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0年深圳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所需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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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请问那里有社会力量办学需要转让法人转让法人需要那些手续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类制定。

第十五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七条 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章名】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校董会规程推选。董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教育机构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会的,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担任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的教材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任何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章名】 第四章 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六条 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章名】 第五章 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 教育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协助。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三条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教育机构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章名】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四十七条 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第四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第四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在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五条 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六条 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部门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收取费用的,退回所收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成立或者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可以继续保留。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应当补办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自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施行之日起施行。

社会力量办学条件、审批程序

1、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可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在本市范围内举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举办者(法人代表)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及本市身份证;

(2)举办者应当足额缴纳教育机构章程中规定的认出资额。举办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准备开设的学校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手续。

(3)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所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5)举办者必须遵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1、审批教育机构以教育机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机构和布局的要求。

2、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5)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4、组织人员对申请的教育机构按设置标准、条件进行检查评估,并作出书面意见。

5、由局领导班子研究审定。

6、发给由国家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7、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8、每年4月底前对教育机构检查审核。

社会力量办学可以只拿(学校给的)钱,由学校加课,有名无实

⑶ 办学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

这个要问教育主管部门吧

⑷ 2019深圳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深圳办学许可证办理具体流程分为筹设阶段和正式设立阶段。
筹设阶段:第一,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办学申请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有关材料;第二,审批机关审查举办者资格并提供政策咨询;第三,审批机关初步检查办学场地;第四审批机关如同意筹设则核定学校的名称,发放《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并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且退回有关申请筹设材料。
正式设立阶段:第一。举办者在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条件后,可以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设置的全部申报材料,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第二,审批机关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三,审批机关审查申报材料并且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对拟办学校进行评议;第四,审批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且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019深圳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成人300平,6楼以下。未成年(含幼儿)400平,3楼以下。
2、准备10万人民币以上现金做验资,需放在银行验资户三个月以上。资产评估报告:准备好为培训中心所花的所有费用的发票;或做验资报告。
3、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大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大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租赁凭证:租赁凭证及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方为承租人),房屋结构报告:大厦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复印件经档案管理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业务章)4、装修:有单独的教室(3个以上)、财务室、办公室、前台
二次消防:用培训中心的名称申请做二次消防,用途为:培训中心或培训教室
环评报告:用培训中心的名称申请做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5、专职校长1名:有5年以上学校管事经验、中级职称、专职、社保
执证教师4名以上的教师:身份证、大专学历证、相应课程的教师证、简历
会计从业人员1名:会计从业证(包含再教育证明)、身份证
社保:所有成员交社保(理事会及监事不限)

⑸ 深圳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去哪弄

深圳办学资格证办理条件:

① 核名单或执照(法人、投资人、注册资金、先期投入子资金);

② 会计、校长(专职5年以上)、教师(专或兼,5年以上1名);

③ 人员身份证、会计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简历、电话;

④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没有中间租赁人)3年以上。

现在很多教育培训机构都没有教学资质,

问: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资质,可以异地办学资质吗?

答:办学资质有两种类型:1、非营利性2、营利性:而能够办理的只有“营利性”这一种。

分析:

1、营利性资质,是否可以合法使用资质

2、业务主要是在异地有办学资质的公司下面(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

3、例如:有资质的公司在A地,自己办学在B地,A地的资质如何在B地能够

⑹ 深圳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在深圳区域不同,有一些制度也有差别,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你可能内会每天奔跑在各种局子容中间。而且,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流程你不清楚,还会打反攻。大把的时间,跟着奔跑的脚步,一起流失。在深圳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流程中,也有掉进不同陷进里面的人,浪费了时间不说,还浪费了精力,最后还不成功。这就让人得不偿失了。

⑺ 小学教育办学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教育培训机构转让可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

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一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

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②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

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是不能转让的。

⑻ 深圳办学许可证要怎么样才可以办理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等。

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深圳办学许可证转让扩展阅读: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⑼ 深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如何办理

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程序
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正式成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⑽ 深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有什么条件

一、深圳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条件:

1、场地需要有三年内以上的租赁容期,并且有300平米以上的理论课上课地点。

2、师资方面,每一个培训类别需要配置至少两名具有相关资质的教师。

二、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