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长春市变更排污许可证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变更排污许可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单位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② 《排污许可证》更换需准备哪些资料

申请条件:

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内户),应当在有效期容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办理依据

1.1.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2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2)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申请材料

1.2.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1.2.2申请材料目录

见表

③ 自营营业执照变更法人,环评排污许可证需要法人变更吗

需要变更的,根据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回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答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④ 排污许可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容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1.1依据1.1.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法》第十四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1.1.2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3)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1.3不予以批准的情形1)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2)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2申请材料1.2.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1.2.2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⑤ 办理排污许可证怎么办

排污许可证办理有关规定

2006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和“三同时”验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生产情况(产品、产量、水耗、能耗、排污情况等),生产工艺及示意图,各产品的生产周期、排污节点及排放规律,清洁生产水平,企业上年环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工作计划。

4、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提供当年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可提供上年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须由企业向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申请,由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经现场踏勘后制定监测方案,经市局污控处审核同意后,监测部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5、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做到工作无缺位。

⑥ 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名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⑦ 排污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拜托各位了 3Q

所需申报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复印件内1 份。(要容带同原件核查) 2、《排污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申报登记表》1 份。 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1 式2 份。 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申请表》1 份。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证。 6、年审单位若是废水重点监管单位的,应提交上年度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4次。 7、有少量工业污水排放的年审单位,应提高上年度的污染排放监测报告1 次。 8、有工业废气排放的年审单位,应提交上年度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1 次。 9、按时缴清排污费,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10、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庆按规定处理、处置。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服务工作人员核实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结果。 其它表格与换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