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办结时限江苏省
1. 请问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法律并无规定,一般是需要执行到裁定上的财产即可执行终结。
拓展资料:
根据《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指导意见》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二)对属于自身部门管理范围的案件,但依照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权的规定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移送。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2. 行政处罚的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2)行政处罚办结时限江苏省扩展阅读: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3. 关于行政处罚各个种类的期限。就是到什么时候该分终止请具体点。谢谢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中相关的时限: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七、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八、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九、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如果不是当场缴款,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一、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限也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十三、对受理案件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经办人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并在60日内将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告知举报者。
4.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5.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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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二、根据《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指导意见》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二)对属于自身部门管理范围的案件,但依照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权的规定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移送。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一)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三)听证的期间;
(四)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五)法定原因、客观原因经批准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六)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第七条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需要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案情,行政处罚相对人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调查取证的,查找、通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6. 行政处罚案件多长时间办结完
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我国有不少,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一、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三、卫生领域,全国不统一。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定:
(一)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
(二)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三)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