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壹』 办采矿证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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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采矿证的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五、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六、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量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采矿权价款;
(五)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七)办理登记时间;
(八)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十、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十一、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二、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十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价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主管部门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中标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叁』 办采矿许可证需要些什么内容
办采矿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采矿权申请人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具体流程: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肆』 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有的矿山需要环保证,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要办理环保证。
1、矿山生产许可证(正版本、副本)
2、矿山安全权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长资格证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伍』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大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星期五上午8:30-11:50,星期五下午窗口工作人员回部门衔接工作,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2.网络受理 暂不接受。
3.信函受理 暂不接受。
4.传真受理 暂不接受。
二、受理
1.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同意受理的报件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1.批准同意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局,并抄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不予批准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送达
1.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大厅领取相关证件。
2.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六、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上公开。
『陆』 办理采矿采矿权证的程序是什么
一、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权的步骤:
第一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
申报步聚:所在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说明: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发证权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以外的矿产发证权限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的发证权限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你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共有9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报告(矿山企业找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该报告需经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衔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资信证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的证明文件(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
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文件;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5000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该项工作由给你做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部门给你完成;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9、填写《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你申请表签署意见。注: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开采特殊矿种的必须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步: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由审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在管理部门接收你的报件(资料)后,会在40个工作日内给你下达《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在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同时对一个区域内有几个申请人的,按申报在先原则处理)。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的工作
1、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凭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其方案编写要求和审查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文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方案进行评审,并下达方案认定书。
3、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和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4、请有资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认定函。
5、请有资质的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环保管理部门认定。
6、请有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做《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须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7、请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哪些评估机构可以评估请你在本网“技术服务机构”栏中去找;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注:上述所有报告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就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认定。如果下一级机关组织评审认定,须由上一级机关委托。
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
第四步:采矿登记
采矿权申请人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开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 (将矿区范围用拐点标定,用红线将其连接,并附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方案。并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8、《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文件;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10、储量占用登记表(该表要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上填写);
1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12、《采矿权出让合同》;
13、参与招标、拍卖的《成交确认书》;
14、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管理政策的变化而定)。
以上资料一式五套。
二、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采矿权登记费、采矿使用费等),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三、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探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手续
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柒』 开采矿需要办哪些手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划定矿区范围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1、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2、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3、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7)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捌』 请问采矿证如何办理
这种问题最好在当复地的国制土资源部门询问,他们可以给你提供明细还可以看到样本,手续相当多,特别是报告的编制就有: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治理、环境保护评价、土地占用登记、资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划定矿区范围登记表、储量登记表,真是多的去了,要给的办证手续费,采矿权出让费,这两项是给国土资源局的,而前面的报告,一般都是几万到几十万,费用不菲。报告你得找各种有资质的单位编,编完了要送专家审查,审查完了给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程序如下:
1、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提交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图,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得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等报告;
3、一整套资料准备好后,缴纳采矿权价款,就可以领证了。
『玖』 采矿权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怎么办理采矿证
铁矿属于金抄属矿种类,办理采矿许可证准备齐材料,去国土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去办理。二是委托代办机构。有一家还不错,之前有朋友和他们合作过。还算比较靠谱。提供矿产法律咨询,相关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