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与其他人合伙经营

可以。个体经营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形式。

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条款中所明确界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由《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的条款所界定的。社会上一般认同的个体工商户则指广义上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包括个人合伙。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本着鼓励合伙投资,方便企业设立的原则,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没作特别限定,主要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申报,由登记机关审核确定。

(1)工商行和伙人扩展阅读

个人合伙形式的个体经营实体是自然人的集合、财产的集合。合伙人之间具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的经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各方面的优势。

表现为:既有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又具有企业股东更为融洽的人际关系,因而出现随意性决策和无益内耗的可能性较小。既能实现较为科学的管理,又不必专设管理机构,因而节约了相应的人力、物力。

既能实现人、财、物的聚合有度,又不致便公司制企业那样必须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才能处理问题,因而有经营灵活的优势。

由于所有合伙人都对经营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使得个人合伙个有相对可靠的商业信用和责任分担的经营风险,使经营者与其交易伙伴都具有较强的经营信心。

B. 合伙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是同一个人行吗有什么利害

可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是一人,股东的权益,在工商局登记。版

“法人”实为权“法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只是对外代表公司,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直接看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名称即可,其行为的后果是由公司来承担的。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也就是说法人名称是公司企业的名称,通常法学讲师给学生开玩笑说,“法人不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C.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合伙经营

被告是一家超市的经营者,因超市需要资金注入找到原告,愿将超市的一半股份转让与原告,并保证原告半年内即可收回本钱。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超市的5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XX万。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才得到工商部门答复,该超市系个体组织只能个人或家庭经营,不能变更为原告与被告各50%股份。双方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超市亏损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XX万。 原告认为,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无效约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被告约定各占50%的经营方式违反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基于该法第二条,原被告变更经营者无法律依据,无法实现《合伙协议》目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投入的全部资金。 笔者颜宇丹律师接手本案作为被告代理人,经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伙协议》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各持有涉案饭店50%的股份,共同经营,均享盈利,均担风险。 原告主张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而应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获得支持。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只要有合伙协议或者有证明表明共同经营,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原被告双方的做法虽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但涉案争议却是民事争议。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民事约定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被告有充足法律依据认为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间的合伙也等同于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参与经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按投资额,分享收益、分担损失。本案所涉合伙,虽然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经营人(负责人),但事实上原告也是作为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依法依约应承担经营的风险,分担亏损,而不能仅分享盈利。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他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并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法院点赞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超市的一半转让予原告,并约定共同经营,盈亏各自承担50%,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个人合伙关系。该《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只要有合伙协议以及原告实际参与共同经营,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来处理。据此,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D.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个概念吗

个体工商户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不是“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 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在纳税方面有什么区别

税的方面除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不完全一致一外,几本上都是一样的。

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你们是三个人,每人一万,实不是大数。不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相当严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十万,详见公司法)。其在税务上比较容易申请查账征收。工商每年交年检费,无须按月交管理费。(其税务成本主要有,财务人员工资,二年一次的税审支出,工商及CA年检,社保实为自己受益可以忽略)

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

F. 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现在个体户不是也可以合伙开吗合伙的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你们是三个人,每人一万,实不是大数。不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相当严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十万,详见公司法)。其在税务上比较容易申请查账征收。工商每年交年检费,无须按月交管理费。(其税务成本主要有,财务人员工资,二年一次的税审支出,工商及CA年检,社保实为自己受益可以忽略)

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

G.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个人合伙是什么概念

个人合伙又称“合伙”。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各当事人为合伙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偾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于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执行,也可以推选负责人执行,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要求退伙的,以合伙协议为准处理,协议无约定的,一般应予准予。由于合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退伙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由退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工商行和伙人扩展阅读:

个人合伙的作用:

1、聚敛功能

一般账户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聚成为可以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集合功能。在这里,股票市场起着资金 “蓄水池”的作用。

2、配置功能

资源的配置,一般账户通过将资源从低效率利用的部门转移到高效率的部门,从而使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能最有效的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最大的用途上,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调节功能

个人账户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股票市场一边连着储蓄者,另一边连着投资者,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通过对储蓄者和投资者的影响而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合伙

H. 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如果协议是合伙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伙协议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 (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8)工商行和伙人扩展阅读:

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I. 工商营业执照与合伙人

你们合伙(需合作协议书),他当法人代表……店铺名最好不用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