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采用发放排污许可证方式是否有利于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环境的改善

是的。排污许可证就是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版范排污许可行为。国家权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就是要减少排放,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但不包括你说的环境治理,因为排污许可证只是起到一个减排的作用。

Ⅱ 市环保局总量科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吗

是的。总量科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权核定的具体工作。

Ⅲ 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比矫正税好在哪里 两者的性质分别是什么

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现行最主要的是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国际上认为,虽然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年。其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目前,在推动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已经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欧盟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交易量和成交金额稳步上升。
中国工厂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化工厂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性的氢氟烃气体,可获得碳排放信用。这种信用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可售得数百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据业内估计,用于减少氢氟烃气体排放的洗涤塔装置安装费用很低廉,一般工厂的安装费用介于百万至千万美元之间。安装此类装置,可产生数以百万计的碳排放信用,因为作为一种温室气体,氢氟烃效力比二氧化碳大许多倍。气候变化资本公司从中国氢氟烃气体项目获得了约万核证减排量即碳排放信用,价值高达亿美元。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最终买家是发达国家政府,它们目前已同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这种做法完全合法,但也让工厂和企业得以通过碳排放信用交易获取大量利润。
矫正税,又名超标排污处罚费,指违反规定超额排放污染物应缴纳费用。
相对于排放权交易,矫正税有以下缺点:1.缴纳后需要对污染进行治理;2.缴纳后企业信用下降;3.连续三个指标期内缴纳矫正税,将责令停业整顿。
因此,现今的企业都是以排放权交易进行的。

Ⅳ 谁能帮我提供一些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宣传的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资料

四)国家和省对供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有新规定的;

(五)企、事业其他用能单位自愿请求能源监测的。

第十三条 能源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必须执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计划,并在进行监测十天前通知被监测单位。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在2周内作出监测结果评价结论,并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同时抄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能源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必须按照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凡没有检测标准的项目,不能实施监测,凡有了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方可执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中,行业标准适用范围没有地区及行业部门限制,地方标准只适用于本地区。

第十五条 能源监测机构在从事监测时,可收取测试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劳务费。收费标准、范围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为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年用电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可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用能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能源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和材料、器具等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和炊事等设备的能耗。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辆及农业机械(非机动车辆除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超过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二十条 对本市不符合国家规定节能标准的在用锅炉,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改造或者淘汰。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向他人;

(四)在运行设备耗能指标超过节能监测国家标准;

(五)无偿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煤气、天然气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Ⅳ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一般分为哪几个环节

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系统设计。
其次,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水平,许可其排放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强化排污许可的法律约束。
第四,加强配套制度的设计。

Ⅵ 排污许可证应确认为什么资产

我国首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浙江省嘉兴市,实施排污权交 易8个月的统计数据如表1: 有的排污权作为的存货处理,基于投资持有的排污权作为其他投 资产处理,而目前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倾向于将排污权认定为一 项无形资产。欧洲各国对于排污权会计的研究也十分深入,欧盟各 表1 主要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交易量(吨) 322.13 596.34 交易金额(万元) 2818.09 848.03 交易项目数(个) 33 14 国对于排污权的归属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中,将排污权划分为存货 的有德国和奥地利,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的有比利时、法国、葡萄 上表显示的嘉兴市排污权交易情况,已经足以证明排污权是 以实物交易量确认的权利。 牙和西班牙。我国理论界对排污权会计问题的研究,多数仍停留在
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权利 对排污权本质的认识应 对国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借鉴和一般性探讨层面。对于排污权属于 何种资产,多数学者认为排污权更接近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有人认为可以把排污权作为衍生金融产品来 看待。 在排污权的计量方面,2004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正式 发布《IFRIC3排污权》,试图规范总量—交易模式 的排污权交易 会计处理。IFRIC3认定排污权是一项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作 为初 始入账价值,但如果初始分配的排污权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应按公 允价值入账,其差额作为政府补助,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进行排污 权交易期内分配处理。在每期排放污染时,以其排污量按对应需提 交的排污权数量的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相应的环境负债,并在交易 期结束时相应地核销无形资产和环境负债。在对排污权的后继计 量上可采用历史成本或重估价两种模式。但这一公告被认为在计 量上存在着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由此引起极大的争议,于 2005年6月被撤销执行。尽管IFRIC3遭到如此的质疑,但 国内很多 文章中、学位论文中仍执着追随此种计量方法,更为深入的适合我 国实际情况的研究很少。
二、排污权的确认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 RIC3)对排污权 的定义是:政府(或政府机构)确定一定时期内其控制区内污染物 的排放总量,然后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控制区内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污权(可以以免费的方式来颁发许可证,也可以向排放 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允许排污权在市场上交易。无论是国外还 是国内,很多学者认可这一定义,倾向于将排污权划分为无形资产 而非存货。
(一)以实物交易量确认的权利将排污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 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排污权是一种权利,其资产形态是无形的, 而存货往往是有形资产。排污权是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和区 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因此每项排污权背后对应的均是某类有 形的污染物。如电力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造纸企业排放的污水 等。企业购买排污权花费的资金额对应的是某类污染物的实物数 量,其购买的越多,可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越多。排污权实质是 将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以排污许 从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出发进行分析。从目前来看, 我国尚不存在购买排污权不是为了排放污染物,而是为了获得增 值收益的投资公司,企业购买排污权主要用于自用。企业的排污行 为与其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排污量的大小与产品产量一般成正比 例关系,单位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是可计量的,并且有明确的单位价 格。以江阴市为例,其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具体收费标准是:排入集 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收费 标准为2600元/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 量收费标准是4500元/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收费标准为 2240元/吨。 本文认为企业申购排污权等同于购买一种生产用原材料,随 着产品生产被耗用,转入产品成本,如果不用或用不完,还可以将 其自由转让。从这一点来看,排污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有本 质区别。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典型的无形资产通常很难计量其价 值,并且很难分割计量并转让,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存在很 大的不确定性。
(三)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权利将排污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 另一个主要理由是:排污权不一定为当期消耗而持有,而存货属于 为当期消耗或变现而持有的流动资产。对于排污权的使用年限目 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均由各试点地区自定,一般在1至5年之间。本 文认为,排污权的使用年限与资产变现或耗用的年限是两个完全 不同的概念。在总量—交易机制下,政府机构根据当地年度排放 的总量以无偿或有偿的形式发放给参与企业排污指标,年度结束 时,参与企业被要求交付与其在该期间排污量相当的排污权,如企 业超量排放,则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相当于超量的排污权交付或接 受高额的罚款等处罚。企业多于排污量的排污权可转让。我国的排 污权交易机制均选用总量控制交易模式。也就是说,企业排污权指 标一般将在一年内被耗用,企业每年都需要根据预计的排污量重 新申购排污权。排污权的使用年限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 施节余的排污权的储存年限,为了维护企业削减污染的积极性,政 府机构一般会允许企业储存该差额排放权2—5年以备将来使用。 由于环境资源稀缺,企业对排污权将产生惜售心理,企业在拥 有排污权后,更倾向于为自身发展预留总量,从而产生市场上可出 ( t/t∞ 、 《 《 、《 《 售的排污指标很少,会出现供给不足的不良局面。因此,政府机构 将不允许企业申购远大于自身需要量的排污权,也就不会产生大 量的节余排污权。这就意味着企业绝大部分排污权将在当期消耗, 可视作流动资产,而占企业排污权总量的比重很少的节余的排污 权不应影响这一属性。
(四)排污权尚不具备作为金融资产的条件环境资源是一种 稀缺资源,排污权代表使用一定环境资源的权利,在供大于求的情 况下,排污权的市场价值很容易增加。如江苏省规定每吨化学需氧 量(COD)初始价格最高为4500元/年,在交易中心的价格目 前已达 8万元。在2007年就开始试点交易制度的浙江嘉兴市,最近则拍 卖 出了11万元的高价。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正表明在排污权交易制 度下,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以最直接的方式体现出来。若企业或机构 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排污权,那么理应将其作为金融资产处理。 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需要有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场价 格,我国的几个排污权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尚有待完 善,交易活动不够活跃,存在政府机构介入排污权定价的情况,市 场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因此,排污权作为金融资产确 认存在操作性的问题。
三、排污权的计量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单独设置“排污权”会计科目,并依照2006年企业会计 准则1号—存货准则对其进行会计处 理。具体来说,应按实际成 本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排污权,企业应 当参照同类或类似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估计其金额确定入账价值。 在每期排放污染时,减少相应的排污权,将其计入产品成本,不需 要确认环境负债。在排污权交易期结束时,若实际排污量等于应提 交的排污权,则排污权将全部转入产品的成本,账面无余额;若实 际排污量小于应提交的排污权,则账面产生排污权的借方余额,可 跨年度。
【摘 要】 随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就将成为我国防治污染的重要手段,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基于排污权的本质,文章以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务导向为基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排污权会计处理的建议,研究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下,企 业对排污许可证取得、持有和转让等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等问题,以期为相关会计处理提供建议。

Ⅶ 美国排污许可制度有哪些经验

这里仅以《清洁空气法》为例介绍美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经验。

美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经验有:

  1. 美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是大气许可证的法律依据。现行《清洁空气法》规定了两类许可证:建设前许可证和运营许可证。

  2. 以建设前许可证确保企业环境管理与环境质量管理的统一;

  3. 新建主要固定源和对主要固定源进行重大改建都必须在开始建设前获得许可证。这个过程又叫做新源审查,新源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对区域空气质量进行控制。

  4. 防止严重恶化许可证主要适用于年排放250吨以上受控污染物或在联邦环保局规定的28大类下的年排放100吨以上受控污染物的主要固定排放源。

  5. 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源审查许可证与防止严重恶化许可证有很大的不同。

  6. 由于空气未达标地区新源审查许可证的发放地区是非达标区,因此除了要求采用比最佳可得控制技术更严格的、最低的、可实现的排放率技术(LEAR)之外,还规定必须对现有源进行改造,以1:1以上的比例抵消新增排放。也就是说,新建污染源不能增加当地排放总量,只能帮助其减少。

  7. 依据《清洁空气法》,新源审查中污染补偿减排量必须可以进行量化,在联邦层面能够得以实施执行,并且是永久性的。除此之外,要求达到的污染抵消量不仅要覆盖排放增量,还要大于排放增量的10个百分点(即大于10%)。

  8. 以运营许可证明确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与义务。

  9. 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作为环境治理的基础。

排污许可制度是美国进行污染源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许可证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文书,以排放许可前置条件的形式,描述了排放源必须遵守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美国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许可证是依据单项立法分别制定的,因此大气排放许可证、水排放许可证是分别发放的,并且依据不同的法律,许可证的要求也不同。

Ⅷ icp是什么啊和工信部有关吗能解释的详细点吗

解释一:网络内容服务商 英文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其必须具备的证书即为ICP证。
解释二:ICP由一个减排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和一个或多个伙伴国在合作的基础上形成。首先由发展中国家即东道国提出自己国家的自愿减排方案
关于ICP的工信部证书已经有网友回答了 我就说说减排的这个ICP吧
ICP不仅包括减排目标,而且包括完成减排目标所需要的技术清单和资金投入需求。方案提出后,东道国邀请伙伴国参与共同实施。伙伴国对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可提出修改建议,并在UNFC C C的原则下和东道国谈判、协商,最终达成共同承诺,然后形成共同执行的协议。
ICP置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 N FCCC)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之下,接受缔约方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IC P认同“公平、有效、低成本”的减排原则,强调包容、透明、参与,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的合作从始至终贯穿减排的全过程。ICP可谓一个中间机制,在发展中国家承担目前定义下的量化减排目标之前,和发达国家平等合作,参与全球碳交易,实行规模减排。
在U N FC C C“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框架下,IC P有三个条件作为其前提。第一,要承认并接受发展中国家的降低能源强度的自愿节能减排计划参与国际合作。第二,IC P里的减排、技术转让、资金配置目标要符合巴厘行动计划的标准,要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准。第三,要建立国际基金,从资金上支持ICP;这里可以借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经验。

Ⅸ 第二部分 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2)

但是,另一些对环境保护持同情态度的人却在寻求一些更有效的达到其目的的方式。随着市场声誉在20世纪80年代的不断提升,随着经济学思维方式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些环保倡导者也开始赞同某些基于市场的拯救地球的方式。他们指出,不要给每个工厂都强行设定排放标准;相反,我们只要给排放设定一个价格,而其他的事情就留给市场去解决。49 给排放定价的最简单方式就是向它征税。向排放征税可以被视作一种费用而不是一种罚款;但是如果征税足够重的话,那么它就可以使排放者为它们造成的损害付出金钱的代价。正是基于这个理由,要落实这种做法在政治上是很难的。所以,政策制定者们点赞了一种更加亲市场的解决排放方案——排放交易。 1990年,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把一项旨在减少酸雨(它是由燃煤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造成的)的计划签署成了法令。这项法令没有给每个电厂设定固定的排放限额,而是给每个公共电力公司发放一张排放一定废气的许可证,然后允许这些公司彼此之间买卖这些许可证。因此,一家电力公司要么减少它自己的排放量,要么从某家其他成功减少排放量的电力公司那里购买额外的排污许可证。50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了,因而这一交易方案被广泛认为是成功的。51后来,也就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人们的注意力转向了全球变暖问题。有关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为各个国家提供了这样一个选择:它们要么减少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要么付钱给其他国家让它们减少排放。实施此项方案的理由乃是它减少了遵守条款的成本。如果替换印度农村使用的煤油灯要比减少美国的碳排放便宜,那么为什么不让美国出钱来换掉那些煤油灯呢? 就一些人所建议的生育许可证市场而言,其道德问题在于该体系促使一些夫妻贿赂其他人以使他们放弃生育孩子的机会。这个体系经由鼓励父母把孩子视作可转让的、可买卖的商品而侵蚀了父母之爱的规范。全球排放许可证市场中的道德问题则与上述道德问题不同。在这里,问题不在于贿赂,而在于它把义务外包给了其他国家。这个问题在全球背景下要比在国内情势中更为尖锐。 就全球合作而言,允许富裕的国家通过从其他国家那里购买排放权(或资助那些能够使其他国家减少排放的项目)而使它们在能源使用方面不做实质性减排的做法,确实侵损了下面两项规范:它不仅对自然确立了一种工具性态度,而且还破坏了那种对于创建一种全球环境伦理来讲所必要的共同牺牲精神。如果富裕的国家可以通过花钱来免除它们所负担的减少自己碳排放的义务,那么这就与上文所述的大峡谷徒步旅行者的例子有些相像。只是现在,富有的徒步旅行者可以在扔啤酒罐以后不用接受罚款的惩罚,只要他雇人去清理喜马拉雅山脉中的垃圾即可。 但在道德和政治上讲,这却事关重大。让富裕的国家通过花钱而使其不必改变它们浪费资源的习惯,会强化一种错误的态度——即认为自然是那些能够负担费用的国家可随意倾倒垃圾的地方。经济学家常常假设,解决全球变暖的问题就是一个设计一种正确的激励结构并让各个国家签字同意它的问题。但是这种假设却忽略了一个关键的要点:规范问题。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全球行动,要求我们找到一种建构某种新环境伦理(即一整套新的对待我们所共享的自然世界的态度)的方法。一个全球的排放权市场,无论其有多高效,都会使我们更难培养起一种负责任的环境伦理所要求的节制和共同牺牲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