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执业医师资格证吊销后多久可以重考

执业医师资格证吊销后,两年后重新考核注册。
医师资格证是考试取得的,一般为终身有效,不经法定程序,不能失效。取得医师资格后,两年内不注册的,视为中断执业,可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医院学习半年后,重新注册。
以下情况会被注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⑵ 医师执业证被吊销后没注销到重新注册时怎么办

你好,执业医师症被注销后,首先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法律,至少要等到那个期限过了,并通过考核合格后你才能重新注册的。具体情况建议楼主先看看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可以问问卫生局,至于为什么吊销之后没有注销,你就得去卫生局查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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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问什么情况下执业药师证会被吊销~~~

有一下几复种情况的:制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⑷ 如果职业资格证书被吊销了还需重考吗

您好,执业资格证书被吊销,需要重新考试 ,考试通过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才能申请注册。不同原因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不同的时间间隔,方可重新参加考试。

⑸ 被判缓刑的人要吊销医师职业证吗并不是发生医疗事故

要,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只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的,不论是否缓刑,都要吊销医师执业证,且在缓刑期满后二年才能够重新考试。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根据《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

(5)华方通医药证被吊销扩展阅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⑹ 怎样才会被吊销执业医师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⑺ 临床执业医师证被吊销了,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吗

可以,但要看因为什么被吊销,以及是不是已经过了惩罚期。
第十五条有下专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属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⑻ 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吊销行医证

一、医生行医抄要有二个证书:《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书》
二、《医师资格证》(又称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行医证),由当地卫生局颁发,表示允许行医,并规定了行医范围,这是行政认可。如果换了医院行医的,还必须重新换执业证。(绿色封皮证书)
四、医师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注销: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⑼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有哪些

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2007年年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说,中央财政安排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从2003年的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14亿元。农村医疗救助支出从2003年的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3.2亿元。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2007年新农合覆盖的县(市、区)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提高新农合覆盖率,并且政府要大力提高医疗卫生支出,这些措施都是推进新医改“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的重要因素。从医改受益的是普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尤其是中低端医疗器械产品需求率先铺开,相关优势企业获得我国卫生系统升级的大单。同时,相关的辅助产品如大输液,医药流通环节的集中度提高,相关龙头企业都会享受到较大的利益。从行业经营环境、发展趋势来看,生物制品子行业、医疗器械子行业和化学原料药子行业增产趋势明确。但从发改委药品行政降价、整顿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药品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等措施来看,国内制药企业面临的压力较大,医药行业的景气度处于较低水平。随着医改向纵深发展,医药行业变革加剧了业内公司分化,优胜劣汰的速度加快,对净化行业经营环境非常有利,在这个过程中将诞生一批未来的龙头企业。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制度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医保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废止医院自行采购而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逐步降低了医院对药品收入的依赖程度。医疗体制改革的加快,无疑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更新和完备的又一助推剂。对医院而言,如果没有了药品收入的支撑,单纯依靠财政补贴很难生存下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改造医院软硬件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收入是医院减少对药品收入依赖程度的重要途径。随着国内医疗体制逐步理顺,医院的医疗服务性收入将逐步成为主角,由此产生的对中高档医疗设备的需求将构成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一个持续动力。另一方面,医疗器械行业众多中小企业,本身研发能力有限、技术水平低,唯一的优势有可能就是价格,一旦招标采购只是以价格来说话,那这些低技术水平的产品进入医院,必定带来医疗方面的问题。医疗器械企业之间互相杀价,企业利润逐渐下降,从而导致企业的利润不能正常化,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研发。 三、中国加入WTO对医械市场的影响“入世”,是符合中国改革开放战略目标的,在总体上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利,对中国改革开放有利,对中国医疗器械工业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随着WT0成员国关税的降低,为我国化学原料药、医疗器械出口提供了很有利的条件,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生产医疗器械需要的进口元器件价格的降低,将促使我国的产品生产成本的进一步下降;成员国之间减少非关税壁垒限制,例如某些国家要求严格的我国出口商品公证、质量公证、使馆公证和卫生部注册等手续,均有利于我国医疗器械出口到世界各地。非关税壁垒的弱化与取消,这将影响一些高技术医疗器械产品市场。高技术医疗器械产品通过我国企业的多年努力,从无到有,B超、X线机、MRI、X—CT、牙科椅、心电记录仪、导管、注射器等已接近国际同一档次产品的水平,在国内市场已有很强的竞争力,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因此,还需要加强对产品竞争力的培育,给予关税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迅速提升企业研发和市场竞争能力。从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利用外资和技术合作来看,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和技术经济合作,至今没有带入和转让先进的技术。所感兴趣的只是夺取市场。因此,进入WT0后,经济技术合作短时间内不可能有实质性进展。但从长远看,则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加有效地利用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知识资源,这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四、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政策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医疗器械司下达《关于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业内人士表示,一场由监管部门推动的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运动已悄然拉开序幕。如同药品一样,医疗器械生产将全面强制性执行规范,医疗器械企业的GMP时代已经起步。这一政策的出台相当于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上了一个“紧箍咒”, 对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实行管理体系的规范。这一规定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规范了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而达到提高整体医疗器械行业的水平。这一新政的出台,有利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品牌建设。目前在国内,生产医疗器械的厂家很多,良莠不齐。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可以使得生产厂家为了在竞争中站稳阵脚,而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重视自身品牌的建设。 五、《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新《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思路传递历史性信号:医械企业拿到牌照后万事无忧的状况将要结束,国家从注册环节这一源头抓起。在9月中旬SFDA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公开表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以改革注册管理体制为核心,并且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落实在修订始终修订的新。新《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思路传递了一个历史性信号:医械企业拿到牌照后万事无忧的状况将要结束,国家从注册环节这一源头抓起,贯穿始终的监管体系将得以建立。现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于2000年4月1日。现行《条例》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即医疗器械的合法与否是以是否注册为主要判定依据。新《条例》的思路是将重点直接核查注册环节,从源头把关。我国医疗企业数量众多,且国内生产多为中小设备、低端耗材,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2242家,其中一类、二类生产企业10166家,占83%;三类生产企业2076家,仅占17%。行业结构优化、提高集中度是必然趋势。抓“源头”这一思路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已有体现:去年年中至今,已有328家医疗器械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285家企业自愿退出,98家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改。结合两个月前卫生部发出回收医疗器械采购权的举措,行业加速洗牌值得期待。

⑽ 什么情况下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或吊销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