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❶ 求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要原文
国土资源部网站有刊载
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案质量,加强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
第四条 一般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的案件。
一般案件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案件;
(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六)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七)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有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有关领导批办及需公开曝光的案件;
(九)其他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
第六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集体会审应在案件承办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并已形成调查报告和拟定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会审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部、省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四)相关的业务基础图件和资料;
第九条 会审事项
(一)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立案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二)上级督办或交办需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三)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十条 会审内容
(一)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材料是否齐全;
(四)行政处罚标准、幅度是否适当;
(五)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会审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包括图件、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评估报告、调查谈话笔录等),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作出说明,提出处理的依据和初步意见;
(二)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案情和处理意见展开讨论、分析;
(三)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
2、违法事实、情节与证据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补充证据,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3、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的,重新确定案件性质;
4、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5、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会审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或执法监察队伍具体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及所涉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并根据案情、处理建议和所涉处室的相关业务提出意见。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会审。
第十三条 会审中发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会审组织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会议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第十五条 案件会审应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或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等方面需改变会审意见的,应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后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处理)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厅(局)办公会议审定意见作出。
未经过会审和审定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得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❷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批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哪个在先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是在陈述、申辩(有的称拟处罚通知书、事先告知书等)和听证权利告知书下达之后进行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种类、幅度、依据等告知当事人,这个拟处罚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它可能会根据当事人成立的申辩理户骇膏较薇记疙席躬芦由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讨论决定而变更,最终的处罚幅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从行政处罚的环节划分来看,告知属于案件调查环节;集体讨论属于处罚决定环节,它出现在行政机关主管行政处罚工作的领导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字之前。
这个程序不是走过场,它恰恰是为了避免出现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权过于集中到执法人员手中的情况,不能因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而不履行该程序。
另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行政处罚法定的必经程序,其笔录或纪要应当入卷,用以证明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希望对你有用。
❸ 法律法规中讲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什么是否包括科长
你所说的科长,按通常理解是机关某个部门的负责人,而机关负责人一般都是局专长等,不管他属是什么行政级别。县级行政单位一般为正科级,其局长为正科级,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其机关负责人一般都是班子成员,要是集体讨论的话,主管具体业务部门的科长也可以列席,所以是有可能包括科长的。
❹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该是执法程序的哪个环节,我认为是在处罚告知之前。有些资料说是在处罚告知后。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之后才会将处罚告知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❺ 重大行政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属于轻微程序违法吗
是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内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法定程序,如给予相对人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来说,达到听证条件(各地可能也不一样)的案件,应属于重大案件。不过,我们这里现在还有一个《报备案制度》中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较大数额的标准为:单位3万元以上,公民个人5千元以上);
2.责令停产停业的;
3.吊销许可证的;
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只要达到以上一个标准,即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❻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重大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尺度。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已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罚款,应当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可理解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进行集体讨论是办案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凭这一点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当然,案卷评分会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零分的评定,也许是为了提醒行政机关重视执法程序的一个策略吧。至于,是否还想把分要回来,你自己考虑吧。
❼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内较重的行政处罚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重大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尺度。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已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罚款,应当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可理解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进行集体讨论是办案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凭这一点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当然,案卷评分会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零分的评定,也许是为了提醒行政机关重视执法程序的一个策略吧。至于,是否还想把分要回来,你自己考虑吧。
❽ 行政处罚程序中,需要经案审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是那些怎样规定的
处罚告知之前:
对情节复杂、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较重的,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和决定规则的负责人进行陈述,(有人说计划处罚通知、提前通知等)和听证后发出的通知。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告诉”指的是行政机关准行政处罚的事实、类型、范围,根据通知各方,如该处罚决定并不是最终决定。
它可以建立根据各方争论的原因和行政机关、讨论和决策的变化,惩罚性利率将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的划分,被告知属于案件的侦查;小组讨论属于处罚决定环节,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工作前出现在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的领导之前。
(8)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扩展阅读:
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