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废许可证
Ⅰ 海洋环境容量与倾废是什么
海洋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结合各海域的使用功能及其环境质量的管理目标,预测该海域内允许排入的污染物的最大量。
海洋污染
海洋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库,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止境地开发和污染,一定范围的海域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数量是有限的,环境容量是我们充分利用海洋自净能力的一个综合指标。海洋环境容量大小与海域环境空间的大小、位置、水文气象、水生生物、自净能力、生物的种群特征、污染物的理化特性以及该海域所执行的环境标准等均有密切关系。
从环境空间来看,空间越大,环境对污染物的净化能力就越大,环境容量也越大。
对海洋污染物来说,其物理、化学性质越不稳定,环境对它的容量也就越大。
海洋荒漠化及其危害
海洋荒漠化是指在人为作用下海洋(及沿海地区)生产力的衰退过程,即海洋环境向着不利于人类生存的方向发展。海洋荒漠化的主要原因是海域环境承载能力的下降,具体表现为海域生产力的降低、海水水质的恶化、红树林及珊瑚礁的破坏、捕捞过度以及赤潮等生物灾害频繁暴发等。由于海水和生物的流动性,往往是“源头”海域受到破坏,影响毗邻甚至整个海域的生态环境。
海洋荒漠化
我国海域总面积约为4.277×106平方千米,由于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加之人类对海洋的不合理利用,某些海域正在经历着严重的荒漠化过程,其中,渤海近海海域的荒漠化趋势尤为显著。近20年来,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渤海遭遇到空前的污染。受污染的海域面积由1992年不足26%增加到2002年的41.3%,某些沿岸海底淤泥中的重金属元素含量甚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2000倍。大量氮、磷营养物排入近岸海域后,提高了海水富营养化的程度,导致赤潮频频发生。20世纪60年代以前渤海没有赤潮记录,70年代仅发生3次,80年代发生19次,90年代爆发27次,2000年至2008年已发生赤潮88次。最大一次的赤潮面积超过1万平方千米,累计经济损失数十亿元。同时,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表现为渤海渔业生物品种明显减少,传统经济鱼类资源量大幅下降,并呈低龄化和小型化趋势,幼鱼占捕捞总量的60%以上。
海洋倾废
海洋倾废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行为;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因海底矿物资源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过程,但是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下产生的废弃物排放。
海洋倾废
世界上最早实行海洋倾废的国家是美国。早在1875年,美国就开始在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顿港向海里倾倒酸液泥,开了向海洋倾废的先河。英国从1887年开始在泰晤士河口海湾倾废。此后,日本、法国、爱尔兰、新西兰等国也相继在海上倾废。不合理倾倒的废弃物污染了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海洋生态破坏,例如,20世纪30年代在波罗的海由于水泥包装破损倾倒的7,000多吨砷,杀死了大量鱼类。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1972年在伦敦召开的关于海上倾倒废物公约的政府间会议通过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即《伦敦倾废公约》。该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应禁止倾倒任何废弃物或其他物质,除那些列入清单的物质外”。被列入可排放清单的包括疏浚物质、污水污泥、鱼类废弃物,或由工业鱼加工作业产生的物质、海上船舶和平台或其他人造结构、惰性的、无机的地质物质以及最初构成铁、钢、混凝土和类似无害物质的庞大物品。我国在《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并分别对禁止倾倒的物质和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进行了界定。
海洋生态补偿
海洋生态资源是人类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由于人们的认识不足,生产规模宏观调控不力,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锐减,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保障海洋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持续发展,有必要采用经济手段对海洋生态资源进行管理。由于海洋生态资源是公共物品,按照市场机制存在着生产不足或产出为零的情况,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应该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和环境治理中作出贡献的贡献者给予补偿。
海洋垃圾清理
海洋生态补偿是指海域使用者或受益者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进行海洋生态补偿,首先要确定某一海洋开发或保护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即受该活动及其结果影响的人、集团或者组织,主要依据如下:①确定海洋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②为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作出贡献的应是主要的补偿对象;③充分考虑与海洋生态资源开发与保护相关的间接利益相关者;④进行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价值的生态补偿时,不要忽视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经济补偿或资金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的一个方面,补偿程度可依据海洋资源价值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确定。
除经济补偿以外,海洋生态补偿还应包括对海洋生境的补偿和海洋资源的补偿。在资源补偿方面,我国已进行了大量实践,例如,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黄海、渤海实施的中国对虾生产性增殖行动等。
海洋生态破坏
海洋环境问题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两个方面。海洋环境污染是指污染物质进入海洋,超过海洋的自净能力;而海洋生态破坏是取出性损害或开发性损害,又称非污染性的损害,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从海洋环境中取出或开发出某种物质、能源(非排污活动)所造成的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危害。
海洋石油污染
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所造成的典型海洋生态破坏行为包括:①海岸工程建设、围海造田、红树林毁林挖塘养虾等行为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生态系统;②人类对某些传统经济鱼类的过度捕捞,使近海的鱼虾资源数量锐减,品质下降,进而导致部分非经济生物由于天敌锐减而大量繁殖,使海洋生态失去平衡,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③赤潮,危害水产养殖和捕捞业等海洋环境。河口和港湾多与大中城市相毗邻,人口密集,因而是出现海洋生态破坏现象的主要区域。在污染较大的海域,生态系统变得十分脆弱,更容易发生生态破坏。减少污染物的排海量和控制海洋资源的过量开采,是防止海洋生态破坏的主要措施。
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一定时间内特定的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为人类提供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产品和服务。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大致上包含食品生产、原料生产、氧气生产、提供基因资源、气候调节、废弃物处理、生物控制、干扰调节、休闲娱乐、文化价值、科研价值、初级生产、营养物质循环、生物多样性维持等14项基本功能。
海洋服务功能的文化功能——休闲娱乐
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相似作用和性质,可将这些功能合并为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四大类功能。
供给功能是指海洋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食品、原材料、提供基因资源等产品,从而满足和维持人类物质需要的功能。
调节功能是指人类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调节过程中获得的服务功能和效益。
文化功能是指人们通过精神感受、知识获取、主观印象、消遣娱乐和美学体验等方式从海洋生态系统中获得的非物质利益。
支持功能是指为海洋生态系统物质功能、调节功能和支持功能提供所必需的物种多样性维持和提供初级生产的保证的功能。
这些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整体性表现,是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海洋生态系统对人类的贡献。
海洋生态系统围隔实验
在用人工方法把自然海水围成的相对封闭的生态系统内,研究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变化的实验称为海洋生态系统围隔实验。这种围隔的水深介于1~10米之间,海水与周围海水不能进行交换,不会受到潮流和水平扰动的影响,但与周围的自然环境极其相似,能够很好地解决在天然海域中试验条件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实验结果更具有客观性。围隔按水体积大小可分为3类,即小尺度围隔(1~10立方米)、中尺度围隔(10~100立方米)、大尺度围隔(>100立方米);按生态系统类型可分为浮游生态系围隔、浮游—底栖生态系围隔和底栖生态系围隔;按基质可分为软底围隔、岩基围隔和悬浮围隔。
围隔式实验装置
目前,国内外围隔实验的研究的内容大体上包括4个方面:①海洋生物自然生态研究。主要研究浮游生物的种群结构、组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食物链不同营养阶层生物之间的物质和能量的转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数学模型。②污染生态学研究。例如,营养盐、重金属、石油和农药等污染物在生态系统中的迁移转化及其对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的影响。③渔业资源学研究,尤其渔业资源是对生物资源补充及对其造成影响的因素的研究。④海——气界面通量和水——沉积界面的相互关系的研究。1984~1987年,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山东海洋学院和厦门大学等单位同加拿大科学家合作,在厦门进行围隔式生态系统实验工作,在20米×10米×5米的陆基水池中做了油和重金属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实验。
Ⅱ 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体、海底、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气空间,以及同海洋密切相关,并受到海洋影响的沿岸区域和河口区域。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的特定海洋保护区域。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①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②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⑤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根据区域的海洋自然地理、生态环境、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以及开发利用等的特殊性和突出的自然与社会价值,而划出的具有一定范围的海洋地理区域。在这一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海洋倾倒区】是指经有关部门划定的海洋中允许倾倒废弃物的特定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倾倒废弃物许可制度】是指向海洋中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制度,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Ⅲ 谁知道向海域倾倒废弃物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0202020202020202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向海域倾倒废弃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0202020202020202第一,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0202020202020202第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0202020202020202第三,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020202020202020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020202020202020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0202020202020202第四,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Ⅳ 倾倒危险废物怎么处罚
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倾倒危险废物较轻的的会处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刑事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倾废许可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Ⅳ 有哪些跨省异地倾倒危废垃圾事件
4月19日电 日前媒体曝光多起跨省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事件,对流域或者水源地造成影响。对此,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今日表示,生态环境部将进行源头防范,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严惩重罚,确立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将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律纳入排污许可。
二是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2015年以来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最高检对7起环境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其中涉危险废物案件4起。2016年联合公安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
同时,他强调,但当前我国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事件仍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企业出于利益驱使,逃避环境监管,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
二是处置能力不平衡。虽然整体来看处置能力过剩,但部分地区、部分种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仍不能满足处置需求。
三是异地倾倒违法行为隐蔽,部门监管难度大,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和责任追究困难。
四是异地倾倒涉及不同地域、跨多个部门,查办工作有一定难度。
他明确,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源头防范,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要求企业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是严惩重罚,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环境违法企业。确立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将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协调机制,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律纳入排污许可。
他还介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4月9日,李干杰部长主持召开了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焦长江经济带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将开展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行动,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以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为重点区域,排查沿江沿岸固体废物,严格追究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责任,督促建立健全废物处置机制,切实消除环境隐患。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市、县政府限期解决,并将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督察问责。内容来自中新网。
Ⅵ 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的危险废物
一、哪些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是结果犯,所以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重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进一步认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被控该罪,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Ⅶ 海洋倾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办理
排污许可来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源证的简称。为保护环境,切实控制排污总量,国家决定实行排污许可。下列排污行为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比如像空气中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必须实行许可,切实保障空气质量。2、
Ⅷ 你知道的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并进行解读。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
小贴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类:
⑴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三同时”制度
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经济调控制度(排污收费、征收生态补偿费等)
环境保护法中的经济调控制度,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刺激或者抑制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以支持生态保护行动、抑制生态破坏行为的法律制度。经济调控制度所运用的经济杠杆包括财政、税收、信贷、担保、押金、基金等手段和措施。其中在环境保护法中最常见的就是环境税费制度,如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费、环境税等制度。
小贴士: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
⑴强制征收;
⑵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⑶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四、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
小贴士:“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的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 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⑴法律强制性。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⑵明确的时间要求。
⑶具体的治理任务。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
Ⅸ 环保许可证怎样办理
向当地有关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放许可证。
环境保护许可版证,根据作用权内容可以分为二大类: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二是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许可证。
1、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主要有:
①排污许可证: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做出了规定。
②海洋倾废许可证: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做出了规定。
③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许可证: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做出了规定。
④废物进口许可证: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做出了规定。
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做出了规定。
2、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及其法律来源,主要有:
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法
②渔业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渔业法
③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保护法
④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
⑤水资源开采许可证:水法
Ⅹ 什么是中国海洋的事业拜托各位了 3Q
前言 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71%,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资源的宝库,环境的重要调节器。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会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 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新世纪。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国际海洋法律原则,维护海洋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上安全,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沿海大国。中国高度重视海洋的开发和保护,把发展海洋事业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不断完善海洋法律制度,积极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和教育。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的海洋事务,推进国家间和地区性海洋领域的合作,并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为全球海洋开发和保护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8年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海洋年,中国政府愿借此机会介绍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情况。 一、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 中国有12亿多人口,陆地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中国有关方面的统计: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陆地面积仅有0.008平方公里,远低于世界人均0.3平方公里的水平;全国近年来年平均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中国陆地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人均量的一半。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沿海大国,国民经济要持续发展,必须把海洋的开发和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中国拥有大陆岸线18000多公里,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5000多个,岛屿岸线14000多公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还对广阔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的海域处在中、低纬度地带,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比较优越。中国海域海洋生物物种繁多,已鉴定的达20278种。中国海域已经开发的渔场面积达81.8万平方海里。中国有浅海、滩涂总面积约1333万公顷,按现有的科学水平,可进行人工养殖的水面有260万公顷,已经开发利用的有93.8万公顷。中国海域有30多个沉积盆地,面积近70万平方公里,石油资源量约25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约8.4万亿立方米。中国沿海共有160多处海湾和几百公里深水岸线,许多岸段适合建设港口,发展海洋运输业。沿海地区共有1500多处旅游娱乐景观资源,适合发展海洋旅游业。中国海域还有丰富的海水资源和海洋可再生能源。 1996年中国制定的《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其基本思路是: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中国在海洋事业发展中遵循以下基本政策和原则: ——维护国际海洋新秩序和国家海洋权益。1992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这是中国海洋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行使领海主权和毗连区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维护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和国家海洋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郑重声明: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中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列各群岛及岛屿拥有主权。对于中国同邻国在海洋事务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中国政府着眼于和平与发展的大局,主张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搁置争议,加强合作,共同开发。 ——统筹规划海洋的开发和整治。加强海岸带的综合开发和管理,合理开发保护近海,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和大洋的开发利用;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一体化开发,逐步形成临海经济带和海洋经济区,推动沿海地区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产业协调发展。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确保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不断发现新资源,利用新技术,形成和发展海洋新产业,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制定海洋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执法管理;重点加强陆源污染物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防止海洋环境退化。 ——加强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重视基础研究,组织海洋关键技术攻关,发展海洋高技术,不断提高海洋开发和海洋服务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缩小地区间海洋开发技术水平的梯度差;健全高等院校的海洋专业,加强职业教育,培育多层次的海洋科技人才,同时也加强公众海洋知识传播。 ——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和规划,加强海洋开发和保护以及海域使用的科学管理;积极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逐步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 ——积极参与海洋领域的国际合作。认真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推动国际和地区性海洋事务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全球海洋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依据海洋资源的承载能力,中国采取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政策,以促进海洋产业的协调发展。近年来,中国不断改造海洋捕捞业、运输业和海水制盐业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海洋增养殖业、油气业、旅游业和医药业等新兴产业;积极勘探新的可开发海洋资源,促进深海采矿、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发电等潜在海洋产业的形成和发展。1997年,中国的海洋渔业、海盐和盐化工业以及海洋运输业、造船业、油气业和旅游业等主要海洋产业的总产值达3000多亿元,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 中国有悠久的海洋渔业发展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渔业的发展,坚持“加速发展养殖,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资源,积极扩大远洋渔业,狠抓加工流通,强化法制管理”的方针。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海水养殖业迅速发展,养殖的种类增多,区域扩大。海水养殖产量从1987年的192.6万吨增加到1997年的791万吨,占海洋渔业产量的比重从27%上升到36%。根据海洋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中国积极调整海洋捕捞结构,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积极开发新资源、新渔场,使捕捞业不断适应资源结构的变化。1997年,中国海洋捕捞总产量1385.4万吨。中国发展远洋渔业和国际渔业合作,本着严格遵守有关国际海洋法,并充分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在平等互利、合理开发可利用资源、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原则基础上,积极开展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渔业合作,共同发展渔业经济。八十年代以来,中国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渔业合作关系。 中国重视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了各种养护渔业资源的措施,以保障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先后建立了各种禁渔期、禁渔区、保护区和休渔制度,取缔有害渔具渔法,限制网目尺寸和幼鱼比例。中国早在1979年就开始实行了捕捞许可证制度,限制捕捞强度的盲目增长,并从1987年开始实行渔船马力控制指标政策。从1995年起,中国实行新的伏季休渔制度,每年的7月至8月,在北纬27度以北海域全面休渔,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从今年起,中国伏季休渔的范围扩大到北纬26度,休渔时间延长至3个月。中国重视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多年来一直坚持对虾和其他品种的增殖放流,取得了积极成果。 中国自六十年代开始进行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勘探开发,八十年代开始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进行合作勘探开发。中国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油气并重,向气倾斜,自营勘探开发与对外合作相结合,上下游一体化的政策,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到1997年底,中国已与18个国家和地区的67个石油公司签定了131项合同和协议,引进资金近60亿美元;发现含油气构造100多个,找到石油地质储量17亿吨,天然气3500亿立方米;已有20个油气田投入开发,形成了海洋石油天然气产业。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产量超过1629万吨,天然气产量为40亿立方米。 中国制定了深水深用、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政策,一切深水岸线优先用于港口建设,积极发展海洋运输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海洋运输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97年底,中国民用船舶已发展到32万艘,近5000万载重吨,其中从事外贸运输的船队达2300多万载重吨。中国的港口建设和海洋运输依据建设水运主通道、港口主枢纽和水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规划设想,以集装箱、煤炭、石油、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专业化泊位建设为重点,配套建设后方集疏运通路,加快装运卸系统建设,建设干线与支线衔接、装卸配套技术先进的集装箱运输系统,同时强化老港口技术改造,提高吞吐能力和效率。目前,中国共有年吞吐量1000万吨以上的海港15个。1997年,沿海主要海港货物吞吐总量达9.05亿吨。近年来,中国沿海造船业呈高速发展态势,1997年造船总吨位居世界第三。 中国的海洋旅游业采取依托沿海城市,突出海洋特色,分区分片建设的政策。近年来,沿海地区开发建设了300多处海洋和海岛旅游娱乐区,兴建了各具特色的旅游娱乐设施,使海洋旅游业成为迅速发展的新兴海洋产业。1997年,中国海洋旅游共接待境外游客超过1000万人次。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利用海水制盐的国家之一。目前,海水资源开发采取以盐为主、盐化结合,积极发展海水综合利用的方针,形成了盐业、盐化工业,以及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等新兴产业。中国有盐田面积43万公顷,1997年生产原盐2928.1万吨。中国的盐化工业产品主要有氯化钾、溴素、无水硝、氯化镁等,其中氯化钾、溴素等总产量超过50万吨。天津、大连、青岛、烟台、秦皇岛等沿海城市,都在扩大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和大生活用水,这对于缓解中国淡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状况意义重大。 中国政府把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列为国家长远发展项目给予专项投资,成立了负责协调、管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勘探开发活动的专门机构。中国是国际海底区域第五大投资国,并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了7.5万平方公里的专属勘探开发区。今后,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的管理和开发活动,发展勘探开发新技术,为全人类和平利用国际海底资源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中国十分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社会各界保护海洋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海洋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由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在沿海地区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入海污染物急剧增加的情况下,污染严重恶化的势头得到缓解,局部海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并使大面积海域水质基本保持在良好的状态。 1982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中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法律,对防止因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航行、废物倾倒、陆源污染物排入而损害海洋环境等作了法律规定。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10余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规章和保护标准等,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国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以及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业计划,建立了全海域海洋监测网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 近年来,中国逐步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港务监督机构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等等。这一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对确保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及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的海洋污染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做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海上污染防治的同时,把防治陆源性污染作为海洋环保的重点。在控制陆源污染方面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加强重点排污口的监测、监视和管理。大中城市不断调整工业布局,加强技术改造,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还建设了一批污水处理厂,控制新污染源,减少了陆源污染物入海量。为防止船舶和港口污染海洋,各类船舶均按规定装备了油水分离装置,编制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港口普遍建设了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应急器材,每年处理船舶含油污水370万吨,回收废油4.2万吨。为了防止海上石油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采油平台全部配备了含油污水处理装置,钻井船舶全部配备了机舱油水分离装置,各油田都配备了围油栏、化学消油剂,以及溢油回收船。海上油田还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 作为《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倾废公约)的缔约国,中国重视执行该公约的规定,并不断加强对海洋倾废的管理。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建立了34个三类疏浚物倾倒区,4个空中放油区,签发倾倒许可证近2000份。同时,大力加强倾倒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国严格禁止在海上处置一切放射性物质,逐步停止海上倾倒工业废物,并禁止有毒废物海上焚烧。 为了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制定了《渔业水质标准》,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对海洋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养殖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沿海地区建立了多级渔业环境保护机构,全国建立了15个省级以上海洋渔业环境监测站,重点渔业水域建立了一批海洋生物保护区。1995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贯彻养护为主、适度开发、持续发展的方针,对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目前,已建立各种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59个,总面积1.29万平方公里,其中包括海湾保护区、海岛保护区、河口海岸保护区、珊瑚礁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区、海岸泻湖保护区、海洋自然历史遗址保护区、海草床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 中国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影响中国沿海的风暴潮、海浪、海冰、地震海啸、海岸侵蚀、台风和海雾,以及赤潮生物灾害等海洋灾害,在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中约占10%。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已初步建成了由近海到远海、多部门合作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和预报、警报系统,开展了主要海洋灾害分析、预警报和评估业务,建设了海上搜救中心和沿岸防灾准备应急系统,形成了海洋减灾体系。 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逐步增加和海洋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和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中国制定了《全国海洋环保“九五”(1996—2000年)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继续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并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加强污染源控制,制定入海河流全流域水质目标,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指标,严格限制超过规定数量的排放; ——加强海洋污染调查、监测和管理,完善污染监测网,健全卫星、船舶、岸站立体监视和执法体系; ——逐步建立排污收费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发展海洋环保技术和产业; ——加强海洋监测和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建设观测网、数据采集与通讯网、预警和服务网,以及资料质量控制系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