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还有劳动关系
㈠ 如果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了,我与单位还在存在劳动纠纷该怎么办单位还在营业!
劳动争议纠纷按照规定都应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不爱理或受专理裁决后才去法院,属仲裁不受理的要求仲裁出一个不受理裁定,然后拿这个裁定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从2007年4月1日起法院只收10元的案件受理费。有人证和物证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有胜算了,请律师是否值是由你自己看,有时候人为争一口气花再多的钱也会请律师帮打官司,所以你自己看你要求单位赔偿的数额和律师费相比是否值得。另外,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被剥夺合法经营的资格,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还在,法院还会受理对单位的起诉的。
㈡ 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劳动关系是复否成立以事制实劳动为基础,该证明表没有很强的证据力,因为现实中有很多是借用某公司开的证明来办信用卡的。
第二,公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办理登记,若无登记的,被查处的可能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你说的规定不适用这里,该规定使用国有企业厂长任职。
第四,受理的。
㈢ 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首先,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以事实劳动为基础,该证明表没有很强的证据力,因为现实中有很多是借用某公司开的证明来办信用卡的。
第二,公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办理登记,若无登记的,被查处的可能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你说的规定不适用这里,该规定使用国有企业厂长任职。
第四,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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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员工技能证照被吊销,企业是否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内 劳动者有容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㈤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换个名还在经营我又被辞退没有劳动合同该怎么维权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换个名还在经营,即原用人单位由新单位替代,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继续延续,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㈥ 劳动者与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能形成劳动关系吗
只要劳动者是与一个企业(组织)建立关系,为其提供劳动,换取报酬,并有义务遵守该企业(组织)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那么该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并不能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
详细如下:
一个企业未申领营业执照或者执照被吊销情况下,仍然有用工行为,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员工个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若发生争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设立需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比如:《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后亦同。
然而,违反这些行政管理规范,主要是承担相应的公法上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罚款。但并不当然影响无照经营活动的效力,比如买卖合同乙方属于无照经营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不过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就要由该企业的出资人来承担了。同理,不能因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就认定它不是用人单位,它与员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首先,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是否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要看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具有组织性又以该组织名义对外招聘,那么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比如正在设立过程中的公司,需要员工办理各种筹备事务,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也理所当然。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最后,《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可见,司法实践中,没有营业执照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总之,只要劳动者是与一个企业(组织)建立关系,为其提供劳动,换取报酬,并有义务遵守该企业(组织)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那么该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并不能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社会保险
既然劳动关系成立,那么无论是劳动者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
按照这个逻辑,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的义务。可是,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需提供营业执照,没有执照也就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那么劳动者怎么办呢?
1)如果企业后来取得营业执照,可要求补缴;
2)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该企业一直处于无照经营状态,实际上是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因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即应享受而未能享受的保险待遇可要求该企业赔偿。
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将应缴纳的保险费支付给个人,缺少法律依据。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来看,一方面,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是对社保机构而非对方承担缴费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缴费而是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关系中,对劳动者真正有意义的是保险待遇而非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保险费的,就要自己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前述具体办法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
上述规定意味着非法用工情况下发生伤亡的不叫“工伤”。有人以为其原因是非法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其实不然。更准确的解释是,用人单位没有执照实际上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即使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那里享受保险待遇,最终的责任(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叫什么又有什么关系呢?
再者,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还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均规定,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总之,就像没有驾照不等于不会开车,无照不等于酿成事故就可以免责一样,没有营业执照也可以是企业,但没有营业执照绝不是企业欺凌劳动者的理由!
㈦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社会保险如何补缴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社会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
一次性补缴社保费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
2、个人人事档案原件或工作证、工会证、工资条、津贴表等工资支付凭证等;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有效参保证明。
一次性补缴手续:
1、申请人在原来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如在不同单位工作过到工作时间最常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手续。
2、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7)营业执照被吊销还有劳动关系扩展阅读:
注销不等于注销,营业执照吊销后依然存在,如果需要重新注册,则需要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社保欠费补缴流程
方式一: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1、单位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单位用户登录入口,使用单位数字证书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2、单位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单位月报补缴”模块查询单位需补缴月份,点击“月报补缴申报确认”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银行缴费单》;
3、网上申报月报补缴提交成功后,只可以通过当天晚上银行批扣或当天通过网银、银行柜台缴费。用人单位可在次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扣款结果,如扣款不成功,可打印“网上申报补缴不成功告知书”。
方式二:单位通过社保中心柜台办理
1、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到社保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手续;
2、单位在社保系统中打印的还款表上加盖公章;
3、单位携带还款表或补缴汇总表到五险财务收款岗交款。
㈧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十年后该企业拿出公章盖上让工人下岗,该工人没有与其发生劳动关系,这样做合法吗
不合法,由于用人方已经无用人资质,所以需要向当地法院起诉来要求赔偿。劳动部门无权受理。
㈨ 营业执照被吊销,如果继续营业会有什么后果!
按照无照经来营取缔办法执行
1、对于源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若未按时进行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