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打鱼需要执照吗

(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5.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

2. 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渔捞日志》(附件6)(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6.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以上经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由市局统一交(要尽快)省局渔业处以领取新捕捞证功率贴花。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若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若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
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②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另外,申请到南沙生产渔船要按南沙渔业管理规定办理。
若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若属外省渔船跨界进入我省海域生产的还须提供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跨界生产的证明和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捕捞许可证按国家对流动渔船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须提供:
(1)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主在港澳的户籍复印件一份;
(3)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港澳流动渔船协会会员证明或入会申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港澳流动渔船牌簿复印件一份,包括渔船登记、船检方面的渔船建造日期与安全生产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内容。原有捕捞许可证的港澳流动渔船,因转会或买卖等需要申请捕捞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原件注销证明。
其费用在一个3800元左右;

2. 在新宁夷江捕鱼要办捕捞许可证是政策规定还是地方政府行为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出海打鱼需要什么证件,办理费用是多少

需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程序: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3)捕鱼许可证扩展阅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4. 现在办理渔业捕捞证怎么办理

渔业捕捞证需要前往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渔业捕捞证的办理条件是:

1、渔船具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证书。

2、具有有效的渔业准入许可配额证明(如渔船报废、毁损、灭失证明或马力指标/凭证保留证明、渔船审批批文等)。

3、渔船所有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4、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最近一年内未受过吊销许可证以上的行政处罚

要准备的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4)捕鱼许可证扩展阅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捕捞许可证

5. 远海捕鱼需要什么证件

当然需要证件,没有证件当然不合法的啦,需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参考一下广东的吧: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2005-4-29 11:45:47 来源:广东省海洋与鱼业局网站

一、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5.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当地渔政大队、中队转交。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调查核实,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实行逐级审核签发上报制度。

1. 申请人所在地市(指地级市,下同)或县(含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 申请材料齐全;

⑵ 申请书填写正确;

⑶ 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⑷ 符合国家及省渔业捕捞的发展方向、政策和法规;

凡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条件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签发人签发后逐级上报。

渔政部门接到的申请材料要尽快转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初审后送市级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报省审核审批的材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2.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收到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

(四)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批

我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批准权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局渔业处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经批准后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4),由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当地渔政部门交给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书,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人。

属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上报。

二、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

2. 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渔捞日志》(附件6)(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6.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以上经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由市局统一交(要尽快)省局渔业处以领取新捕捞证功率贴花。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若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若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②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另外,申请到南沙生产渔船要按南沙渔业管理规定办理。

若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若属外省渔船跨界进入我省海域生产的还须提供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跨界生产的证明和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捕捞许可证按国家对流动渔船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须提供:(1)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船主在港澳的户籍复印件一份;(3)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复印件一份;(4)港澳流动渔船协会会员证明或入会申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5)港澳流动渔船牌簿复印件一份,包括渔船登记、船检方面的渔船建造日期与安全生产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内容。原有捕捞许可证的港澳流动渔船,因转会或买卖等需要申请捕捞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原件注销证明。

(二)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当地渔政部门转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和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逐级审核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的审核审批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权按批准权限分别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书所列的情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内容:

⑴《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⑵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是否清楚、有效;

⑶有关渔船证书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相符;

⑷其它必需的证明、批准文件、合同(协议)、项目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⑸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内容是否与渔船实际相符,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是否符合渔业捕捞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方向;

另外,港澳流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对港澳流动渔船的规定;跨界生产的外省渔船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我省的约定的范围内。

2.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办理

⑴ 按规定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申请书送本部门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应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刺网渔船;

(2)钓具渔船;

(3)杂渔具作业(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渔船;

(4)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渔船;

(5)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⑵ 按规定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若申请人所在地为市级直接辖管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若申请人所在地是下属县辖管的,在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本审批办理的第⑴点第一段要求进行。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 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4)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5)需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6)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⑶ 按规定属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的,申请材料必须经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邮寄或送达省局渔业处,渔业处建议批准的,报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申请人。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机动底拖网作业(含掺缯、拖贝、拖虾和拖蟹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4)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5)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⑷ 按规定属农业部审批的,省局接到经逐级审核的申请书,对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上报。

(四)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审核、换证

根据《关于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等职能移交事项的通知》(粤海渔[2003]34号)和《关于我省渔业捕捞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渔[2003]86号)要求,目前我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换证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可委托当地渔政部门办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盖章。

三、附则

1. 所附表格格式内容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其它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2. 本暂行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见农业部令第19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附则说明。

3. 本暂行规定自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4. 本暂行规定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6. 谁知道如何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答: 拟从事捕捞作业的申请人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至有审批权的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县级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市级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后上报)→省渔政管理部门审批→凭批准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由规定权限的渔政管理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7. 小渔船捕鱼需要办证吗

需要。
目前政策对渔船管理有明确规定。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精神,渔业船舶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证书,并在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捕捞许可证,方为合法的捕捞渔船,并按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检,才能用于捕捞作业。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规定精神,重庆市自2005年实行渔业船舶燃油补贴发放以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对各区(县)渔业船舶数量、渔业船舶发动机功率、网具指标等进行了全面控制,实行只减不增的政策,即全重庆市自2005年以来,未增加渔业船舶和网具指标,短期内可能也不会增加。但目前允许闲置有效的捕捞渔船进行合法转让。
三是根据《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每三条第二款“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的规定,船员须按要求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合川区渔政站)组织的渔业船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因此,我们建议您可帮助您姨父依法接受别人转让闲置有效的捕捞渔船,取得渔船所有权,并帮助您姨父参加培训取得船员资质后,依法持证从事渔业捕捞作业。请转告您姨父: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非法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8. 现在还可以办捕鱼证吗。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

2. 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渔捞日志》(附件6)(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6.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以上经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由市局统一交(要尽快)省局渔业处以领取新捕捞证功率贴花。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若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9. 出海捕鱼需要什么手续吗

出海捕鱼需要携带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民证

10. 渔业捕捞许可证能否继承

不能继承!捕鱼证具有人身专属性,老人(所有者)死亡时捕鱼证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