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
㈠ 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
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1)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扩展阅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㈡ 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怎样变更
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流程如下:
1、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3、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IC卡、公章、新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4、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等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5、带上以上变更的证件,办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各种资质证等证件的变更。
㈢ 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公司出问题,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区分情况来确定。
1、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管理责任。
所以,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公司的活动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㈣ 分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地址和负责人
这个没办法不管注销还是变更 一定要用上总公司章和营业执照,法人签名。
㈤ 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负责人一定要是法定代表人吗或者必须是当地人
我国公司(含分公司)登记没有此项规定。工商部门提出的要求是违法的。
在我国法律精神是这样的,如果工商部门的法规没有强制禁止规定的,你尽管可以随便做;相反如果法规给工商部门赋权了,工商部门才可以做。
此项,绝对没有规定。工商部门属于违法行政。
㈥ 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
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到工商局办理 ,需要以下资料:
1 申请书,在工商局索取填写。
2 身份证,经办人和负责人的。
3 委托书,现场填写。
4 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正本复印件。
5 以上几项准备好就可以去工商局窗口办理了,20日内就可以办完,如果人少的话,当天也可能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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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负责人,应提交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1.《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注:
1.依照《经营企业法》、《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如申请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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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公司分公司办营业执照,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1. 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2. 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3. 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
㈧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怎么没有法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是法人吗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所以执照上写的是负责人
总公司的执照是法人单位 执照就写的是法人代表
㈨ 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是哪些人
不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谓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分公司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签署合同的权利与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真正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分公司的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