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第 9 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5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航道养护费”。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航道养护费”。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中的“(式样见附件一、二)”。
四、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缴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⑵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渡口管理

设置渡口应当符合流域、城乡、航运和防洪等规划,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以及渡船的增减,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不得将渡船移作它用。
禁止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内和其他禁泊区域内设置渡口。
禁止在通航水域内设置缆渡、钟摆渡。经批准在非通航水域设置的缆渡、钟摆渡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条件。 渡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城镇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乡(镇)、村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由水库形成的封闭水域的渡口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的业主负责管理和维护,也可以由其与库区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其他渡口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和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
船舶焊工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焊工合格证书。 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航标的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
航道、港口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破坏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和铺设管道、电缆等水上水下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志、桥柱灯和防撞设施,确保桥区航道畅通以及航行船舶和桥梁的安全。
水上、水下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设置航道标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不得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要求。
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应当在事前报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港口建设、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前款所列的活动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通航管理、航标管理规定和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并申请通航验收。 在航道、港口水域内进行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应当向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道通告。
因工程建设、施工或者挖砂采石造成航道碍航、断航或者航道、航道设施损毁的,建设、施工或者挖砂采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或者予以赔偿。 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和通报制度,在因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内及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未及时发布水情信息,导致人员伤亡和船舶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确需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堆放,不得恶化通航环境。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散漂竹、木或者其他物体。
在航道、港口水域内拖放竹、木排筏等物体,应当提前24小时报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的巡查、监督,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受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可以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发生特大险情或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认定工作,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决定。
国家对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⑶ 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分别由什么部门发布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
道路运政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规

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 第44号)。
水路运政法律法规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航政管理法律法规

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省航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地方海事法律法规

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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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邮轮的罚款类型有哪些

邮轮会被罚款吗?坐等大神回答我要了解。

⑸ 挖海沙是否违法国家对海沙资源的政策或法规。

未经允许挖海沙是违法的。挖海沙会严重危及海床生态,同时其危害结果还涉及岸上生活建筑,对民生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开采沙资源是要经有关的行政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才可开采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航道行政处罚规定扩展阅读

非法采矿罪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怎样才能做到公正

都是领导说了算的 谈不上公正

⑺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很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部门规章,都有哪些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
道路运政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规

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 第44号)。
水路运政法律法规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航政管理法律法规

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省航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地方海事法律法规

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等等

⑻ 我想请教下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交通行政执法局进行执法工作时主要依据哪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路路政执法主要抄法律依据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道路运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航道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水路运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港口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⑼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哪些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
(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
(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受移送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异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案件。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至其他有关执法部门。

⑽ 水法关系窃水处罚的法律法规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九条 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内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容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围垦湖泊、河流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滩地修建建筑物的;

(三)擅自修建水工程或整治河道、航道的;

(四)占用堤防、护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它建筑物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的;

(六)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河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