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许可证
『壹』 拆迁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文本(见附件)统一组织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内容和程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申请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请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拆迁人要妥为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让,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 5.拆迁人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悬挂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 附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标准文本及填表说明填表说明1.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其它批文:本地区要求的其它批文。 3.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有无,是否可行。 4.拆迁实施单位:是自行拆迁还是委托拆迁,委托那个单位,是否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5.拆迁范围:规划批准的红线范围。 6.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的单位或个人。 7.经办人、签发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 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许字( )第号________: 你单位因______项目建设,需拆迁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审查具备拆迁条例,予以批准,特发此证。 ┌──────┬─────────────────────┐ │ 拆迁范围 │ ││ │ │├──────┼────────────┬────────┤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非住宅 │ 住宅 │) │ │ 拆迁面积 ├─────┼──────┤ │ │ │ │ │ │ ├──────┼─────┴──────┴────────┤ │拆迁实施单位│ │ ├──────┼─────────────────────┤└──────┴─────────────────────┘发证机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添加评论
『贰』 房屋拆迁需要许可证吗
2011年1月21日《国有复土地上房制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城市房屋拆除一律取消拆迁模式,改为征收。但是2011年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然沿用旧的拆迁程序,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合法取得的拆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包括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等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登记、张贴征地公告、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与土地交付等程序。
『叁』 关于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肆』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办理的流程
一、拆迁申请的流程
1、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 ,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人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二、拆迁许可证审批的流程
1、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伍』 房屋征收许可证与征收决定有什么不一样的
房屋征收许可证准确说法是国务院590号令颁布之前实行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那时拆迁目的是因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政府以裁判员身份参与拆迁,拆迁人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事实操作中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制员。而征收决定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征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
两者都是拆房子,但征收主体不一样,征收目的不一样,操作程序不一样,解决争议的途径不一样。
『陆』 政府征收拆迁可以没有拆迁许可证吗
根据2001年的《城市抄房屋拆袭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以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开始实施拆迁,但这样的方法,忽略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是否需要拆迁的决定权利。
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该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人必须是政府,同时规定,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而且,在征收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因此可见,旧条例规定只要建设单位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办理拆迁许可证,并开始实施拆迁。而新的房屋征收条例较大程度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利,在决定征收前及征收中、征收后多次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布结果,省去了政府主管部门下发〈拆迁许可证〉这一步。
『柒』 城市房屋征收征收人必须具备哪些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城市房屋拆迁由过去的拆迁许可证制度改为政府征收,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人是市(区)、县级人民政府。
过去的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以外的单位在房屋拆迁时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发放许可证,所以拆迁人就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现在许可证制度已经废止。
征收本身是政府行为,不存在再需要政府发许可证了。
『捌』 政府房屋征收需不需要拆迁许可证
政府房屋征收需要拆迁许可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8)征收许可证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玖』 拆迁许可证的期限
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各地规定都不同,具体以当地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内例为准。
以山东省容为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拾』 企业拆迁证许可证怎么办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办理拆迁许可内证应当依据《城容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