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处罚文书
1. 工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罚金不合理,我们该怎么维权
做出行政处罚的工商局没有行政复议的权利!要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或本地人民政府申请!但当事人有向做出行政处罚的工商局陈述、申辨的权力,并且工商部门要记录在案!也可以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要进行修正,该局内部在程序上没有困难的!《行政处罚法》有专门规定处罚减免的情况,操作起来也不困难!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其实刚开始要你签字时,工商局的人就一直在骗你!
2. 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接联系当地工商部门,或去工商局亲自去一趟,当面沟通,很多就不是问题了
3. 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签字,公正有用吗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签字视为你不知道,没有见过,没有接受过,但是签字也好,不签字也罢,送达方式分为1留置送达《把决定书留置在你的住所,有旁证,照片,录像,家属在场,,》,2邮递送达《以快递回执单为证》,3,公告送达,《报纸声明,公告,广播,广告,,》4,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签收》等4种方式,虽然你拒绝签字,行政机关可以以最基本的留置送达证明政处罚决定书给你送过,在这个情况下,行政处罚照样生效,成立,希望你理解,知道明白即可,也许对你没有帮助,但希望你心理明白啥道理就行了
4. 工商如何写多个违法当事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而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39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时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0月17日以58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12月1日局令100号修正)第43条也规定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的几乎完全一致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工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制式文书,是向社会展示公正执法的载体,也是一份直接面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教材,在整个处罚程序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拟写一份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属于违法,理应受到惩处,从而口服心服,服罚息讼,减少执行阻力,因此,应当重视处罚决定书的拟写。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基本上做到了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58号令的规定要求去拟写、制作和送达当事人,达到了依法行政、处罚和教育当事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但是,也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不够完善和应当改进的地方。
目前在一些地方,个别工商办案机构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1,在叙述具体的案件事实时,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手段、结果等要素不能一一表述,基本要素不完备,无法从中看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貌、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2,对确认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作交待,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缺少必要的说明。3,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只写条、款、项,不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使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迷惑不解,存有狐疑。4,对听证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过程缺少表述,在有的案件中,办案机构下达《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三天期限内提出了减轻自己行政责任的事实和情节,工商机关经查证属实予以点赞,从而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但这一过程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容易使当事人或其他人产生“工商局想怎么罚就怎么罚”,“工商局执法随意性大,没有真事”的想法,不利于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事业。5,在表述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交待行政和司法救济权不完善、不规范,如:有的把申请复议的期限写为15日;有的不交待起诉期限及向哪一家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属于复议前置的,却一并交待了司法救济权;有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起诉提起之日期为15日,而告知为三个月。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执法人员对处罚决定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认为无关紧要;二是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没有吃深吃透;三是法制机构把关不严;四是执法人员自信心不足,担心言多必失,被人抓住把柄。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逐步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如果我们对以上种种问题听之任之、不去改进,当事人就不能从处罚决定书中看出其行为违法的程度、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处罚的结果是否畸轻畸重、是否过罚相当、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就容易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从而就会难以达到教育规范的目的, 最终就会直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一定要十分重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详实,基本要素要具备,语言要精炼;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充分,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得到体现;定性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要引用,且引用要完整、清晰;听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过程要体现;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权告知一定要充分、完善和规范。使工商执法的内容和过程在处罚决定书中得到充分展示,使当事人对其受到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处罚决定书成为向社会展示工商机关文明、公正、公平执法的载体。
5. 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文书可以置之不理吗
工商的行政处罚不可以置之不理;
如果再规定时间没有接受处罚,工商可以吊销你的营业证。
6. 工商局用假证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后,法院能用他的结论进行处理吗
注意的有三点:
1.行政处罚有没有效取决于对方提供的虚假信息是否是行版政处罚作权出的根本依据。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也不是可以任意判的,同样必须根据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作出。如果行政处罚效力没有确定,法律必须等待其效力确定后再作决定。但这样做的前提是行政处罚与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直接相关,并且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
3.根据你所说的案情,首先时效已经经过,无法再对行政处罚提起复议或诉讼,处罚已经生效;其次,本案中的民事内容与行政处罚相关性不大;最后,对方提供的假证会影响法律判决,如果能证明其不真实将是你方有利证据。
7.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堂处字〔2010〕68号
2010年10月8日,成都市金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未年检企业的清理中,发现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涉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10年10月8日经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009年7月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商报》发布了限期(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年检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逾期仍未按规定接受 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笔录176份,证明:在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65户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到上述企业,还有金堂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11户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发布的限期年检公告,证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报》上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10年12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工商金堂听告字〔2010〕44号《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8. 工商局何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
必须等到复检结果出来了才可以,过了十五日,检测结果才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9. 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询问笔录是必须具备的吗
《抄中华人民共袭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只要案件的调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行政处罚不一定要询问笔录。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一定需要询问笔录也是同样的道理,这种没有询问笔录的案件通常被称为“零口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