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的是个体营业执照去年忘记年检了该怎么办啊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忘记年检扩展阅读:

年检申请材料:

1、年检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范围包括企业预先登记的业务项目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有关许可证证书和批准文件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公司)提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加盖企业公章)。

6、除提交本办法的年度检查报告,一个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的下属企业的年度检查,和主体的资格证书的副本的其他经营单位的下属组织。

7、进行清算的企业只报送年度检验报告。

⑵ 个体营业执照没年检,怎么办

1、个体户的年度检查叫做验照,企业的年度检查才叫做年检。

2、个体户超过验照期限还没有去验照的,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实施细则》,还有《个体工商户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都是没有罚款这一规定的,
一般责令限期验照,假如还是不去验照,则收缴营业执照,并吊销。

如果当地省级政府有逾期验照应当罚款的规定
则可以罚款
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以当地省级政府的条文为准

3、个人意见:没听说过哪里的政府出台了没有验照而罚款的法规,国家国家工商总局是绝对没有这个规定的

网络知道里面有些人
不懂装懂
个体户没按时验照而要交钱的,只不过是当地工商部门接机敛财,蒙骗经营者交一些所谓的会员费而已!
经营者应该问清楚究竟是什么费用才缴纳,而且必须取得发票!

4、如果个体户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是不可能再恢复的了,重新办一个营业执照吧,办营个体户业执照很容易的。

⑶ 营业执照忘记年检怎么办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忘记年检扩展阅读:

年检申请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法人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八)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和有群众举报,涉及注册资本有问题、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

(九)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⑷ 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忘记了怎么办

如果你的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回度检验,而且需答要接受处罚。

⑸ 营业执照忘了年检怎么办

今年开始,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如果你去年没有年检,那么需要先确认一下营业执照是否已经被吊销。
如果没有被吊销,你就可以参加从今年开始的年度报告工作,去年没年检的事情,算是你躲过去了。
如果已经被吊销,那就认倒霉吧,换个人当法定代表人,换个公司名字,重新注册登记一个公司吧。

⑹ 工商局营业执照一年一检 我的忘记年检了 怎么办呀会不会罚款呀

企业没有进行年报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会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办法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