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⑴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是什么意思
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出口
⑵ 出口的商品都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吗
商品在出口外销时,都需要办理货物出口许可证的。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2)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扩展阅读: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⑶ 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出口许可来证管理
源(1)适用范围
共41种货物。
(2)报关规范
①有效期6个月,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最长不超过:次年2月底
②《出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③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④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⑷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口是否还需要办理相关证件
你好:不知道你说的是哪种货物的目录,对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在中国要办理国内收货人登记证,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要办理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和进口许可证这俩个证件
⑸ 201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有多少种
1、201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8种
2、《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版发证权目录》【发布日期】2013-12-31
201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8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20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焦炭、碳化硅、矾土。
⑹ 单选题] 201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有多少种() A. 6种 B. 20种
201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8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20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焦炭、碳化硅、矾土。
⑺ 什么是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货物是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或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加工复出口。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目录一和目录三项下货物),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前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报外经贸部。
(四)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见附件三),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发。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海关凭加盖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附件四)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等单证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内销,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后,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合同核销期限内无法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后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第一栏和第二栏内容应包括进出口企业代码;证面第三栏“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为:地区代码-年度-WZ-五位顺序号,如北京市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应为1100-2002-WZ-XXXXX其他省市以此类推;证面第四栏“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应不超过发证年度的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证面第五栏“贸易方式”应为“合资企业进口”、“合作企业进口”或“外资企业进口”。
第十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当年有效,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一律不得更改。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或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确定不能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自动进口许可过程中,如与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签章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附件五),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略)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略)
附件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略)
附件五: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略)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局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外国投资管理局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⑻ (多选题)以下关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BD噢,A海关不是归口管理部门,C是在商务部的通榆管理下~
⑼ 经营范围中有“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那么对进出口什么货物有限制吗任何货物都行吗
经营范围中核准“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并不意味着进出口任何货物都行,而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布的《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明确列举了48种货物,分别属于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向商务部门咨询。
(9)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扩展阅读: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目前,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海关凭相关许可证件验放。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一般情况下,关税配额税率优惠幅度很大,如小麦关税配额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差达65倍。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关税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