应终止办理产许其情形 第三十三条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撤已效产许决定: ()产许依据律、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产许所依据客观情况发重变化; (三)依撤产许其情形 撤产许给企业造财产损失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家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作撤销产许决定: ()企业欺骗、贿赂等手段取产许; (二)依应撤销产许其情形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撤销产许决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准予产许决定; (二)超越定职权作准予产许决定; (三)违反定程序作准予产许决定; (四)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定条件企业准予产许; (五)依撤销产许其情形 质检总局根据利害关系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产许决定 依照本条第款、第二款规定撤销产许能公共利益造重损害予撤销 第三十五条 列情形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依办理产许注销手续: ()产许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企业依终止; (三)产许依撤、撤销或者产许证依吊销; (四)抗力导致产许事项实施; (五)企业再事列入目录产品产; (六)企业申请注销; (七)许产产品列入家淘汰或者禁止产产品目录; (八)依应注销产许其情形 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 第三十六条 产许证证书本副本具同等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产许证证书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产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期、效期 第三十八条 产许证标志由企业产品产许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缩写QS产许文字组标志主色调蓝色字母Q与产许四文字蓝色字母S白色 产许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按照规定放或者缩 第三十九条 产许证编号采用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XK××-×××-××××× 其XK代表许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五位(×××××)代表企业产许证编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产许证证书编号前加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 第四十条 企业应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标注产许证标志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标注裸装产品予标注 采取委托式加工产列入目录产品企业应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标注委托企业名称、住所及委托企业名称、住所、产许证标志编号委托企业具其委托加工产品产许证应标注委托企业产许证标志编号 第四十条 取产许证企业应自准予产许起6月内完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产许证标志编号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伪造、变造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 任何单位冒用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 取产许证企业租、借或者其形式转让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本办产列入目录产品企业、核查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违嫌疑证据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嫌违行进行查处并行使列职权: ()向关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企业检验机构定代表、主要负责其关员调查、解与涉嫌违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关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企业检验机构关合同、发票、账薄及其关资料; (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予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五条 企业自受理申请起试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产产品应经厂检验合格并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销售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终止办理产许决定或者予产许决定企业即起继续试产该产品 第四十六条 取产许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产许规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式产列入目录产品委托企业应取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产许 第四十八条 自取产许起企业应按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企业于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包括内容: ()取产许规定条件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产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说明其情况 第八章 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规定期限内提变更申请责令改处2万元罚款;构关律、行政规规定违行按照关律、行政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责令改处3万元罚款;构关律、行政规规定违行按照关律、行政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产许证证书、产许证标志编号责令改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产产品未经厂检验合格或者未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责令改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六条规定取产许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产许规定条件责令改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产许企业产列入目录产品责令改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责令改处1万元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体工商户产、销售或者经营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依照本办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产许实核查及核查员、发证检验及检验机构管理及产许证证书格式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规定期限工作计算含定节假 第五十九条 本办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自20148月1起施行质检总局20059月15发布《华民共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条例实施办》、200612月31发布《工业产品产许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及20104月21发布《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华民共工业产品产许证管理条例实施办〉决定》同废
⑵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年年检吗
1、企来业获证后满1年后源,应逐年接受质监部门的年度监督审查。
2、年审程序包括:企业自查--企业申报--审查--抽查。
3、“企业自查”阶段,企业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对企业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自查申报表》。
4、企业申报的年审材料应包括:《年审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每份《申报表》后应附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环保证明等材料。年审材料应由企业统一装入纸质资料袋内,资料袋外应注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所要年审的证书数量等相关情况。
5、企业应按时申报年审材料,自觉接受年审,申报年审材料的具体时间为:企业获证或年审后满1年的前一个月。
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检如果超过年检时间需要罚款吗
许可证没有年检的说法,一般工业产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每年须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不提交的没有相应罚则,顶多责令改正。
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内容分哪几项
1、企业获证后满1年后,应逐年接受质监部门的年度监督审查。
2、年审程序包括:企业自查--企业申报--审查--抽查。
3、“企业自查”阶段,企业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对企业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自查申报表》。
4、企业申报的年审材料应包括:《年审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每份《申报表》后应附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环保证明等材料。年审材料应由企业统一装入纸质资料袋内,资料袋外应注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所要年审的证书数量等相关情况。
5、企业应按时申报年审材料,自觉接受年审,申报年审材料的具体时间为:企业获证或年审后满1年的前一个月。
⑸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回工业产品质答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提交材料: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⑹ 如何参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
1.总则
.1为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员实施统一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并负责审查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2.培训
2.1凡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审查员培训:
2.1.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2.1.2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
2.1.3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含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
2.1.4具有原工业部(委、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2审查员培训班每期不超过40人,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派教师授课,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等教材,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2.3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监考、统一阅卷。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70分;高级审查员增加面试,面试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3.注册
3.1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分别设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两个级别。
3.2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2.1已获批准的国家注册审查员,并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
3.2.2具有10次(含10次)以上审查经历;
3.2.3掌握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较高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技能;
3.2.4能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纪律》和《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投诉记录;
3.2.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3审查员注册应根据报名条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3.3.1审查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3.3.2学历证书复印件;
3.3.3职称证书复印件;
3.3.4 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
3.3.5原部委、省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3.6从事质量工作年限和审查经历证明;
3.3.7申请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者附工作鉴定。
上述材料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确认后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3.4培训考试(面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审查员注册申请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注册,颁发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
3.5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和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办理注册。
4.职责
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
4.2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产品审查部的委托,参加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获证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
4.3服从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4.4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用人单位交办的审查任务;
4.5注册审查员在从事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中,有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申诉的权利;
4.6承担各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5.使用
5.1在聘用审查员时,用人单位应事先征得审查员工作单位同意,并与本人签定《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要写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审查员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审查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事宜。
5.2各级审查员的使用均由各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产品审查部按规定选派。
5.3对所审查企业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员,在选派时应采取回避的原则;
5.4审查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协调。涉及法律的事项,按法律程序解决。
6.考核
6.1为保证审查员审查能力的持续性,确定考核方式:
6.1.1申证企业反馈:由被审查的申证企业按规定项目填写意见反馈表,由派出单位留存,作为考核记录;
6.1.2不定期抽查: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
6.1.3年度考核: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的年度考核及再培训。
6.1.4期满考核: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填写考核申请表,并由管理单位填写考核评价,全许办审核,审查中心存档。
6.2考核结果均作为下期注册的基本依据。
7.暂停与注销
7.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注册审查员资格给予暂停6个月或注销处置:
7.1.1不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行为规范》的;
7.1.2在企业审查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工作失误的;
7.1.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7.1.4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7.1.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7.2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注册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注册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予以恢复注册。
7.3凡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其资格予以注销。
7.4对于受到注销处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8.本《办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⑺ 那位有填过“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自查表”的请指教指教。
参考如下:希望能满意!
生产制冷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自查项目自 查 项 目自 查 记 录自查情况说明自查人签字质监部门核查情况条款号1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是企业一直处于生产饱和状态运营正常□否 □停产一年以上 □转产2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时的条件,有无不符合(或严重不合格)的情况。■是 □符合 □基本符合符合发证条件,无严重不符和情况□否 □不符合 □严重不合格3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变动后,企业是否对执行的企业标准进行有效性审查并备案。■是 □已备案 □未备案□否 4企业是否变更名称,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生产许可证更名手续。■是 □已办理 □未办理□否 5企业是否迁址、增设生产场点或者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是否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是 □已迁址(或增设生产场点)未发生 □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已办理 □未办理■否6企业是否有委托加工情况;□是 ■已办理 □未办理已办理备案企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否7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是■否无8企业获证产品是否增加单元、扩增规格,是否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是 □已办理 □未办理无增加单元,扩增规格■否9企业获证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明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是按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否 □未标明10企业获证产品在各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是否有不合格的情况。□是 □产品 □生产条件无不合格的情况■否 11企业是否有质量投诉事件,及后处理情况。□是 ■已处理 □未处理质量投诉事件有专人及时处理□否12企业有无涂改、转让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是 □涂改转让 □生产假冒伪劣无■否 1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结论或检验记录数据与实施细则中相关标准要求的是否符合。■是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数据与《实施细则》中相关标准符合□否 □未逐批检验 □检验数据14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四)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八)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九)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
(十)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
(十一)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十三)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十五)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
(二)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五)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三)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五)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七)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三)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四)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六)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⑼ 怎样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一、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要求: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版作假;
2. 申报表用黑色钢笔权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也可以打印;
3. 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4. 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填写;
5. 年产值、销售额、缴税金额、利润均按上年度填写;
6. 填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7. 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8. 该表一式二份,市许可证办公室、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一份。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提交步骤: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2、《自查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质量档案;
5、每个获证单元本年度设区市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进行核实;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沿长边装订。
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什么时候年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候年审规定如下: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版是,食品加工企权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