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刑后注册会计师证作废吗

判刑后注册会计师证不作废,但需要等服完刑出狱后才有效。
服刑人员出狱后期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有效,注册证书无效不能继续执业,须符合条件后重新注册才能执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 因挪用资金被判刑是否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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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Z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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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回府财政答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4. 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不完整,你看下会计书上不是这么说的

5. 《会计法》规定,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

不完整,后面还要加“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几年由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证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回所列情形之答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Z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者自行失效情况,并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7.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行政处罚吗

1、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里其中有一项叫做行为罚,指的就是限内制和剥容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8. 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多少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8)判刑会吊销会计证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权限

一、审核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针对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如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处理账实不符

会计人员如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处理违法收支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有权不予办理,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处理造假行为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五、监督预算计划

9. 什么情况会吊销会计证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9)判刑会吊销会计证扩展阅读

注销一般是经营主体决定终止经营向登记注册机关履行的登记程序。吊销则肯定是登记注册机关对严重违法的登记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罚。 前者是企业的主动行为,后者则是被动的。

但注销也有几种非自主状态的情况:

1、个体工商户逾期无正当理由不验照,工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后仍不改正的,工商机关应做出注销决定;

2、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工商机关决定收缴其营业执照后当事人不恢复营业的,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3、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做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在依法履行清算责任后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拒不申请或者本已解散无法申请时,应由登记机关公告后予以注销。

10. .《会计法》规定,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

中华人民会计法抄

第四十条 因有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