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是否有实际场地, 如果有实际场地需要先核验场地,审查装修图纸,厨房和餐厅面积,水槽锅灶桌椅摆放位置。 一般申请周期一到二个月,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意义上是要实地场地注册,食品分餐厅、预包装食品、冷冻冷藏、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品、牛羊肉、酒类等等,每种性质不一样办理时间和要求也不一样。
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在一个月左右。一般食药监部门会上门看场地。企昊可以提供部分食品注册虚拟地址。
一、注册食品公司的条件:
上海注册食品公司资金因为认缴制的原因,已经没有要求了。但是注册食品公司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因为是后置许可,可以在营业执照下来时办理,也可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办理。
二、食品公司注册流程:
工商核名->签署工商材料->工商登记->开基本户->税种核定并购买F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注册费用
上海注册食品公司费用一般由办理三证等的政府规费、开户费及代理服务费,这其中代理服务费可商讨(我公司代理服务费1000元起),具体费用可以拨打我们企昊办理食品的电话咨询。
四、上海注册食品公司经营范围示例:
一。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其相关的配套业务;农副产品的收购(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二。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饮料、服装、化妆品、饰品、工艺礼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及商务信息咨询。(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上海松江哪个单位如何办理
请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绍兴路5号)办理。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条专件:
(1)已完成工商属注册登记;(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4)资信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任职证明;(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8)房屋租赁协议;(9)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0)经营场所方位图;(11)标明场所总面积、各区域面积的布局平面图;(1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需提交所依托的信息网络情况。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自开展网络出版物零售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1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❸ 如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3)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❹ 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都需要什么
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如下: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4)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❺ 上海出版物许可证怎么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在上海零售单指书店、报刊版亭等实体店铺,而对于大部分的权网络销售者一般办理批发兼零售。
要求:
1.经营范围必须含有“出版物经营”或“出版物批发和出版物零售”等相关表述;
2.注册地址必须能提供大于50平商用地址的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大致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章;
3.法人一证通;
4.法人及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及财务的手机和邮箱;
6.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7.出版物销售管理软件发票和电脑购置发票。
时间上大致在两到三个礼拜,非常快,有什么不懂得随时问我。
❻ 办电子杂志需要什么资格、条件相关法律问题具体是什么需要注意什么要到政府部门申请么
如果是要在网上公开发行。那就要办理电子营业执照。 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 申办对象资格: 法人单位。 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 专业人员;(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 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四)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万元;(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 申办手续: 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网上发行业务)(可下载)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可下载),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二)企业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 资格证书;(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网上发行业务)的单位,应填写《申领登记表》并提交 申请材料。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并通知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网上发行)每年年检一次。
❼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新要求和时间
一、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二、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十六条第四点规定:
受理时间:资料齐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资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用途、面积和设备设施位置);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❽ 出版期刊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工作在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建国初期的出版总署遵循"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统一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形成了以国营出版为主体,编印发合理分工,法规制度统一的出版体系。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业务归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设置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年7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先后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务管理条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规,明确了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级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使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版了一大批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优秀出版物。尤其是重点图书、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国百家期刊、优秀报纸的评选反响强烈,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和发展,积极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并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两项职能: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加了一项职能: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报批,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转变了一项职能: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主要职能是对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等进行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审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发行等单位的成立、分工、变更等事项;对新闻出版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草拟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等。
当前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集团化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02年正式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已成立,中国发行集团即将成立。全国已组建试点出版集团7家,发行集团5家,期刊集团1家,报业集团38家。在不断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有效地净化了文化市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使版权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将充分发挥中国东方文化和巨大市场的诸多优势,与国外新闻出版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中国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各省市新闻出版署
省别 通讯地址 邮编 区号 电话 传真
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 100013 010 84253627 84251823
天津市 河西区尖山路82号 300211 022 28335388 28308463
河北省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050061 0311 8641046 7773777
山西省 太原市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0351 4922105 4922213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号 010010 0471 4935490 4913873
辽宁省 沈阳市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024 2366788 2325549
吉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150010 0431 5644763 5642914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150010 0451 4617319 4614852
上海市 上海市绍兴路5号 200020 021 64339117 64332452
江苏省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10009 025 6638657 3364921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标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310006 0571 87163127 87263126
安徽省 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 230063 0551 2826708 2822677
福建省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350001 0591 7532008 7559325
江西省 南昌市阳明316号 330008 0791 6895193 6895217
山东省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 250011 0531 6061707 6061795
河南省 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450002 0371 5721316 5730425
湖北省 武汉市黄鹂路75号 430077 027 86780585 86792613
湖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410005 0731 4302568 4302566
广东省 广州市东水阴路11号 510075 020 3607420
广 西 南宁市金水湖路53号 530021 0771 5516030 5516031
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号 570204 0898 65373395 65339391
重庆市 重庆观因桥建新东路3号百夜兴大厦17楼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云南省 昆明市环城西路36号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萨市林廊北路20号码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陕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号 710003 029 7205025 7205004
甘肃省 兰州市庆阳路230号 730030 0931 8455382 84566777
青海省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810000 0971 6143402 6141890
宁 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47号 750001 0951 5045582 5046836
新 疆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5号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