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行为行政处罚
A. 请大家帮我判定下列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强制搭售专业的问答请 :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搭配销售购买者、消费者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强迫交易对手在交易中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构成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
(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
(4)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5)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
(三)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 搭售行为如何认定
一、问题的引出
2007年5月15日,刘某在某电信公司营业厅办理安装宽带业务,却被告知要装宽带必须安装一部固定电话并且电话机要在营业厅买,否则就不给办理安装宽带业务。刘某无奈只好在营业厅买了一部电话机。
显然案例中的某电信公司违背了刘某的意志,强行搭售电话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强行搭售行为,应予禁止。
二、强行搭售行为的含义及其构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本人认为同样包括提供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但是附加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强行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案例中某电信公司的行为就构成强行搭售行为,强行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除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等。
构成强行搭售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4)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5)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三、强行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强行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责任。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受侵害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 商家的“搭售”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反垄断法17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D. 不正当搭售行为如何的处理
对于搭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因此,受到搭售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损失责任。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 何为搭售反垄断法禁止搭售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
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F. 搭售行为是否违法
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违背交易客户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客户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实施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G. 汽车强行搭售配件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个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 《反垄断法》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律,其中关于对“搭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7条中: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