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㈡ 行政处罚居中处幅度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内、没收非法财物容;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

其内容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等。

㈢ 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所谓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如对勒令停业的工商企业,对被禁止营业的非法经营者,可以采取罚款这一执行措施来促使其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在环保、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业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罚款的执行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这里,罚款已成为一种执行措施,不作为行政处罚来对待,所以不适用罚款收缴的执行程序,不在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内。

㈣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的是哪些法律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㈤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哪些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现状,法律规定某些符合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主管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处罚权,应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一,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第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法定职权包括二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内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给予违法人以什么种类、多大幅度的处罚,要依法律对该机关的授权。至于如何划分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的权限分工,由管辖制度加以解决。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综合执法作了规定。行政机关一般是按业务特点设置工作部门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往往也是分行业和管理领域,将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行政管理权授予某一行政主管机关。但是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往往需要将法律规定属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集中于某一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以提高行政效果。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例外,某些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条件是:第一,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第二,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第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授权组织的主体法律特征是:第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直接向法律负责;第二,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只要授权法律不改变,实施行政处罚就可成为该组织的固有职能。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某些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并与行政机关形成委托和被委托的法律关系。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第一,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该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有组织进行相应检查鉴定的条件。

在行政处罚委托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进行委托负有以下法律义务:第一,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第二,委托事项必须在该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第三,对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对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义务是:第一,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出委托范围;第三,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㈥ 行政处罚由哪些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㈦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哪些

这种组织太多了,我只举农业系统的情况吧。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这里所说的“植物检疫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机构一般不是行政机关。不过,近来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把这些机构列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有些地区还把这些机构作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
其他系统应该也有这方面的组织。你可以向专业部门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