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处罚
㈠ 多大数额罚款可以听证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听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的确认更是体现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大的幅度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是:“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是:“(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内容更为详细:“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㈡ 罚款多大数额才能进行交通行政处罚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何为“数额较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听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的确认更是体现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大的幅度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是:“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是:“(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内容更为详细:“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部委和政府规章可以看出,数额较大的罚款基本上是采取了个人和单位的区别对待,有的(如贵州省政府)还对是否经营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
对《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如何解释,笔者认为,既要符合立法的本意,又要符合解释的规范性要求。《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且规定了需要法律解释的情形:“(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笔者认为,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解释就符合《立法法》中“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形,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制定所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之类的规定。那么,该如何界定“数额较大的罚款”?笔者认为在原则上应当考虑两个原则:一是相对权利人保护的原则。鉴于行政处罚公平机制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保护应当尽可能地扩大,给予相对人尽可能多地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基于这种考虑,应当尽可能地把“数额较大”的标准定的低一些;二是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⑶在此基础之上,考虑《行政处罚法》的整体性,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地方各级人大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数额较大罚款的权力,改变目前这种政出多门的无序局面――就拿北京市和证监会对个人的处罚幅度相比,1000元和5万元,整整相差了50倍!二是要考虑《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种规定体现了无论是否经营行为,仅仅针对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的分类方法,通俗易懂。对听证程序中的罚款仍然可以沿用这样的分类法。在数额上,要存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明显差别,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民收入状况分析,二者相距10倍较为合适,即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盘县交警大队第七中队行政处罚专用章的编码
我要怎么才能交罚款
㈣ 贵州紫云两男子拒戴口罩闯医院打医生,他们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将会面临15天的行政拘留以及500元的罚款。这件事情发生在贵州的一所医院,当时两名男子想要进入医院看望自己朋友,但是因为没有佩戴口罩,所以被值班的医生拦下,要求他们佩戴口罩之后再进入医院,其实这也是正常的规定,毕竟疫情如今虽然得到了控制,但是仍然不是放松的时候,所以大家依然要注意,尤其是到了类似的公共场合,一定要佩戴口罩。
医患关系之所以如此紧张,就是因为有这些人,只要大家能够做一些理解这样的事情,也能够越来越少。
㈤ 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
同时,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还负责组织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工作及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非现场执法、信息化移动执法和执法信息共享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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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贵州省对古树的法律法规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袁周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建档挂牌、治理复壮、抢救、设置保护设施等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伐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没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的,没收作业单位违法所得并处移植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在其他区域内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遵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守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的树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在地域上有交叉的,其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广场、绿地、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五)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九条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古树名木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维护费、林业绿化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县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方可处理。古树名木死亡后,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严禁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三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三)刻划、钉钉、挂绳挂物;?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六)在树冠外侧5米内新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埋设地下管线。?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拟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送国土资源、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规划手续时,要征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须移植古树名木的,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稀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批。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树木赔偿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其中,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古树名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㈦ 以采代探类指什么有哪些
以采代探,是指持勘查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本质上也属于无证采矿行为。其主体包括持有勘查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和单位。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持勘查许可证不勘查或者进行一定量的勘查后,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开采;二是对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复杂类型矿床,经批准可以进行边探边采,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除外。对第一种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采代探违法采煤,受到严惩——湖南省安化县胡家欣荣煤矿以采代探案
2005年5月,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胡家欣荣煤矿取得勘查许可证。该矿不按照勘查设计方案实施勘查,在2007年5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擅自以采代探,构成了违法采矿事实。期间,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采矿行为,但该煤矿拒不停止开采。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鉴定,违法采矿327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4.98万元。
2009年9月,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胡家欣荣煤矿股东袁注兵、刘运桃、袁奠川、刘胜全等违法责任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采代探违法采矿案。
以采代探,是指持勘查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无证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即属于违法采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违法采矿罪。
本案中,胡家欣荣煤矿在取得了勘查许可证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采矿行为。其间,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采矿行为,但是该煤矿拒不停止,违法采矿327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4.98万元,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通过严厉惩处违法行为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开采行为,起到了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
以采代探,受处罚——袁永平、潘绍铁以合作勘查名义违法开采褐铁矿案 2007年12月,袁永平取得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荔波县菇莠铅锌矿普查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008年4月,袁永平擅自与荔波县佳荣镇拉易村村民潘绍铁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潘绍铁等进行勘查施工并实施勘查范围的褐铁矿开采,由袁永平负责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办准运手续,潘绍铁按照实际开采量向袁永平缴纳每吨50元费用。签订上述协议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潘绍铁等人实施了褐铁矿开采并销售,袁永平以探矿工程产出的矿石名义向荔波县国土资源局申办了准运手续。至2008年9月,潘绍铁等人先后从荔波县国土资源局取得准运证11本,销售褐铁矿1198.8吨。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袁永平以合作勘查名义,以采代探开采褐铁矿,构成违法采矿。2009年6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0月,黔南州国土资源局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建议,对荔波县国土资源局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为上述违法采矿行为办理准运手续的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
评析
从表面看,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细究起来,却是一宗比较复杂的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探矿权人袁永平与他人违法签订合作协议。袁永平持有的是铅锌矿的探矿权,与其他人签订合作勘查褐铁矿,改变了勘查矿种。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变更勘查对象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袁永平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作勘查协议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实施勘查,则属于违法勘查。但因为该案中双方持合作勘查协议,实施的是采矿行为,没有造成违法勘查的后果,故不予以追究。
二是袁永平违法转让矿产资源。袁永平不具有开采褐铁矿的合法矿权,却与潘少铁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潘少铁等在自己拥有铅锌矿探矿权的区域开采褐铁矿,并按开采量收取费用,属于违法转让自己勘查区域的褐铁矿资源,构成了违法转让矿产资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案情介绍看,本案中袁永平没有实施违法开采,而只是作为违法开采区域探矿权的持有人,在他人实施的违法开采行为中获利,对他以违法采矿行为予以处罚是不妥的。
三是潘少铁等人违法开采。潘少铁等人在没有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以与他人合作勘查的名义实施采矿,构成了违法采矿,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潘少铁等人尽管持有与袁永平合作勘查的协议,但其实施的是采矿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应该以无证开采行为进行处罚。
四是违规发放矿产品准运证。发放矿产品准运证不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而是一些地方为了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而自行设定的,因此,处理上应按具体规定执行。
荔波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机关,应该了解袁永平持有的是铅锌矿的探矿权。即使为其发放探矿权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的准运证,也应该是铅锌矿的准运证,不应该是褐铁矿的准运证,存在监管不力和滥用职权情节。如情况属实,应该追究发放准运证的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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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中较大数额是多少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对“较大数额内罚款”作出容了具体规定,即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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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㈩ 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抓错了人,而且造成我的损失,他们应该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