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情形下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具备哪些情形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内配合行政机关查容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行政处罚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支持

举个例子吧:
法律规定某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则从轻处罚指在3到7年这个刑档中选择较轻的处罚,如3年,4年,5年等。要看具体情况。
而减轻处罚指处这个刑档以下的处罚,即三年以下的处罚。

5. 行政处罚如何正确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

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 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拓展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

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另外,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掌握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行政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时,并非一定要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应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一般来讲,如行政相对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属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可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

6.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从轻扩展阅读

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5、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6、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