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
Ⅰ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都有什么
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者《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有关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如果是公共场所,申请单位要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定,等验收通过后,在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过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单位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有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
5、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行政许可。
6、送达: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办法《卫生许可证》。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
5、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7、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给排水系统、卫生设施布局、通风排气),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经营单位名称)。
8、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
拓展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链接:网络-卫生许可证
Ⅱ 申办卫生许可证需要哪些卫生设施
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类食品生产活动,在开业前必须领取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本指南载述办理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一般规定,凡申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请仔细阅读。申请务必按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办理。有场地建设的企业首先按《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办理程序》进行(详见《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办理指南》),领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才能申报办理《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
二、登记:我所办证科依照广州市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对属我所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三、受理: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办证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四、审查:我所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经办科室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1、符合规定的,作出拟批准的决定;2、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办证科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来办证科办理有关手续。
五、审批、发证: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市卫生监督机构(办证科)在接到批准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不上门领取的,由市卫生监督所送达。
食品卫生许可证需申报材料及材料要求
新领证
1、 申请报告;
2、 《**市(县)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 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
5、 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7、 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给排水系统、卫生设施布局、通风排气),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经营单位名称)。(已在我所办理建设项目卫生验收合格的单位可免提供);
8、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申报时可不需要提供,但领证前必须提供)。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每张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二)、表格填写必须用电脑打印,签名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五、注意:
(一)、《卫生许可证》到期前提前三个月办理换证;
(二)、办理卫生许可证过程中,我所卫生监督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充相关材料。
发证条件
一、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二、应建立健全各类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四、各类生产车间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车间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五、设立卫生档案: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体检档案、传染病患者调离文书档案、自查自检记录档案、申报及审批材料;
六、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
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要求;
八、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用具、容器和运输工具,产品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九、产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卫生要求;
十、产品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Ⅲ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准备的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一、卫生许可证的详细流程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依据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依据同上);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二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用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依据同上);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二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依据同上);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三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7、餐饮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据同上); 8、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环保部门开具的批文;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居民住宅楼内的,需提供不扰民证明(依据《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京工商发[2002]109号《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Ⅳ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4.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7.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Ⅳ 餐饮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证
一,做餐饮业需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两种证件即可。
二,原来实行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全部作废了。
Ⅵ 什么公司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内容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 饮食业:包括茶楼酒家、宾馆、旅社、招待所的餐厅、咖啡厅、酒巴,饮食店档、集体食堂。 3、 特殊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仪器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具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清素剂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4、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类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5、 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及摊档等。 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 宾馆、饭馆、旅社、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巴、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Ⅶ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一份;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
5、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7、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9、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实验室规模、仪器设备、实验人员资格证明)及可检测项目;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1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
12、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新产品;
13、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7)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扩展阅读: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Ⅷ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
2.法定代表人、业主(生产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生产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6.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7. 食品生产单位还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有关规定分别提供产品原料、配方以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标准,试产样品连续三次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不予受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卫生许可证,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8)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扩展阅读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