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什么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⑵ 怎么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⑴申请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⑵用于出版物发行的固定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有效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⑶用于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具体位置图(应写明“××店经营场所位置图”),并在图上标明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所在地的门牌号码、左右相邻(店铺)名称以及附近的明显参照物。
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
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中以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名称字号审批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⑻如申请办理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需提交正版电子出版物进货凭证和发票,而且电子出版物进货总数应不少于400张,并在经营场所备有相应的电子出版物读盘设备。
⑼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二、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
三、申请办证人于办证时限期满后可向办证室查询办理情况。

⑶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编号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填写规范:
铜仁地区:新出发铜地零字52600***号
铜仁市:新出发铜市零字52601***号
江口县:新出发江零字52602***号

⑷ 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都需要什么

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如下: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扩展阅读: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呢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指可以销售或批发出版物的证。(例,销售书籍、杂志等)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应该是指出版物的发行,(例,一本书要先有发行资格的发行商发行以后,才能印刷销售)

⑹ 如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扩展阅读: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⑺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什么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下面一行字就是,
写着“新出发……”的这一行字就是编号。

⑻ 如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到相关部门(所在地区行政大厅或文体局)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版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之日权起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期间申请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

3、相关部门批准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做出书面说明。申请办证人领取证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扩展阅读: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⑼ 如何查询出版物许可证编号

查询出版物许可证的编号的方法:
拨打当地的文广新局电话和网站或新闻出版局电话和网站即可。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有营业执照后绑定,法人代表要考取出版物从业人员资格证(初级)后才能核发。根本国务院最新规定,4月23日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合并办理。每年需要审核一次,不审的当即作废。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⑽ 如何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10)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扩展阅读: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