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办要走什么样的流程 越详细越好 谢谢

银行、证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需要自己去保监局办理,其他行业的比如车商等可以由保险公司帮代换证,保险公司也比较熟悉。

第三章 许可证的换发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保监局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应交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换证申请文件;
(二)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六)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监局应当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做出是否批准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局不予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一)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规行为;
(二)不具备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

Ⅱ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换发表怎么填

就逐项填就是了,哪个空不清楚的话,打电话去保监局中介处咨询下。

Ⅲ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需要什么证件,需要多少钱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兼业代理机构办理换证事宜,申请换证时应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的报告;
(二)换证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若遗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最近一期佣金税务发票及业务结算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期办理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业代理资格核准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寿险产品、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需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监局将对该类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并进行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申请相互兼业代理的,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含到期未申领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受理单位:当地省保监局

Ⅳ 高分悬赏,跪求高人指点:换发保险代理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前三年中是否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者前三年中版每年接受保险权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小时;
(二)前三年内有无欺诈行为及重大金融保险从业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刑事处罚;
(三)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提供换<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申请表>
下载地址:http://www.circ.gov.cn/tabid/434/InfoID/18805/Default.aspx?SkinSrc=%5bL%5dSkins%7cindexej%7cindexer

Ⅳ 保险兼业代理证怎么办理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宜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5)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扩展阅读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Ⅵ 暂停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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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需要自己去保监局办理,其他行业的比如车商等可以由保险公司帮代换证,保险公司也比较熟悉。
第三章许可证的换发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保监局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应交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换证申请文件;
(二)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六)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监局应当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做出是否批准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局不予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一)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规行为;
(二)不具备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

Ⅶ 求车商类企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证的申请范文~,即标准件的申请报告

XXX保险公司关于为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XX监管局:

为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能力,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XXXXX保险公司特申请为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妥否,请批示

XX年XX月XX日

另外,随着报告的提交,一般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商和运输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车商和运输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车商和运输类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车商和运输类机构的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名单(包括负责人与两名代理人)
五、代理人员的代理资格证复印件(第一页、第二页、第三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六、车商和运输类机构的上年度利润表
七、车商和运输类机构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计算机设施及电子化管理情况说明(有样本)
九、合作意向书(有样本)
十、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有样本)
十一、保险代理财务管理制度(有样本)
十二、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承诺书(有样本)

以上每份均需兼业代理机构加盖印章

Ⅷ 北京保险兼业代理换证电话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兼业代理机构办理换证事宜,申请换证时应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的报告;
(二)换证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若遗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最近一期佣金税务发票及业务结算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期办理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业代理资格核准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寿险产品、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需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监局将对该类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并进行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申请相互兼业代理的,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含到期未申领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受理单位:当地省保监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Ⅸ 请问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过期换发的问题(北京地区)

直接去当地保监局申请就可以

Ⅹ 2019保险兼业许可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兼业代理机构办理换证事宜,申请换证时应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的报告;
(二)换证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若遗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最近一期佣金税务发票及业务结算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期办理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业代理资格核准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寿险产品、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需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监局将对该类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并进行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申请相互兼业代理的,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含到期未申领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受理单位:当地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