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1.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谁制定
你这个问题太厉害了,这个要开会议由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才能批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范围是哪些以及许可条件是什么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 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五)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九、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十、收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废止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至今仍在执行,没有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其它更多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新《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新《办法》增强了生产许可目录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生产许可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目录的制定发布程序中增加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广泛听取各领域和各阶层大众的意见,有利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新《办法》调整了申请生产许可主体资格规定。经过充分研究和听取地方意见,新《办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取消了原《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新《办法》在删除了对企业法人资格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应当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避免企业营业执照不能涵盖生产许可所明确的活动范围问题。
三、新《办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原《办法》规定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属省级质监局备案。从执行情况和目前实际看,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形式,对其过多干预必要性不大。为此,新《办法》删除了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有利于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四、新《办法》明确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组织。新《办法》对不完全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删减,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奠定基础。
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新《办法》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上取得了新突破。新《办法》明确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派一名观察员,以保障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
六、新《办法》突出强化了对省级发证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断下放,目前60类产品中已有20类产品下放到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发证。新《办法》对省级发证的重要环节做出统一规范,直接将省局明确为具有许可核准权力的部门,细化了省级发证工作程序,明确了总局和省局相应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七、新《办法》在取消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制度的同时,在委托加工的产品标注方面加严了管理。相比原规定,新《办法》要求具有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委托企业,除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外,还必须同时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八、新《办法》完善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制度。生产许可的退出制度是生产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新《办法》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补充完善了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并入新《办法》,提升了规章的可行性和统一性;二是对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具体工作程序和相应主体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三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不仅与《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也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第149号令)等部门规章的协调统一。
九、新《办法》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注销有关规定。对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企业中途停止申请取证的情况,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许可工作无法继续的情形,新《办法》增加了终止许可的有关程序,以保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权威性。同时,针对目前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申请延续生产许可证的突出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凡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注销原有证书。
十、新《办法》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原《办法》没有规定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冒用他人证书、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委托无证企业生产等行为的,新《办法》都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了监管漏洞。
5. 哪些产品需要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扩展阅读:
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7.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是个什么机构
一、项目名称: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三、许可范围: ?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营业执照; ? ?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 ? ?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 ?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 ? 七、许可程序: ? ? ? (一) 申请和受理 ? ? ?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 ?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 ? (二) 企业实地核查 ? ? ?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 ? ?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 ?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二) ?产品抽样与检验 ? ?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 ?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 ?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三) ?审定和发证 ? ?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 ?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 ?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 ?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 ? (四)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 ?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 ?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 ?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 ? (五)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 ?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 ?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 ? 八、许可期限: ? ? ?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 ?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 ? 九、审批结果公开: ? ? ?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 ?十、收费: ? ? ? ? ?1、收费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 ?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 ?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 ? 2、计费单位 ? ?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 ?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参考资料:不知道你是不是北京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解释
搂主的问题是想确认----矿业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去办理“生产许可证”,而只需要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即可,对吗?
A. 证据1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的通知”:
http://www.aqbz.org/SBZN/Wenjian/SBCX/01.htm
1、程序中没有提及办理安全标志时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B.证据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339.htm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C. 证据3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矿用设备大类不在此目录内。
http://www.bjtsb.gov.cn/infoview.asp?ViewID=8388
D. 结论
矿用产品从大类上讲,是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但具体到某些产品,如“钻井悬吊工具”,就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因此,搂主需要依照该“目录”细查,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煤矿安监部门。
E. 引申
目前中国的技术法规很复杂,很多解释前后矛盾,令人难以掌握。这种局面在新一代上任以后,应该会有所改观。期待中...
9. 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具体有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分七章七十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危险化学品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以及企业,违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