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主角有治理环境污染能力的小说

田园日常-李松儒
陆凌西死了

作为一个父母通过精密基因匹配生下内的孩子

在他十八年的人生容里,他完全是为了患白血病的哥哥而活

他是哥哥的影子,是哥哥治病需要的“药品储备库”

脐带血、干细胞、骨髓……只要是哥哥需要

他都会安静的别无选择的躺上手术台

直到最后一次,哥哥需要一个肾,而他再没有从手术台上走下来

重新睁开眼,陆凌西变成了同名同姓的少年陆凌西

摆脱了桎梏的命运,拥有了能和植物沟通的神秘能力

养花、种地、办农场,陆凌西开始了截然不同的人生!

2. 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发放多少排污许可证

又称可买卖的许可证。西方经济学者在研讨进行污染控制管理时根据污染权市场思想建立的一个理论概念。它可表达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环境管理部门依据环境质量要求,将污染控制指标(表达为许可证数额)分配或拍卖给有关排污者,通过污染控制指标的竞争交易,有偿转让使区域污染控制总费用最小或降低的一种排污许可证系统。其本质是把环境资源的使用视为一种商品,并将其纳入市场机制的一种进行污染控制管理的经济手段。美国 80年代推出的排污交易政策就是依此概念建立实施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其具体内容包括:
(1)排污交易主体资格的取得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组织。环境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限度内的纳污自净能力。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正是利用了环境资源的自净力,所以排污权是一种环境权。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作为排污权的主体自然也包括以上几种。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向排污者购买排污权,那么污染物排放就可以降下来。所以在排污权交易中,无论是作为主要排污者的各类厂商,还是政府、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环保组织)乃至个人等非排污者,都可以取得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资格。
(2)排污权交易的范围
因为既然允许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进行交易,那么就应该包括所有的污染物,
而不应该区别对待。但是排污权的交易范围,实际上主要是根据实施基础、技术水平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来考虑排污权交易的优先领域。从排污权交易的发源地美国来看,最初排污权交易仅限于污染气体的排放,后来由于“气泡”政策的成功,美国政府于80年代中期拟将排污权交易推广到污水控制。而且到目前为止,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仍主要运用排污权交易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行控制,在此以外的其它领域还没有涉足。针对这样的情况,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特点,目前应把排污权交易的范围限定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控制上较为适宜。这样做有几个好处:首先,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是我国目前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其次,有国外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最后,为排污权交易以后在其他领域的拓展打下基础。
(3)排污权交易的形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际上是排污指标有偿转让引入市场机制,使其得到合理配置,因此在交易的形式上,也应当采用市场最基本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主要是:拍卖、有偿转让。
(4)排污权交易的场所
有关排污指标的交易应该在专门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便于环保部门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要求所有交易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进行。
(5)排污权交易的价格的确定
政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有效性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后确定基本交易价格,在基本交易价格的基础上,采用浮动价格。允许排污权交易浮动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治污技术的改进会增加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权,而经济的增长客观上增加了对排污权的需求。当经济增长或污染处理技术提高时,允许排放量价格自动调节到所需水平,以使可交易的排污权达到供需平衡。
(6)污染物申报登记
需要取得可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也应当及时申报。污染物申报登记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排序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排污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
(7)以环境标准为依据
发放可转让排污许可证不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规定,还要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即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浓度必须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标准以内,超标准排污即属非法排污。对任何超标准排污行为都不能发给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在可转让排污许可证中,必须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做出严格限定。
(8)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既有通过经济刺激促进环境保护的正面,也有追逐最大化经济利益而破坏环境的负面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进行配置,市场虽有其高效和合理的一面,但其毕竟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将市场机制引进到环境保护领域必须慎重。排污权交易制度,决不能离开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在排污交易市场培育阶段,这种监督和干预更是必不可少。政府对滥用转让权,非法转让、买卖行为,应当即使予以制止,对转让过程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要逐步加以规范,保证转让、买卖排污许可证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因此,排污权交易必须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政府除了在量上需要把关外,排污权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监督。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区域排污总量。环境排污总量的制定,要有科学性和预测性,环境排污总量制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污染治理的全局工作。
(2)合理有偿分配初始排污指标。
(3)制定初始排污权指标基准价格。
(4)定期公布排污指标交易情况。
(5)确定交易规则,建立制裁机制是排污权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总结经验与教训,制定排污权交易的发展规划,为排污权交易向其他领域的拓展提供相应基础。
(6)对交易成交后,政府监督则可促使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污染责任,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证。
3.排污权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对于排放高危污染物的生产者,禁止其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确实需要的只能由相关部门特许批准排污指标。例如太原市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下达的允许排放量的指标,其剩余部分可以留作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
(2)耗能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改革和本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受让允许排放量指标。
(3)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的倒买倒卖排污指标活动。排污指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政府不能完全对其过度放开,禁止非法倒买倒卖排污指标的活动。相反对于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参与排污指标交易的行为应该得到奖励。
4.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是指排污权交易主体在排污权交易中,实施了违反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鼓励企业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确立
三、严格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损害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
(二)严格环境行政、刑事责任

3. 在我国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为什么错

又称可买卖的许可证。西方经济学者在研讨进行污染控制管理时根据污染权市场思想建立的一个理论概念。它可表达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环境管理部门依据环境质量要求,将污染控制指标(表达为许可证数额)分配或拍卖给有关排污者,通过污染控制指标的竞争交易,有偿转让使区域污染控制总费用最小或降低的一种排污许可证系统。其本质是把环境资源的使用视为一种商品,并将其纳入市场机制的一种进行污染控制管理的经济手段。美国 80年代推出的排污交易政策就是依此概念建立实施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其具体内容包括:
(1)排污交易主体资格的取得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组织。环境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限度内的纳污自净能力。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正是利用了环境资源的自净力,所以排污权是一种环境权。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作为排污权的主体自然也包括以上几种。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向排污者购买排污权,那么污染物排放就可以降下来。所以在排污权交易中,无论是作为主要排污者的各类厂商,还是、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环保组织)乃至个人等非排污者,都可以取得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资格。
(2)排污权交易的范围
因为既然允许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进行交易,那么就应该包括所有的污染物,
而不应该区别对待。但是排污权的交易范围,实际上主要是根据实施基础、技术水平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来考虑排污权交易的优先领域。从排污权交易的发源地美国来看,最初排污权交易仅限于污染气体的排放,后来由于“气泡”政策的成功,美国于80年代中期拟将排污权交易推广到污水控制。而且到目前为止,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仍主要运用排污权交易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行控制,在此以外的其它领域还没有涉足。针对这样的情况,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特点,目前应把排污权交易的范围限定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控制上较为适宜。这样做有几个好处:首先,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是我国目前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其次,有国外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最后,为排污权交易以后在其他领域的拓展打下基础。
(3)排污权交易的形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际上是排污指标有偿转让引入市场机制,使其得到合理配置,因此在交易的形式上,也应当采用市场最基本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主要是:拍卖、有偿转让。
(4)排污权交易的场所
有关排污指标的交易应该在专门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便于环保部门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要求所有交易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进行。
(5)排污权交易的价格的确定
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有效性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后确定基本交易价格,在基本交易价格的基础上,采用浮动价格。允许排污权交易浮动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治污技术的改进会增加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权,而经济的增长客观上增加了对排污权的需求。当经济增长或污染处理技术提高时,允许排放量价格自动调节到所需水平,以使可交易的排污权达到供需平衡。
(6)污染物申报登记
需要取得可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也应当及时申报。污染物申报登记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排序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排污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
(7)以环境标准为依据
发放可转让排污许可证不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规定,还要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即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浓度必须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标准以内,超标准排污即属非法排污。对任何超标准排污行为都不能发给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在可转让排污许可证中,必须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做出严格限定。
(8)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既有通过经济刺激促进环境保护的正面,也有追逐最大化经济利益而破坏环境的负面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进行配置,市场虽有其高效和合理的一面,但其毕竟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将市场机制引进到环境保护领域必须慎重。排污权交易制度,决不能离开的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在排污交易市场培育阶段,这种监督和干预更是必不可少。对滥用转让权,非法转让、买卖行为,应当即使予以制止,对转让过程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要逐步加以规范,保证转让、买卖排污许可证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因此,排污权交易必须建立有效监督机制。除了在量上需要把关外,排污权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的分布上也需要监督。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区域排污总量。环境排污总量的制定,要有科学性和预测性,环境排污总量制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污染治理的全局工作。
(2)合理有偿分配初始排污指标。
(3)制定初始排污权指标基准价格。
(4)定期公布排污指标交易情况。
(5)确定交易规则,建立制裁机制是排污权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充分发挥作用,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总结经验与教训,制定排污权交易的发展规划,为排污权交易向其他领域的拓展提供相应基础。
(6)对交易成交后,监督则可促使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污染责任,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的保证。
3.排污权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对于排放高危污染物的生产者,禁止其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确实需要的只能由相关部门特许批准排污指标。例如太原市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下达的允许排放量的指标,其剩余部分可以留作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
(2)耗能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改革和本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受让允许排放量指标。
(3)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的倒买倒卖排污指标活动。排污指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完全对其过度放开,禁止非法倒买倒卖排污指标的活动。相反对于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参与排污指标交易的行为应该得到奖励。
4.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是指排污权交易主体在排污权交易中,实施了违反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鼓励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确立
三、严格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损害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
(二)严格环境行政、刑事责任

4. 山西省到2017年底哪9个行业全面达标排放

日前,据山西省环抄保厅消息,袭山西省到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和焦化9个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文件

具体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3实施方法编辑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编辑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1]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2]

5实施效果编辑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1] 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6. 公司要办理排污许可证,首次办理需要写书面申请报告,应该怎么写啊

关于xxx单位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请

太原市环保局
我单位位于XXX区XX街XX路内XX号,主要生容产XXX(产品),总投资XXX万元,规模XXX(多大)。现有XXX、XXX…等项目,其中XXX项目是XX年XX月XX日经过XXX(环保部门)XXX号文件对环评进行审批,XX年XX月XX日经XXX(环保部门)组织以XXX号文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XXX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现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XX年XX月XX日

7. 太原:举报生态环境违法 最高可获万元奖励

《太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本月起实施。2月9日,记者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实名举报发生在太原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获1000元至10000元的现金奖励。
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环境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行为;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举报这些行为,一经查实,就能获得奖励。
有奖举报仅限于实名举报,有关部门将严格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证据。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经查不属实或与事实有出入不予奖励。对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诬告等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5种渠道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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