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壹』 如何办理许可证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七条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货物进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应按规定将有关电子数据及时传送外经贸部。
(1)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加工贸易方式。
(二)货样、广告品进口。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贸易方式。
第十一条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对国家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第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海关为查处违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予以扣留。
『贰』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办理
第一步先到商务部的网站上,下载登记表,将表填写好,盖上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再加上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步 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盖公章去所在的省份商务厅,另商务部官网上也有具体办事程序和所需资料!外企和内资企业要求有一点小区别是。 委托机关:商务部
受委托机关:省外经贸厅
收费: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令第十五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3、《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4、《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为监测进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豆油、棕榈油(棕榈硬脂除外,以下同)、菜子油(进口税目见附件1)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豆油、棕榈油、菜子油需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叁』 进口许可程序如何规范
一)一般规则
为防止因不恰当地实施行政程序而导致贸易的扭曲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标及财政和贸易需要各成员应确保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程序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和WTO的其它规定。
1、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在向进口许可制度委员会通报的资料中应以各成员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官方的公报、报刊或其他传媒)公布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的规定以及有关信息,包括关于个人、企业和机构提交这种申请的资格需要接洽的行政机关以及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公布的时间应在不迟于上述规定生效之日前21天特殊情况最晚不得迟于生效之日。所公布资料副本亦应提供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如有成员对所公布资料提出意见,则应对其予以考虑 。
2、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展期的表格与程序应尽可能简化。申请者有权索取并获得为使许可制度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文件及情况,并有一段合理期(至少21天)供提交许可证申请。申请者应只同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关打交道;若确有需要,所接洽的行政机关最多不应超过三个。
3、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进口
对于在单证上或程序上出现的显然不是企图欺诈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遗漏或差错,不应给予超出警告程度的处罚。货物在装船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异只要符合正常商业惯例,就不得以与许可证上的数字有所出入为由而拒绝批准其进口。
4、外汇供应不准歧视
不管是否受制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口者,都应在同等基础上获得其支付许可进口货物所需的外汇。
5、允许安全和保密例外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可以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规定处理。如果提供这些保密资料将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损害公共利益或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协议成员可以不提供保密资料。
(二)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系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不得以对进口货物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加以实施,不得对申请人进行歧视,符合法律要求的任何人均有资格申请并获得许可证。自动许可的申请在收到后应迅速予以批准,审批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并不鼓励首先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只有在无其他渠道和手段、而且已具备采用自动进口许可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这种许可制度。
(三)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系指不属于自动许可制度管理的其它进口许可制度。除了进口限制措施本身的影响外,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不得对进口产生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扭曲的作用,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负担。
协议对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运作制定了如下具体规定:
1、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
应其它成员的要求,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贸易限制的管理、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供应国之间的许可证分配情况以及进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统计。通过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配额,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配额总量(数量或金额)、配额始末日期及其任何变化情况。如果配额是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应将分配情况立即通知所有与该产品有利益关系的成员。
2、公正及时地实施许可程序
任何符合进口国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任何个人、企业或机构都具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若未获批准,申请者可要求告知理由,并有权按国内立法上诉或要求复查。如果申请是按先来先得的原则处理,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若是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60天。许可证有效期应合理,不应缩短到阻碍货物进口。如果实行配额管理,不应影响配额的充分使用。
3、符合配额许可证分配的要求
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和以往所发放的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还要考虑对新的进口商合理分配许可证特别要考虑到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如果通过许可证来管理全球配额,许可证持有者可自行选择进口来源。如果配额分配是在产品供应国之间进行许可证上应列明具体国家。
4、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
对因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而造成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或重量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平,可在未来的许可证分配时作出补偿性调整。
(四)加强通报和审议职能
『肆』 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使用规范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一)含义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商务部或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管理目录实现的形式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调整和公布目录。配额许可证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
除了需要进口和出口许可证商品属于一般商品,并需要一些商品,比如国家统计局为了实现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包括《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目录自动进出口许可证,只要你申请你给的证书,和进出口许可证是不同的,进出口许可证应当通过审批发给签证。
进出口许可证中的商品一般为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商品。例如,为了保护环境,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应该获得许可。为了保护国内的稀有资源,一些矿产和稀有金属也应该获得出口许可。而自动进口许可证内的商品是一些一般商品,没有了限制,都是要领下证的,申请送去。
(4)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ICP许可证是指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办理ICP许可证的重要性,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办理ICP许可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各类经营性网站,如电商网站、团购网站、游戏网站、新闻信息网站等等都必须办理ICP许可证。
『伍』 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流程和资料
1、下载进口申请表,填写申报内容
2、纸面申请需附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进出口权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进出口权,内资企业为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批准证书(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
(4)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5)代理人还需提供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
注:如商品用途为直接销售,申报金额超过10万美金提供内贸合同或代理协议;如贸易方式为捐赠,提供外方出具的正本赠函。
申报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进出口权资格证书或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2、在规格型号一栏中附加所申报旧设备的制造日期
3、申请进口旧设备的报告,内容涵盖公司简介、进口目的及必要性、设备功能、现状等内容加盖公章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的检验报告
5、旧设备图片
6、如是外商投资企业需出具设备清单
所需材料
(一)、进口不需招标的新产品
1、进口申请(须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仅限于报国家机电办签证的商品时提供。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如有附表相应提交一式两份(均加盖单位公章);国家机电办签证商品一式三份;
3、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此类证书、文件仅限于公历年内初次申领者提供);
4、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进口需招标的新产品
1、进口申请(须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如有附表相应提交一式两份(均加盖单位公章),国家机电办签证商品一式三份;
3、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此类证书、文件仅限于公历年内初次申领者提供);
4、《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进口用户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之前,应委托有资格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获得省机电办发出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三)、进口旧产品
1、进口申请(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如有附表相应提交一式两份(均加盖单位公章),国家机电办签证商品一式三份;
3、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此类证书、文件仅限于公历年内初次申领者提供);
4、省级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进口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之前,应先到省级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5、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5)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令第十五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3、《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4、《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为监测进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豆油、棕榈油(棕榈硬脂除外,以下同)、菜子油(进口税目见附件1)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豆油、棕榈油、菜籽油需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陆』 进口许可证的申领须知
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1996年9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写内容必须规范;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2)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3)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4)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5)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出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明》; 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6)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7)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行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送”,编码为 “00000001”; 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贸易方式:此栏的内容有: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并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 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 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 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进口
行政事项名称 :自动进口许可证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一、《对外贸易法》第15条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2条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
一、进口经营资格 进口商需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国营贸易的须具备国营贸易资格;某些货物进口须符合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
二、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法律法规特定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如商务部公告第62号《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年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货物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八、进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九、进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十、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书面申请
进口经营者可以从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网上申请
进口经营者在网上申请前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在线查看《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状态,待复审通过后打印《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监管程序
进口经营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网上申请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告知方式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承诺时限
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性质为国家行政性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每份证书收费人民币20元整。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行政监察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山东山东省外经贸厅外资处)一、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办理部门:山东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三、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四、办理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以及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3、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说明;
4、企业进口合同;
5、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6、涉及进口货物证明文件原件(涉及许可证管理货物时出具);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申请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备注: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柒』 请问关于“进出口许可证”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
海关法是必学的,其他的建议直接找当地的代理机构,这里涉及的海关内部规定太多,大多没有公布,建议找专业人士把
『捌』 什么是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管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需由进口商向进口国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的一种制度。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措施,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制贸易特别是进口贸易的常用做法。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在“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标题下,规定各缔约方不得以进出口许可证来限制或禁止产品的进出口。这一措辞表明:关贸总协定并不是绝对禁止和取消进口许可证(事实上也不可能),只是要求不能将进口许可证作为限制或禁止国际贸易的行政手段。关贸总协定第11条和其他有关条文规定的种种例外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国家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的合理、适当使用对于维持一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为国家贸易统计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目的而规定的许可证手续;另一方面它的滥用又会阻碍国际贸易正常流向,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玖』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
除实施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共178个类别)外,2002年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有53种(324个海关税号),可分为五大类:(1)是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资源性商品、出口市场单一的商品和在国际市场居垄断地位的商品。这些商品共32种(158个税号)。其中,由国家计委管理的农产品5种,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工业品5种。(2)是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3种。包括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计算机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3)是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6种(20个税号),包括蔺草及蔺草制品、对韩国市场的大蒜、碳化硅、滑石、氟石和轻重烧镁。(4)是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3种(8个税号),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5)是实行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的商品3种(20个税号)。
另外国家禁止白金和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的出口。特殊情况确需出口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1)出口配额总量的确定。主要配额管理商品属于国家统一平衡的商品,其配额总量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分别确定,报批国务院批准实施;其它商品配额总是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出口实绩和管理方面确定。
(2)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贯彻“效益、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引导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向创汇多、效益好的企业倾斜,扶持国产名牌产品出口;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跟踪核查和动态调控机制。
(3)配额的分配方式。一是对适合招标的商品进行招标。现行的《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采用了以价格优先的竞争评标规则。2002年,国家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为种,其中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19种,主动配额商品6种。二是对不适合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实行规则化分配。在进行配额分配时,充分考虑申请企业或地区最近三年的出口实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国内资源状况等,既减少了管理者主观随意性,又防止了企业申领配额的盲目性。三是对部分商品实行规则化分配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政府收取一定的配额使用费,以调节出口企业因使用配额而带来的保护利润,用经济手段高速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拾』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验证管理,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
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
第六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工作。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当审查进口质量许可等证明文件。对经查实证明文件符合规定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条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同时应当核查产品的相关标志是否真实有效。
第九条 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的范围、具体实施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