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营业执照公示版
1. “营业执照做电子版的”是什么意思
电子营业执照是无纸化的电子牌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数字证书为基础,制作的载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数字证书。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核发,是全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唯一合法的电子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的同时,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颁发。“企业数字证书”是全省电子政务服务的合法载体,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和企业中通用。
(1)电子营业执照公示版扩展阅读:
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注册系统录入申请信息,提交已加盖电子签章的登记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系统接收、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
通过网上注册系统向商事主体发放已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向商事主体发出已加盖电子签章的《不予登记通知书》电子档;商事登记机关保存商事主体登记电子档案供公众网上查阅。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可同步产生,即每一份电子营业执照均对应有纸质营业执照。也可只申请电子营业执照而不申请纸质营业执照,取决于商事主体的实际需要。
如不申请纸质营业执照则电子营业执照自动产生,或保存在商事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中,或发送到商事主体的电子邮箱中,商事主体凭电子营业执照依法经营。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时,电子营业执照上同步自动变更。商事主体登记撤销时,电子营业执照亦同步撤销。
“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即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注册系统只需一次性录入申请信息(包含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所有信息项),提交一份已加盖电子签章的登记申请。
统一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登记系统接收、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向商事主体发放一份同时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所有功能的,且已加盖商事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法和税务登记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载体,不予登记的。
发放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向商事主体发出已加盖电子签章的《不予登记通知书》电子档;登记电子档案统一由商事登记机关保存,共享给组织机构代码主管机构、税务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互联网电子商务逐渐普及,使用传统行政手段来限制和规范电子商务其实已经是落后,行政机构应该跟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发出更合理实用的创新行政和管理系统机制。
电子执照除具有工商系统内提供的企业网上悬照、网上执照验证、网上年检、分类监管、网上盖章等功能,还通用电子政务一证通的所有功能,包括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劳动局劳动网上年检、统计局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等功能.
2.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怎样使用(安微省)
登录什么啊?你是要年报吗?麻烦你问题说清楚。
3. 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如何挂到公司网站
营业执照信息公示,挂到公司网站,建议加入工商局信息公示系统连接,这样处理比较方便,诚信度也高。
在公司网站设一个图片式窗口,提示点击可以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公示信息。点击后转入工商局相关网页。
也可以自己单独制作一个公示页面
网上营业执照公示(以下简称“网上亮照”)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有利于提升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构建上海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抽查企业名单。抽查企业对象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保证抽查企业名单的公平规范,并注重各登记机关抽查企业户数的均衡性。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五、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确保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规范》(暂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暂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务必于10月1日前完成开发和测试,保证系统按时上线运行。
七、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公示信息质量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要及时将公示系统采集的年报信息、企业即时信息等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公示信息更新、交换到工商专网业务系统,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上传总局。
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加强对公示系统的运营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
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要认真做好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满足工商联络员进行首次确认的需求。
十、加强《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工作机制。通过培训使登记注册、企业监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维护的干部能够熟悉企业公示信息的流程及要求,能够回答企业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并能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全国工商系统干部要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能够解答企业提出的一般问题;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信息。要做好工作安排,满足企业对咨询服务的需要。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各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条例》的平稳实施。
十一、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总局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各地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站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高度上,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指定专门机构,确保人员配备,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追责机制。各级工商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总局每年对各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数据质量建设等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及考核机制,确保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9月2日
4. 营业执照公示
一般来说,对于大部分地区的个体户或公司来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专统都可完属成工商年报,详情如下:
1、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企业填报”
5. 电子营业执照有纸质版的吗
企业代码就是指的你们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号码,一般是9为数字的
6. 营业执照做电子版的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数字证书为基础,制作的载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数字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核发,是全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唯一合法的电子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的同时,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颁发。“企业数字证书”是全省电子政务服务的合法载体,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和企业中通用。
具体用途为网上工商业务、网上执照验证、电子执照认证。
7. 营业执照电子版在哪儿可以查到
在本企业的网站上粘贴工商企业认证标识可以查到。
电子营业内执容照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营业执照)表现形式之一,它将打破地域限制,由权威部门认证进入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用于办理网上名称查询(年底前开通网上名称核准)。
网上年检,企业良性信息增添(如专利ISO认证、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等)、其它企业查询、工商业务表格下载、赠送企业宣传网页等。
(7)电子营业执照公示版扩展阅读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8. 纸质版营业执照纸质的换成电子版的用花钱吗
坐标:河北保定协成会计
不用花钱,法人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绑定企业,可以直接下载电子版营业执照
9. 电子营业执照和普通的纸质营业执照一样吗
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不过一个是纸质版一个是电子版而已。电子版方便查询使用,纸质版是需要在经营地址处公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