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申诉时间是多少天

行政复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制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修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 行政处罚法哪一年颁布的

根据我在互联网上查询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修版正时间如下。权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③ 刑法修正案九什么时间能出台

你好,预计明年实施。7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除了减少死刑罪名、反腐、反恐等内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人权、社会管理领域也有多项新规。记者对此进行梳理,提炼出6个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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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为: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⑤ 2019年行政处罚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主要有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行政处罚修正时间扩展阅读:

法律修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2、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地方性法规是同位法。

⑥ 行政处罚后信用能修复么

能否修复要具体看是什么行政处罚?目前行政处罚公示的网站主要是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两个网站归属国家不同部门管理,处理流程时限也不同

⑦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