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共有七类。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6、行政拘留: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对企业员工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展阅读

国家在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来执行,公民可根据法律进行监督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除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② 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③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④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哪些

(1)警告
一般只适用于情节轻微、未构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的法律制裁,既可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目的是向违法相对人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
(2)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法律制裁。罚款通过使相对人遭受经济损失达到惩械的目的、但罚款是一种自由裁量余地很大的处罚种类,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必须加强监督。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罚款程度必须与违法情节和违法相对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役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收缴行政违法相对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与非法行为有关的非法财物,将其收归国有的法律制裁。二者通过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金钱、财物限制其财产权达到惩械的目的,属于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工作的权利的法律制裁。只适用干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适用于自然人。这里要将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相区分。责令停产停业使相对人承受财产利益的损失,是一种对违法情节尚不严重的相对人予以惩诫的法律手段。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二者均是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业务或某种经营活动的权利的法律制裁。停业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即剥夺其行为权,是行政处罚中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相对人实施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裁。行政拘留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行政拘留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在立法方面,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以法律的形式设定人身罚。在执法方面,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行使拘留权。而且,行政拘留的期限是法定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在必要的时候,法律可以创设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也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例设除人身自由罚以外的行政处罚方式.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等法律规范文件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一定形式的行政处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⑤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内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容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对企业员工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一、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应属无效。

二、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