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时限
A. 得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如要陈述,申辩,需要在几个工作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由于种类不同陈诉、申辩期限也不同,具体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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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B. 行政处罚中,回复陈述申辩书的期限是30日吗
没有听过回复陈述申辩书这种程序。
是不是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呀,我们这里给3天。
C.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几天时间为陈述申辩时间。
《行政处罚法》当中没有对陈述和申辩权的期限进行具体规定,但在具体执法事务中相当一部分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也有规定期限为7个工作日的。
因此,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在期限内履行陈述和申辩权。但是执法机关履行简易程序当场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也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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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D.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的陈述和申辩期限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陈述和申辩时限,一般行政过程中,应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一般行政机关会给当事人1-3天的期限。
例如《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至三日。
图中也已经标明3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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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1、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2、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3、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5、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E. 行政处罚法中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问在什么期限前进行。
简易程序的处罚,当场可以做出申辩。一般程序做出的应在处罚之前做出陈述申请,或要求听证。
F. 行政处罚法 陈述申辩的期限是多少天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G.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候告知陈述和申辩日期是指工作日吗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内关行政处容罚案件听证规则》,将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由原来的3日改为3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有在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情况下,才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如果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H. 行政处罚告知有期限吗
没有具体的规定期限,只要处罚前告知就可以,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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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告知外,行政处罚机关还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不然行政处罚是不成立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I.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了3天的陈述申辩期限,当事人当场放弃申辩,
如果当事人来当场表示放弃陈源述和申辩的权利,最好是能有书面记录下来,否则还是等期限满后再发出处罚决定书。
如果有书面记录表示当事人明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也可以提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做虽然并不违反程序但值得商榷。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而行政机关又在申诉、申辩期限前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极有可能判定为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