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环评验收后是否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不是所有做了环评验收的都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下行为是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 求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

0202020202020202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02020202020202021.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2.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其中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3.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4.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02020202020202025.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6.违反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7.违反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8.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02020202020202029.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0.违反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020202020202020211.违反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2.违反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020202020202020213.违反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4.违反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020202020202020215.违反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6.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其中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7.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违反规定,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0202020202020202此外,对违反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通过了环评验收,是不是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不是。

有些企业或者项目只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不必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取决于楼主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而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只有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要向空气或者水体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才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因此,环评验收和办理排污许可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范围不尽相同,通过环评验收后,不是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3)倾倒许可证扩展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后,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下列排污单位还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4. 海洋倾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办理

排污许可来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源证的简称。为保护环境,切实控制排污总量,国家决定实行排污许可。下列排污行为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比如像空气中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必须实行许可,切实保障空气质量。2、

5.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一)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二)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6. 环境破坏者应受怎样处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

7. 国家海洋局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12月29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3月6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1日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公布)
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1997年1月30日公布)
5.《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6.《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7.《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8.《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3月27日公布)
(四)地方法规
海域使用类:
1.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8.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9.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1.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6.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五)地方规章: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5.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6.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7.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8.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9.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1.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2.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3.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