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帮忙查询《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真伪,,,证书号为(湘 油零售证书弟 0707080 号)谢谢啦 !!!

证书是发改委核发的,可去当地发改委问问。

『贰』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手续和大致如下: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所以楼主先去带上本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加油站的名字),同时确定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是办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然后再去你那里地市级的商务主管部申办门《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可能会被要求办理《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等东西)

最后再回去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办理上述证照所需要材料以及费用各地可能有差异,以当地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准。

『叁』 加油站开出的发票怎么进行真伪查询

发票真伪用支付宝也可以查询,支付宝搜索税问发票查询。

『肆』 非法成品油政府有依据查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通过施行
2006 年 第 23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千万不要看到罚款有个30000元,就以为罚得轻,违法所得3倍是个天文数字,这个是历年营业总额的三倍,养肥了再杀比看到开业就去查封案值会大很多。

『伍』 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个人认为: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成品经营的,具体的争论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生混淆。我认为,应当由工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理由1: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法规。部令规定,成品油经营资格,无论批发、零售、仓储都应由商务部门审核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争论在于,部令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仅有禁令,并没有具体的罚则。而且,此条中,并未列明所说证照的内容。依据部令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务部门撤销的是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所以商务部门处罚的应当是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经营行为,而对营业执照无权进行约束。
理由2:对于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来说,个人没查找危险化学品名录里是否含有各类标号的汽柴油,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是是否符合国务院令约束的依据。国务院令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看出,国务院令约束的其实也是各类经营许可证,未对营业执照做出约束调整。
所以:无论成品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论他所需要办理的是《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还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他从事的都是经营行为,而经营行为的有法律效力的直接约束证件就是营业执照。而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类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详细规定,且《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都规定,由工商机关对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陆』 工商局可以查柴油汽油的质量吗

工商部门应该是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验,质检部门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给出检验报告,以确定被抽检该批次柴油是否符合格。
柴油
它的性能指标包过低温流动性,燃烧性,蒸发性,粘度,腐蚀性等
其中低温流动性比较重要,而低温流动性的评定指标包过凝点,浊点,冷滤点。凝点是说它的使用地域最低温度必须超过他的凝点 例如0号柴油的凝点是0° 他只能在冬季最低气温在4°~5°的南方只用。其他两点几乎可以忽略。
然后柴油的燃烧性也比较重要,用十六烷值评定。我国规定十六烷值在45~60
其他的就是不太高不太低就可以了
好像还有颜色也有要求吧。
如果你对抽检结果有质疑的话,可以向抽检方提出复检要求。

『柒』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到期,工商部门能否查处并处罚

个人认为: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成品经营的,具体的争论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生混淆。我认为,应当由工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理由1: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法规。部令规定,成品油经营资格,无论批发、零售、仓储都应由商务部门审核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争论在于,部令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仅有禁令,并没有具体的罚则。而且,此条中,并未列明所说证照的内容。依据部令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务部门撤销的是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所以商务部门处罚的应当是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经营行为,而对营业执照无权进行约束。
理由2:对于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来说,个人没查找危险化学品名录里是否含有各类标号的汽柴油,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是是否符合国务院令约束的依据。国务院令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看出,国务院令约束的其实也是各类经营许可证,未对营业执照做出约束调整。
所以:无论成品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论他所需要办理的是《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还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他从事的都是经营行为,而经营行为的有法律效力的直接约束证件就是营业执照。而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类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详细规定,且《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都规定,由工商机关对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捌』 在哪里能查到最新的国内具备成品油进口资质的企业名单呢

我们公司就是做进口油生意的,每个月一次货船,从日本,你是有什么疑问呢内?
德国油(最代表性容的)克鲁勃之类的,它是不会总部给你出口的,他们在中国有4个总代理,(其余的全部是假的)深圳,上海,山东,北京。就4家,而且他们不跨区销售。
日本油,不管是出光,新日本,COSMO。我们都可以自己进货,我们公司就是COSMO大阪地区特约代理,直接总不进货,第一渠道,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