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商局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哪六大新规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六大新规分别是七日内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需提供双方信息、七种投诉不受理、投诉适用网络购物、60日内终结调解、消费者可自选管辖部门。

一、七日内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同时,作了限定,一是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是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投诉方提供双方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条件并提供投诉双方的信息。消费者投诉要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七种投诉不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四、投诉适用网络购物

根据《投诉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网络交易中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同样适用该办法,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根据投诉办法进行投诉。

五、60日内终结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自选管辖部门

本着“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投诉办法》明确了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主选择管辖部门,收到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首办责任的原则处理。

B. 69800退钱的流程我不想干了怎么能把钱要回来

69800应该是传销了。

一、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二、传销的表现形式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工商退赔扩展阅读:

警方提示传销犯罪出现7个新变种,需要加强防范。

1、金融传销

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等等。这种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2、网络传销

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及“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不少人幻想“一夜暴富”,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高薪就业等诱惑,丧失理智,落入“圈套”。

一些网络传销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

3、“旅游”传销

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

4、“国家工程”传销

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5、“假冒直销企业”传销

直接冒用正规直企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者冒用直企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6、“假慈善”传销

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资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群众上当受骗。

7、“养老”传销

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

C. 职务侵占罪,家属退赔,可以量刑吗

一、从问题本身来看,职务侵占罪,金额高于5000元人民币的,即要进行刑法的量刑。退赔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提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积极的配合退赔,法庭可能会在审判时参考表现给予量刑方面的适当调整。而另一种退赔属于最终由法院做出的对该种违法行为的刑罚,就不再是量刑的参考,而是最终的量刑结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客体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职务侵占罪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三、职务侵占罪主体构成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职务侵占罪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D. 对公私合营后的资本家财产有退赔政策吗。

父亲是资本家,五十年代公私合营。经过文化革命的折磨去世。五十年代的许多照片上胸前都带着‘重庆市政协’和’重庆市工商联的徽章。父亲去世后,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就想知道国家对资本家的相关政策。

E. 受贿三万元,但是已经退赔,还会受处理吗

上面说的对的,因为你们的受贿额度200元不算高,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所以由工商局处罚,工商局说的罚款1万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了。商业贿赂引发的违法行为是双方的,比如一条违法广告的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三方都是可以被处罚的。

F. 检察院让去工商银行对公业务窗口向检察院提供的账号汇赃款,正常么

只接短信息不见其人、让你汇几千、几万到个人账户上,那就是遇到骗子了。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有行政部门,由反贪部门承办人陪同到行政部门现金退赃款,开具专门的扣押单据。金额巨大,需要汇款退赔的特殊情况,检察院会开具汇款通知或提供账号,由反贪部门承办人员陪同到银行办理汇款。汇款账户的名称只能是某某检察院,不存在个人账户,骗子无法编造某某检察院的对公账号。汇款后,持回单到检察院行政部门开具扣押单据。没收赃款,需要等法院判决生效才执行。反正记住,汇款到司法机关,账户只能是某某法院、某某检察院、某某公安局。胡扯对公账户有故障,要你汇个人账户的,就是躲在非洲、东南亚的骗子。

G. 工商银行山西大同分行理财经理闫彬诈骗广大储户血汗钱救命钱上亿元应该判死刑吗

应该是20以上,还要退赔到倾家荡产为止

H. 法院责令退赔没钱还怎么办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责令退赔是刑事判决主文的构成部分,是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

在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退赔部分。

责令退赔没钱怎么退?责令退赔可以申请执行吗?

1、追缴与责令退赔性质不同。追缴是一种程序性的措施,根据第64条所体现的法理和表述方式来看,追缴只是对违法所得的暂时性处理措施,至于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还要根据违法所得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返还”和“没收”才是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而责令退赔是实体性措施,与追缴不同的是,责令退赔是对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措施。

2、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顺序不同。违法所得存在的情况,可以适用追缴,如果违法所得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那么只能适用退赔,但是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况不仅仅限于此,还包括违法所得的原物被转让或因案外人的侵权或损坏等情况。

3、追缴和退赔适用的对象不同。追缴的意思是追查缴获,强令上交,退赔的意思是向原主退还或赔偿非法取得的财物等。由此可以看出,追缴适用于无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一般是上交国库;退赔适用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形。例如,在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损害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职务的廉洁性,这是一种抽象的法益,无明确具体的被害人,因此,一般适用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但是对于盗窃罪等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言,要适用退赔,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赃款赃物退赔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