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事情多次行政处罚
①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 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几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③ 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几次 以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属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同一个事情多次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 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司法解释
没有司法解释。只有处罚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⑤ 对于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吗
不能,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专违法行为,不得给属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
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针对此条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学界对行政法范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通说认定。
⑥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的行政处罚。
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的某一违法行为,不管有几个法规、规章对同一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人只能承担一次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速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并不排除违法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经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再实施行政处罚。一个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有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该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第四种观点: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它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至于已经给予其它种类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⑦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不再罚”
这其中必须要弄清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不再罚中的“罚”的涵义和范围;二是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都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不再罚”即不得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警告等,只是不能再罚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
3、何为“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案例中,A卖假冒药品,既违反《商标法》,又违反《药品管理法》,因此,工商局和药监局都有处罚权。
所以,处理这个案件的办法是:
1、A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工商局和药监局可以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和法律依据对A作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行为非“同一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已充分满足两次(或两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即触犯了两部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客体是两个,即假冒商标扰乱商标管理安全;贩卖假药侵害药品市场秩序。
3、当事人的行为既然非“同一违法行为”,也就不存在法条竞合和再罚之说。因而工商局可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A假冒商标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由于当事人已被处罚过了,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考虑,药监局可减轻甚至免于罚款,也可以作出其他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如警告。这又体现了一种人性关爱,同时对当事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4、当然,质监局的行政处罚也是同理了。
⑧ 关于不同行政部门对同一件事情重复处罚的问题
该情形违反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明确规定,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不得重复处罚。其构成要件是:1、只存在一个行为,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不适用该原则;2、只违反了一条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适用该原则;3、不得作出两次处罚决定。但,同一次处罚可以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处罚。例如:前者是罚款,后者是吊销许可证,那么就不能以前者已处罚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