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企业法人吊销股东承继
Ⅰ 股东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法院为什么不予支持
因为公复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制业执照说明已经是符合公司解散的情况了,是不需要股东在提起诉讼进行解散公司了,也就是说不需要经过法院进行判决来解散公司了。如果股东再以这个事由提起诉讼的话,相当于没事儿找事儿,所以法院就不受理了。
Ⅱ 公司注销了,原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原债权
一、可以。
依据
(一)《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
理由如下:
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
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
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力口诉讼的,终结诉讼。
”对本案的处理亦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金华龙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享有要求金华龙公司返还欣天泰公司与其合作期间的收益的请求权。
于胜利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原股东天拓公司的权益受让人,并非欣天泰公司的股东,就此项债权而言,其享有的仅是原股东的债权人地位。
本案的债权人应当具备欣天泰公司原股东身份,据此身份向金华龙公司主张与其股东身份相关的特定债权,所以于胜利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其应在李岩欣、陶雅平向金华龙公司主张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从中分得原股东天拓公司应得的份额,应当另诉主张。
另,本案争诉之债权项下的财产是否属于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需审理清算期间债权登记及公司债权人债权清偿的事实方能确定,均非本案审理事项,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复。
二OO七年三月
二、筹委会是适格被告。
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Ⅲ 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
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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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 法院执行被吊销企业,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追加执行申请书
申请; xxx男 于xxxx月, 汉族, 住xxx申请事项:追加xxxx限公司、限公司、xxx、xxx股东、xxx股东、xxx公司鉴事执行
事实理由:
根据xxx民院(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申请已向xx级民院申请债务xxxx限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经查实xxxx限公司已于2008按照规定接受检已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定代表xxx股东资情况xxxx限公司持股50%xxxx限公司持股20%、xxx持股15%、xxx15%申请与xxxx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公司未支付xx%工程垫款xxxxxx元退工程保证金xxxx元诉讼费保全费xxxx元及利息迟履利息
《公司》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位股东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限责任公司立发现作设立公司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由交付该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八十条 规定依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应由股东组清算组;
第百八十四条规定解散事由现起十五内立清算组始清算
第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自立起十内通知债权并于六十内报纸公告债权应自接通知书起三十内未接通知书自公告起四十五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司解释、第十八条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定期限内立清算组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主张其造损失范围内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民院应依予支持
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进行清算债权主张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院应依予支持
述情形系实际控制原造债权主张实际控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民院应依予支持据xxxx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情况应依通知申请(债权)申报债权迄今止该公司既未立清算组未通知申请申报债权该公司注册资金实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等违行明显存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主观故意
根据高民院印发《关于适用<华民共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意见》第271条规定271、依照民事诉讼第二百十三条规定执行作执行或者其组织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或者其组织承受;撤销依关实体规定权利义务承受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执行根据律规定申请权其申请追加本案执行 高民院关于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依照民事诉讼第二百十三条、高民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由执行院执行机构办理;
基于述实事理由申请谨向贵院申请追加xxxx限公司、xxxx限公司、xxx()、xxx(股东)、xxx(股东)、xxx(公司鉴事)本案执行
Ⅳ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如何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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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