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名字有什么要求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 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字有什么要求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一、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注: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3.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怎么起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登记方法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选的是方城县中捷通汽车技术咨询服务部,工商所说中捷这两个字不能用,可能因为已经捷这两个字被占用了。

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算谁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3)工商个体名称扩展阅读:

根据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九类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称可以全部用***表示吗

目前工商营业执照属个人经营的,除经营者处都能够变更;属家庭经营的,经营者能够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其他项目均可以变更。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能够更改。

5.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根据《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制》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制作店铺招牌和广告牌,写上厂名的时候,可写上全称,也可以简写。如:XX县XX镇张三金属厂、张三金属厂、张三金属等。

6.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怎样定的

个体户的名称是工商机关名称审核员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通过辖区,行业,字号谐音、字形等判定方式审核的名称,下面是具体条文。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