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放。
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者,需重新申领。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四)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五)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六)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七)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省盐业主管机构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当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产企业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初审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当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申请文件,并自接到申领文件起,组织专家对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计划执行、经营管理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本规定第八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或处以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第十六条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各省食盐批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第二十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 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二) 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三)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四) 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五)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办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发)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备案)
附件三、食盐准运证(样式)

② 如何办理私营食盐批发许可证

在我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回许可证,方可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带上以下资料去办理:
1、 申请报告;
2、 《XX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其他文件资料。

③ 食盐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3)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流程扩展阅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1、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2、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3、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4、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5、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④ 经营食用盐去哪些部门办理哪些证件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4)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流程扩展阅读: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4、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满足国家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副食品类商品经营面积的证明文件;

4、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5、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盐专营办法




⑤ 如何办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专营办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 作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 第二条 家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所称食盐指直接食用制作食品所用盐 第三条 本办适用于华民共境内食盐 产、储运销售 第四条 务院授权盐业主管机构(简称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各级民政府授权盐业主管机构 (简称县级各级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产 第五条 家食盐实行走点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产企业产食盐 食盐定点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 业主管机构提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 家核定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要求 确定食盐走点产企业 第七条 家食盐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度产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家食盐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食盐度配调拨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家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证未取食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 发许证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证由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制作 第十二条 取食盐批发许证应具备列条件: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 (二)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家规定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应 取食盐批发许证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执行家规定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列产品作食盐销售: ()液体盐(含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 (四)符合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盐产品; (五)其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储存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首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 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食盐定点产企业、食 盐批发企业合理库存量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 案 食盐定点产企业甜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求保持食盐 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单位应 持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棱发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第五条规定非食盐定点 产企业产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没 收违产食盐违所并处违产食 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第八条规定利用井矿盐 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 没收违产盐产品、违所产工具并处 违产盐产品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亦第十条规定未取食 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批发没收违经营食盐违所并处违经营食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 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未取食盐批发许证企 业、单位或者购进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 没收违购进食盐并处违购进食盐价值 3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二)、 (三)、(五)项规定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由盐 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所并处违 所5倍罚款;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四)项规 定符合食盐标准盐产品作食盐销售依照 《华民共产品质量》、《华民共标准化》

⑥ 批发食盐需要什么手续

先去盐业管理局办理许可证,然后带上许可证、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照片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好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就可以了。

⑦ 如何办理食盐生产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7)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流程扩展阅读: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⑧ 做食盐批发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办这些手续需要多少钱啊

我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带上以下资料去办理:
1.申请报告。
2.《XX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其他文件资料
4.办理流程: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囗申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所在地省盐务管理局提出,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一般个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

⑨ 食盐批发许可证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对地区办理户数有没有限制

现在食盐是专营
不允许私人批发。
商户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于是垄断,留给商户的利润很小。
一般商户只是为了配货才做

⑩ 食盐批发许可证在哪办

当地盐业局办理,手续颇繁琐,很难批到,它自己卖会愿意多弄对手出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