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市级财政部门能否直接处理县级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㈡ 对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提出检举控告,纪检你们可以受理吗

如果里面存在经济问题当然可以向纪委举报,但只是行政失责这事不归纪委管。

㈢ 近三年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单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纳入政府部门黑名单单位。

㈣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不公开招标的应受什么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㈤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贿什么处罚

一般来说就是罚款,暂停一定时间的代理资格。如果造成危害情况比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会进行刑事处罚,一般采购依行贿罪处。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可能只是民事责任,但有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主要看涉及的严重性。

《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中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其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79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71条、第72条、第77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有违法的投标行为,除其中标、成交无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㈥ 企业行政处罚能做为不能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吗

如果能证明存在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

㈦ 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不良记录但是又投标了应该怎么处罚。

1、根据发问方所述“这家供应商曾经提供过虚假的纳税证明”,符合第77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况。
2、根据第77条“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方有权拒绝其投标。因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不是“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提条件,而是同时成立的两种处理结果。鉴于你方不是行政监管部门,也不可能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但可以拒绝其投标。
3、建议你方与该违规投标人协商,要求其寻找某借口退出投标(即借故使得其不能正式中标),否则你方不得不要求将其纳入黑名单(虽然程序复杂、结果不确定,但也不得不为之),一般情况下,该公司将知难而退;否则大家都麻烦,该公司处境更不利。

㈧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的第五项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重大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具体解释:

1、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

2、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3、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界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㈨ 我们曾经在政府采购投标过程中由于有违规操作而受到的行政处罚,被对手攻击,怎么办

不良行为都有记录的,其实只要你们有基本上近几年相当于宣布你们没有资格参加公开招标了。这一条是任何投标人都没法对付的,要有哪个能力的话可以找人把不良记录给删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