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范围是哪些以及许可条件是什么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 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五)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九、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十、收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❷ 去税务局核定税种需带什么资料

核定税种指由主管公司的税务专管员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特点和经营范围,版正确核定企业应权纳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税目。下面是新公司核定税种需要携带的材料:

1、法人,实际经营者,财务人员的联系方式。

2、帐册(需要贴好印花税票并划销)。

3、银行帐号,开户银行许可证。

4、经营地租赁协议(需贴印花税,印花税一般为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相关印花税的购买可以交给你的兼职会计处理),房产证,房租发票,房租营业税税单。

5、印花税购票凭证。

6、财务人员录用合同,会计上岗证。

7、工商,税务,企业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许可证核定扩展阅读:

新企业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到税务所专管员处申请税种核定,如半年之内仍未申请核定或已申请核定未购买发票的企业税务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非正常户,并以行政处罚。所谓的税务专管员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公司税务问题的专门人员。新公司的一些税务相关事项都是要通过税务专管员进行申请核准。

❸ 生产许可证核定的是产能还是产量

是设备的生产能力,也就是产能。

❹ 经营范围的核定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 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 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 目。

参考资料:北京公司注册

❺ 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吗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九)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二)、(十四)项资料。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希望能够帮到你了

❻ 怎么办申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产品技术报告;
4、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应有检测机构签章)
6、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7、有承检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原件,具体提交方式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
9、医疗器械说明书;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11、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另附: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产品标准复印件、临床试验资料复印件(内容分别与资料编号1、5、8相一致);
附件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备案内容表;
附件3、真实性核查文件;
附件4、授权委托书
附件5、电子文档(包括:①注册申请表;②注册产品标准;③说明书;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备案内容表)。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内容: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申报注册的产品已经列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者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分类为二类的产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
2、申请人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3、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4、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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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经营范围装卸服务,建筑安装,税务局税率直接按3%核定,还是要凭资质证明或许可证按3%核定,否则按5%征收

不同地区的地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提供个网址给你参考. http://haite.55ec.com

❽ 建筑资质重新核定手续是什么

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7.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9.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0.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3. 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
14. 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5.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6.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8.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9.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以上就是建筑资质重新核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❾ 工商涉及的哪些经营范围需要办许可证

一、典当。需要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足疗、美容、美发、洗浴。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食品经营。需到卫生局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四、住宿经营。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出版物经营。需要到新闻出版局窗口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音像制品经营。需要到文化局窗口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七、所有的生产加工。均需要办理环保批文、消防批文等;

八、娱乐经营。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设立娱乐场所许可证;

九、网络文化经营。需要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药品经营。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及保健药品销售的还要办理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

十一、道路运输(普通货运)、机动车维修。分别需要到交通局窗口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准入许可。

(9)许可证核定扩展阅读: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

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