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违法建筑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有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贰』 违章建筑处罚

一个合法的建筑要经过很多不同政府部门的程序,你缺少任何一个都是违法建筑.主要的政府审批环节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取得规划设计许可证
3、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4、取得施工规划许可
5、验收并取得房产证以上五个主要的证件也是5个主要的审批环节,缺少一个都是违法的。土地局 房管局 城管 建委 规划局等可以在职权内执法

『叁』 一违法建筑国土部门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后继续施工致两名施工人员死亡,执法部门是否要负责

不负责任的,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已经尽到义务了

其实执法部门没那么大责任,每天都有车祸死人的,交警有多少责任吗?

『肆』 国土局作出的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在限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过期法院不予受理。国土局可申请法院强制扏行。

『伍』 违建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执行合法吗

不能,拆除不符合法律程序,你如果不服,可以拨打12345电话投诉。但是,你不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是不能建筑的,这是你自己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止,也是他们的工作。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陆』 违建拆除前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吗

不能,这是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执法程序,程序错了,案子就不能成立,下达违建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可以在60日内书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这是两码事,也就是说该执行执行,该复议复议,复议成功后行政机关该撤销撤销,该赔偿赔偿,,,,

『柒』 国土资源局对违建耕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几长时间向法院申请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3个月

『捌』 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案卷如何填写

你好!
补充楼上的卷内目录
1、案件来源
2、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回
4、现场勘查笔录
5、责令停止施答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7、调查终结报告
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9、案件终结报告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点赞。

『玖』 违建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单位申请复议期间又出现了新的违建,如何处理

这个公司做了一个项目,报给规划局审批,规划局审批的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未按规定规划内实施,容规划局向城管局发函,要求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城管局对该公司的该项目坐车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时单位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束后,城管局收到了判决书提到:
维持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复议期间、该公司又发生了新的违法建筑行为,做了隔层并已经销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这个好办,该城管局已经对这个违建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违建公司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束后,维持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复议期间该公司又发生了第二次违章建筑。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结果:
就是重新进行调查、立案、重新做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就是维持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件行政案件不能做两次行政处罚。
问你一下。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了吗?
如果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是不可以重新调查、立案、和重新做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可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重新立案处理。

『拾』 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不处理,要求去法院,法院让找国

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首选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决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