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办理营业执照后多久拆迁
1. 营业执照不满一年,拆迁不给补偿吗
不是,只要申领了营业执照并且有纳税证明,应该按照非住宅用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专
有关条文显示:属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案。
2. 营业执照需要两年才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一般是一年以上且有营业执照就会有商业补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很明确: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3. 一个地方拆迁前多长时间不给迁营业执照
我觉得不给办理营业执照,就是违法的,我们这里五六年前就说要拆迁了,到现在也没有拆,工商局到现在也一直不给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国家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我也不懂,但是我觉得,都五六年了还没有拆,为什么这五六年都不给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所以我觉得这是知法犯法。没有营业执照,就领不到发票,这不就是不让这里发展了吗?这样还能发展的起来吗?。发展不起来这座城市就是一个摆设。一个县城每年要像国家领取多少补助拿来建设城市。建设起来又不给办理营业执照,这不就阻止了城市的发展吗?谁还会来这里做生意,没有人来做生意,也就没有人来消费。这不是一座空城吗?
4. 我的营业执照到期了,又涉及到本地方拆迁,还需要去办吗
哎~~~
实话实说吧~
法律规定:一旦公布了拆迁公告,那么在拆迁范围内的房版屋买卖、租权赁停止办理,工商、税务等也停止受理,
拆迁营业的房子肯定会比住宅的房子贵,他到时候会问你要营业执照,这里有个时间点的问题,就是你营业执照的最后一天这个时间点和拆迁公告的那天是什么关系,
如果拆迁公告今天公告的,你的营业执照明天过期,那么没关系,
如果你的营业执照今天过期,他明天才发布拆迁公告,那么你的营业执照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不合规范的,
不明白的话留言!
我就是在北京做拆迁评估的,
5. 房屋拆迁还需要安全许可证吗,既然停止办理了,是否有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房屋拆迁还需要安全许可证吗?既然停止办理了,是否有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6. 在国家规划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不给办理也不变更的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我们在办理营业执照中严格贯彻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规定时限内暂停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你发现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在暂停时限内办理营业执照情况,请你提供具体情况,我们将认真调查,一旦查实我们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7. 这地方已经封区了,要拆迁了,办不了执照,工商局的人来让停止营业
首先,没有执照就营业,定你无照经营是无可厚非的,这个罚款内上限是20000,没有下限!
拆迁不容给办照这个问题,有很多要拆迁的地方为了防止临时办执照骗取补偿款的行为,政府确实会下令停止为拆迁的地方办执照,所以你那不给办照也应该是有依据的。
至于先下通知那个事,我个人感觉已经算很够意思了,说白了当时跟你这么说的管理员已经算给你开了几天后门了!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里规定对于无照经营不需要先责令改正,可以直接就罚款。而且人家说的是过完年不拆迁再说,再说的意思就是要么让你继续干,要么就得取缔了,而取缔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罚款!
而且对于无照经营,一个是罚款,一个是没收非法所得,你也说了,你一个月30000左右,你开了几个月了?有多少违法所得,你也就清楚了!所以让叫2000、3000,其实我觉得不算多!而且“一事不再查”,罚过一次一般不会罚第二次!
8. 想办营业执照但是工商局又说要拆迁但又不知道什么时候怎么办
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可以不一样,办理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一、签定合同前的调查
承租商铺前,赴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如下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确定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确定是与房屋权利人或其他由权利人签定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有租赁登记信息的,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原承租人(第三人)——影响办理营业执照。
二、免租装修期
商铺租赁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免租装修期起止时间,免除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承担。
三、签定合同发生的费用
租赁保证金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对应的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押金也应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还需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不能补足“押金”——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税费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出租或转租商铺的,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承担以下税费:
1、出租:
营业税及附加租金5.55%
房产税租金12%
个人所得税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为租金扣除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
印花税租金(总额)0.1%(在第一次缴税时一次性缴纳,按租期内所有总租金计算。)
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体以代征机关实际征收为准。
2、转租:
营业税及附加转租收入5.55%
印花税转租租金(总额)0.1%
在实践中,商铺租赁税费的缴纳比较多样,上述标准只是法定征收标准,不同区域或许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体可在签订商铺合同前咨询实际代征的网点工作人员。
虽然上述税费的缴纳主体为出租人或转租人,但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税金数额的承担人,此时,无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清楚商铺租赁的税费金额比较高,应当考虑长期税费调整增加的费用后,再行约定具体承担人,不能以某些代征网点短期内较低的税率为长期的标准。
五、办理营业执照的注意事项
承租商铺目的是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商业经营活动首要条件是合法——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许多条款都要围绕着营业执照的办理来设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租赁登记,因此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2、商铺原已注册营业执照,该营业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或者迁移,导致在同一个商铺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
3、房屋类型不是商业用房,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4、涉及特种经营行业(娱乐、餐饮等)的,还需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对于上述第1、2、3、5条的情形,可在合同中设定为出租人义务,并给予合理宽限期,超过一定期限还无法解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第4条情形,可设定为无责任解约情形,以保障承租人万一无法办出营业执照时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
六、装修的处置
商铺租赁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额资金用于铺面装修,为了确保装修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装修利益,在合同中应当注意事项:
1、明确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以及装修图纸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别的改建、搭建的,应当明确清楚,对于广告、店招位置也可约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仅仅考虑违约金部分,因为违约金常常会约定等同押金,数额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因此,应当约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承租人的装修损失费用。
3、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等的处置方式。
七、水、电、电话线等的注意事项
因商铺经营的特殊性,对于水、电、电话线均可能特殊需要,这些公共资源的供应又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承租商铺前,应当先行考察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若不满足的,确定如何办理扩容或增量,以及办理扩容或增量所需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以及无法满足正常进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免责解除合同的权利。
八、签定合同后的租赁登记事项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
2、经登记的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
九、转租问题
商铺市场中经常遇见许多“二房东”“三房东”情形,这其中就存在转租的问题。俗称的“转租”其实涵盖了法律规定的两种变更方式“转租”和“承租权转让”,依法律规定,“转租”是指上手租赁关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赁关系,而“承租权转让”是指上手租赁关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业主)建立租赁关系。在这两种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签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属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亦会受到法律保护。
十、商铺的租售
许多承租人经常担心承租商铺之后,业主将商铺出售了怎么办,其实,承租人完全无须担心此种风险,因为法律对于承租人赋予了两重特殊保护:
1、出租人在出售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购买人的条件下主张购买该商铺的,则业主必须将该商铺出售给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购买承租商铺的,业主出售后,新的业主也应当履行租赁合同,否则,新业主应当承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